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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制度.docx

1、应收账款制度 1. 目的 规范应收账款管理,降低交易风险,确保货款回笼,提高经营质量。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 3. 主管及职责 3. 1 总经理为本公司应收账款回收的最终责任人,回收业绩与其年度考核挂 钩;公司营销部门为应收账款回收的直接责任部门,经办或接办人为直接 责任人。 (1) 接办人接办时,货款能正常回收的,接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2) 接办人接办时, 货款已逾期但客户仍能支付货款的,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接办人负有追款责任,产生呆坏账时比照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2、标准减半。 (3) 接办人接办时,货款已逾期,客户已停止支付货款,但该货款还未形成呆 坏账的,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接办人负有追款责任,产生呆坏账时按直 接责任人处罚标准的三分之一执行。 (4) 接办人接办时,货款已逾期,且已形成呆坏账,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接 办人负有追款责任,追回的货款可依据本制度第5 条规定予以奖励。 3. 2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公司应收账款的监督检查及坏账核销的审核。 3. 3 公司对逾期应收账款进行协助清理和催收。 4. 内容 4. 1 应收账款账务管理 4.1.1 由营销内勤每月底应汇总应收账款

3、余额表与财务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4.1.2 营销人员应每季度与客户核对账款, 每半年须有书面确认的对账单 (客户 盖章)。 (如有差异, 营销人员应查明原因并编制调节表, 经营销内勤人员 审核后将资料归档)。 4.1.3 财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的监督,必要时每年与主要客户进行一次实地 对账, 国外客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书面确认 (如有差异营销部门应查明原 因,财务部门编制调节表并资料归档)。 4.1.4 营销人员是应收账款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客户情况密切关注, 如果发现客户 有销售异常情况(如销售急剧下降或停止等)应自发现之日起3 日内去实地 查看;一旦认为无法收回

4、货款,营销部门应在3 日内向公司报告。 4. 2 逾期应收账款催收管理 4.2.1 营销人员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前 5 日内电话或上门听取客户对 产品的反馈意见,提醒客户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内付款。 4.2.2 客户违约逾期付款的, 营销人员应在 3 日内再次电话或电子邮件或上门提 醒客户付款, 并将反馈的情况 (邮件内容及客户回复内容需打印) 报营销 统计人员记录在卷; 统计人员应将情况汇总报公司财务部门, 将其列为监 管对象。 4.2.3 客户违约逾期付款达 15 日的,营销人员应在 3 日内发出《货款询问函》 或电子邮件,并将回执(邮件内容及客户回复

5、内容需打印)交统计人员保存。 4.2.4 客户逾期付款 1 个月时, 营销人员应上门催收, 尽可能与违约客户达成还 款协议,或要求对逾期货款提供担保。 4.2.5 客户逾期付款超过 3 个月, 既未提供担保也未达成还款协议的, 或虽达成 协议但不履行付款的,营销部应将情况报送总经理。并请律师指导催收。 4.2.6 公司采取诉讼、 仲裁等必要法律手段, 协助催收账款时, 营销人员必须予 以配合。 4. 3 催收费用 4.3.1 公司催收应收账款所发生的费用直接报销, 列支营销部门费用, 差旅费用 标准按《费用报销制度》规定执行。 4.3.2 公司与

6、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一同出差办案时, 除诉讼费外的其他费用 (包括 住宿、餐饮)据实报销,但经办人员必须控制费用。 4. 4 坏账处理 4.4.1 坏账确认: 由财务部门组织评审, 公司共同参与认定, 每年对应收账款进 行一次认定清理。 4.4.2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坏账: (1) 债务人破产、 注销、 吊销执照、 关闭, 扣除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部分; (2)债务人死亡或宣告失踪、死亡的,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部分; (3)涉诉的应收款项,败诉或无财产执行的部分; (4)其他拖欠两年以上,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确属无力清偿的部分。

7、 4.4.3 对坏账实行“账销案存”原则,设立待查登记簿,以备继续追索。对确实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须经公司确认、 财务部门核实, 按规定程序报经批 准后记入坏账损失。 5. 违规处理 5. 1 对于已确认的坏账损失, 80%从计提的坏账准备中冲销;其余损失分别 由负有直接责任的总经理、营销部门负责人、营销人员按 2%、 8%、 10% 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以物抵账产生的差价损失比照上述标准减半赔偿。 5. 2 对于已确认逾期账款追收回部分(扣除催讨费用后)按一定比例奖励催 收人。 其中逾期在 6 个月内的按 3%、 6 月至 1 年的按 5

8、%、 1 年至 2 年的 按 10%、 2 年至 3 年的按 20%、 3 年以上的按 30%比例奖励,但发生该 笔业务的总经理、 营销部门负责人、 营销人员不得享受奖励。 扣除奖励及 催讨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按比例返还给已分摊损失的责任人。 5. 3 营销人员不得私自截留、处置客户票据。如因营销人员票据传递失误造 成应收账款账实不符的,营销人员承担损失金额的 10%-50%;私自截 留、处置客户票据的承担全部损失,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 4 营销部门未健全《应收账款台账》和及时对账的,对主管领导及直接责 任人处 200 以上 500 元以下扣款

9、弄虚作假的,处 1000 以上 3000 元以 下扣款。 5. 5 财务部门不及时对账和清理确认坏账,或不按时向领导报送《应收账款明 细表》 的, 对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 以上 500 元以下扣款; 弄虚 作假的,处 1000 以上 3000 元以下扣款。 5. 6 凡违反本制度其它条款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扣款; 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按 《员工 奖惩制度》规定予以处理。 6. 附则 6. 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6. 2 本制度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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