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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docx

1、贵州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 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 和减少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 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道路 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 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和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出租汽车运输、危险

2、货物运输、货物运输、汽车客运站、驾驶培训 学校、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 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 以属 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 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 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措施

3、 治理、时限、监控、资金保障及使用、预案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 责. 第五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重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 第六条省道路运输局负责指导全省道路运输行业排查治理事故 隐患工作; 各市(州、地)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 本辖区道路运输行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区、市)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企业排查治理事 故隐患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七条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 向管理机构举报. 第八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隐患排查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 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 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主要内容见《贵州省道路运输 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表》(附件一) .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重大事故隐 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 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 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工作的职责 第十条企业必须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 明 确并落实企业、部门、车间、班组(岗位)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职责,建立各个层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责任制 . 第十一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安全生产、 道路运输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组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 查,及时排查治理本企业营运、动态

6、监控系统、维修作业、驾驶培训 等生产经营环节存在的事故隐患, 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组 织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从业人员招聘、学习教育培训管理 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第十二条企业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当 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家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认定,制定 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提请本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落实事故隐患 整改的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必要的应急预案.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治理.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 患整改治理方案, 隐患治理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进行论证

7、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四)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分工;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其他有关事项 .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治理,保证 事故隐患整改所必需的资金,及时协调解决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的问 题. 第十四条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 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企业被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规定 期

8、限内完成. 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 治理整改的同时,及时向该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整改评价制度.对于各地人民政府挂 牌督办或者各级管理机构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治理的重 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中 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论证;有条 件的企业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经评估、 论证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向下达责令停产停业监察指令 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和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经该部门审查同意后, 并办理挂牌督办的销号手

9、续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同时将整 改结果报属地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 隐患,应当逐条登记、建档,每月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 计分析,并于下月 1 日前向属地管理机构报送《贵州省道路运输行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情况表》 (附件二). 第十八条企业必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事故隐 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县(市、区)各级道路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书 面报告应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

10、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九条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 责时,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管理机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 知》及本制度的要求,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规 范,督促、指导属地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登记建 档、整改治理、落实责任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级管理机构接到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或调(检) 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

11、即组织核实、查处 , 并下达《贵州省道路运输安全生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三) 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对企业下达限期改正或整改指令的,各级管理机构应 当对治理整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随时掌握整改情况,改期限届满或企 业提出复查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组织复查,形成整改验收报告并填写 《贵州省道路运输安全生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附件四) . 第二十三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 台帐,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建立档案,主要内容为 : 监督检查记录或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贵州省道路运输安全生隐患 责令改正通知书》、《贵州省道路运输安全

12、生隐患整改复查意见 书》、整改验收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对非企业原因造成的无法靠企业自身能力完全排除 的,或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以及企业久拖或拒 不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报告,提请挂牌督办. 第二十五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 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和途径,受理事故隐患举报. 第二十六条各级管理机构在组织开展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互相配合,对所发现或接到报告的事故隐患, 即 交有关责任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地)管理机构应当每月 3

13、日前将属地企业重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及统计分析情况和《贵州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二)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 道路运输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暂行制度的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 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规定由省道路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暂行规定自 2011 年 4 月 11 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20 年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

14、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 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 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 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 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 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 吸取不

15、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 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 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 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 、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 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 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 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 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

16、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 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 、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 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 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 4 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

17、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 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 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 、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 、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 程。 6 、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 、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 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 项予以整改、落实

18、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 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 、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 出车。 6 、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 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 自查自纠。 9 、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19、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 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 122 (交警)、 119 (消防)、 120 (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 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 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 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 取材进行骨

20、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 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 120 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 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 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 3 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 小时内报告当地 交通主管部门。 1 、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 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 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 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

21、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 5 年,并经检测合 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 500 公里以上必须配备 2 名驾驶员, 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3 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 20 至 50 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 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 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 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 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 、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

22、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 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 力。 8 、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 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交通安 全隐患点段。 二、组织安监、派出所、交-警大队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小组。排查内容:①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 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 险要路段;②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

23、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及时 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将详细资料按程序报送提相关部门,制定整 改意见。 三、治理小组应分年度制定整治计划,每年 1 月底前,区公安部 门牵头对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收集隐患路段交 通事故数据、公路技术参数和道路基础设施资 料,并报同级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根据排查资料,召集成员 单位进行研究,制定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需上级部 门协调解决的,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四、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 全隐患整治职责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 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

24、度 不落实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篇 2] 一、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活动,由村委会、乡安监站联合组织 进。 二、村委会准确掌握本辖区易发生安全隐患的路段及危害程度, 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规范现场管理。 三、各村驾驶员要经常进行岗位安全知识培训,强化从业人员识 别事故隐患的责任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监控事故隐患的能力,每周 至少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四、各村要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 事故隐患排查。 五、乡安监站要按各自承担的安全职责,在事故隐患排查中,要 不间断巡回组织排查,并进行自排。 六、职能部门按各自承担的

25、安全职责,重点排查重大事故隐患, 对下一级职能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定期抽查。 七、负有安全生产职责部门要坚持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 的事故隐患,及时向事故单位或个人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事 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 (一)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二)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三)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八、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集中检查每月或每季度一次; 九、检查前要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检查的方法、地点、分 工情况、检查后要及时汇总、并报告乡安监站; 十、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凡能当场处理的应立即予以处理。当 时不能处理,要按照定时间、定人员

26、定责任人的三定原则发出整 改通知书,并按时进行复查,凡未按规定整改的,轻则批评教育, 重则重处,造成事故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检查中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切忌走马观花,走过场; 十二、检查中相关领导和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不得推诿、扯皮、或 无故缺席。 [道路货运安全生产制度 ]相关的文章【安全制度】 图文推荐【安全制度】精华文章【安全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 路交通事故

27、的发生。 2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 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 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 明确,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 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 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 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 过。 6 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 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8、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 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 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 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 "不超载超限,不 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 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 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 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 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 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

29、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 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 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 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 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 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 4 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 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 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30、发现 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 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 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 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 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 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 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 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 予以整改,落实。 2 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 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 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

31、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 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 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 车。 6 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 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 不得出车。 8 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 查自纠。 9 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 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32、1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 122(交-警), 119(消防), 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 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 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 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 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 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 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 妥善安置。积极协助 120 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 伤害减至最

33、低程度。 4 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 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 发生一次死亡 3 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 6 小时内报告当地交 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 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 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 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 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 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 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 5 年,并经检测合格 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 500 公里以上

34、必须配备 2 名驾驶员,每位 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3 小时。 4 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 至 50 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 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 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 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 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 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 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 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 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 力。

35、8 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 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以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严格遵守,认真履行,组织实 施,并不断加以完善,充实,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 彻,落实。 陕西省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2017-06- 138:21|#2 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强化交通安全监 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

36、道,以及公共广场、 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 摩托车、拖拉机、轮式农用机械车等机动车。 本规定所称水上运输,是指内河、水库、湖泊、公园风景区的水 域内船舶从事客、货运输及游览。 本规定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筏具、 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本规定所称农业运输机械,主要包括专门从事农田作业或既从事 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拖拉机变形运输机、农用运输车、 联合收割机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公安、交通、农机管理部门,从事 道路交通、水上运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业主和个人,及

37、船舶 所有人、经营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实 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 府负责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级海事机 关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监督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 及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协调、职务职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是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机动车辆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车辆的检验、号牌和行 驶证的发放; (二)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维护交通秩序,纠正违章; (四)

38、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好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止 和处理违章行为。 第六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水上交通的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的审批和驾驶员考核前的培训及管 理工作; (二)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码头和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 负责船舶制造厂、点的资质审查、船舶检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及 水上运输、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 (三)负责公路建设、道

39、路运输、水上交通方面的安全管理和法 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规定,并 监督实施; (四)负责公路、航道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与管理,对事故多 发路段、航段进行综合整治。 第七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运输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农业运输机械的检验和号牌、行驶证的发放; (二)负责驾驶、操作人员的考核发证,年度审验,纠正违章和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三)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制定、颁布地方性有关规定,并组织实 施。 第三章车辆行驶安全管理 第八条各种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和农机管理部 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

40、行驶证后,方能行驶。应按规定的期限接 受公安、交通、农机管理部门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不准继续行驶。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和农机管理部门要严格车辆管理制度,严禁 给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报废的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挂牌办 照、检审验;汽车驾驶人员未经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培训合 格或者自学驾驶未经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考核合格的,公安机关不得 给其发放驾驶证件。 第十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对汽车客、货运站(场)和水上 交通码头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安 全员,加强安全管理;所有营运车辆必须进站经营,做到“车进站、 人归点、货入场”。营运客

41、车驶出站(场),要设卡登记,严格安 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一律不准上路运营。 第十一条加强对客运个体经营业户的安全管理,鼓励客运个体经 营业户通过资产重组实行法人经营。凡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 任能力的,不得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机动三轮车不得从事客运。 经营水路旅客运输、游览的船舶,必须实行企业化经营。禁止个 人船舶从事水上旅客运输。 第十二条严禁各种车辆超高、超宽、超员(不含婴儿)、超载行 驶;对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 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严禁除联 合收割机以外的其它农业运输机械进入国道、省道

42、行驶;严禁农机 从事客运服务,确需乘坐押运或装卸人员时,三轮农用运输机械不 准超过 2 人,四轮农用运输机械不准超过3 人,并须有安全位置; 严禁各种机动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超速行驶,超期服役,带病运营。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 必须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急弯路段、危险路段要减 速行驶。 第十四条对营运车辆每 3 个月进行一次二级强制维护,发现事故 隐患必须及时排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 必须强制报废;对改装车辆必须恢复原状;对拼装车辆要坚决依法 取缔。 第四章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机动车

43、和农业运输机械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部门 和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能驾驶相关车型的车 辆,严禁酒后驾驶。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守纪, 具备熟练的驾驶技术,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营运车驾驶员应按要 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保证车辆运行安全;农业运输机械驾驶员必须 持证驾驶,严禁无证驾驶,不得随意改变农业运输机械的用途。 第十七条营运客车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 超过 3 小时,一天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 第十八条营运客车驾驶员应具有 5 年以上驾龄和 10 万公里以上 安全行车经历。从事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员,应具有 5 年以

44、上驾龄 和 5 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 第十九条营运里程 400 公里以上的班车和夜行班车,必须配备两 名驾驶员轮换驾驶,末配备两名驾驶员的要在限定的时间内落地休 息。 第二十条危险货运车辆要有明显标识,指定专人押运,并按公安 机关指定路线运行,严禁搭乘其他人员;运行途中驾驶员、押运员 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和人员稠密场所;夜间 休息时应选择城郊人口稀少的地方。 第二十一条运输行业应逐步推行车辆运行卫星定位技术,利用汽 车行车记录仪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对车辆运行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道路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 摊

45、设点、乱停乱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集市贸易和进行 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道、省道以及其他道路,由公安机关负责安全管理, 维护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专用道路由专用道路使用部门负责安全 管理工作;县乡道路的农业运输机械安全管理由农机部门负责安全 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城市交通勤务和公路 巡逻勤务,加强路面执法巡查,对交通、治安情况复杂的路段,应 当进行有效控制,重点路查或者定点管控。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对道路使用安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发 现的事故多发点和安全隐患,应报告辖区政府,采取措施及时治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损坏、

46、路面塌陷、断裂以及事故多发路段 安全隐患的治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对本辖区的道路交通、水 上运输安全负全责,主管领导人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应依 照本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本辖区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安全和农业运 输机械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通、农机管理部门负 责人对事故隐患整治不力,造成重、特大事故或对事故隐瞒不报的, 按《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事业单位

47、法人代表、私营业主和个人违反本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由各级公安机关、交通、农机管理部门给予纪律处 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凡运输安全四项指标有一项超标的运输企业,一年内不 再对该企业增批新的经营项目。 第三十一条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其技术状况达不到一级、 客货运输车辆达不到二级的,无证经营的车辆、超员 20%以上、超 载 30%以上的车辆要强制停运 15 天,并按《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 条例》给予高限处罚,驾驶员还应参加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无证经营的车辆,符合经营条件的,在其接受处理并补办手续后方 可从事经营。 第三十二条汽车

48、客运站(场)未按规定对驶出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登记的,对超员及存在安全隐患车辆仍放行的,以及检查人员末按 规定如实登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经营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 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未经海事机关检验、登记 的,末按规定配备持证船员、救生、消防设备的,船舶超载、超员 的,渡船不在批准渡口渡运的,未经批准、审核、检验、私修造 (买)船舶、船用产品的,由海事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工作是幼儿园一切工作的基础... 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 为确保每个幼儿在园活动、学习、 ... 幼儿园的安全是幼儿园一切工作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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