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维护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场秩序,规范工程建 设行为,促进建设工程主体各方加强管理、依法建设、诚信履约, 有效制止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挂靠、借用资质等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 后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X 县政府 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发改、监察、财政、审计、 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及招标办、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中 标后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管的活
2、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订立监管。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起 30 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 位应自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报招投标监督机构 和审计单位备案。 (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管。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对施工现场关 键岗位人员实施“实名制”管理。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 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三)施工现场监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 场的管
3、理,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 管理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四)资金使用和结算监管。建设单位对工程款的拨付应按 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要求,通过 施工合同中承诺的银行账户及时支付。 (五)资金决算管理。工程竣工后,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 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建设单 位应及时对施工单位的决算资料进行审查,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 务决算,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与投资决算审核。 第五条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施工、监 理单位项目部人
4、员到岗及其履职、施工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安 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负责对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一)检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中标承诺和合同中明确 的人员相一致,督促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人员到 位履职情况建立台账并按日进行记录;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合同 履行义务,出现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时,建设单 位应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责任,并报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发现施工单位有挂靠、转包、 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应
5、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解除合同, 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 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四)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岗或不认真履职 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 将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 第七条县住建局应按《X 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关 键岗位人员实施实名制管理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加强对施工现 场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的管理对象为在全县范 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或监理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具体包括: 施工企业在建项目担
6、任项目经理的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专 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监理企业驻工地项目总监、专业监 理工程师、监理员。施工、监理等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岗位人员。 第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 将其列入本县建筑市场“黑名单”,在县政府信息网上公布,同时 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一)所承揽的业务转包或非法分包的;转让、出借资质证 书,挂靠、被挂靠或以其它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 的; (二)现场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中标承 诺不一致或擅自变更、提供虚假证明更换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串通,欺骗、隐瞒施工过程中的 违法
7、违规行为以及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 (四)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原因延误工期 60 天以上的; (五)在检查或抽查中,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建造师、 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和材料员其中之一未到场 的; (六)施工单位故意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 ; (七)其他违法行为。 进入本县建筑市场“黑名单”的建筑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参加本县境内工程招标项目。 第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 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 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8、 (一)发现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 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记不良行为一次;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资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 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 (二)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
9、设计,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造 成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 (三)工程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出具虚 假监理报告的 ; (四)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 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或与施工单 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一)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 的 ; (二)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 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 (三)未按规定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造成 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 (四)未按时拨付建设资金,影响工程建设的 ; (五)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本细则有效期为 2 年,自X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至 X 年 6 月 30 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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