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商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正确行使商标权,维护企业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经核准注册的公众熟知商标(以下简称商标)。 第三条 企业商标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企业行使 商标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维护企业合法 权益。企业应当增强商标意识,健全商标管理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
2、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商标 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 (一)转让商标; (二)以商标权投资 ; (三)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 第六条 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 中明确使用该商标的义务和不使用该商标的责任。 对连续___年停止使用的商标, 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第七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对不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 法规及政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不予公告。 第八条 企业转让其商标,应当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提 交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评估报告,报商标局
3、核准。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 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第九条 企业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 标作价数额,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企业终 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第十条 企业以商标权投资,被投资的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提交商标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未提交审查文件的, 不予核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企业以商标权投资,报商标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商标评估 报告及有关商标投资文件。商标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___ 日内,作出 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
4、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商标主管部门对企业以商标权投资的审查,实行分级管辖原则。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由商标局审查;在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登记注册的,由省级商标主管部门审查。 商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商标管理, 使公司商标的无形资产的不断保值、 增值, 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使用、印刷、价 值评估和保护等方面管理。 第二章 商标管理的目标及策略 第三条 商标管理的目标: (一) 通过合理有效的商标
5、管理、运用正确的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 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创全国驰名商标。 (二) 利用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推动产品开拓市场、 参与竞争、 发展生产, 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商标管理策略 (一) 建立健全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 ; (二) 确保商标国内国际注册的及时性 ; (三) 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 ; (四) 确保商标专用权的不可侵犯 ; (五) 确保商标信誉的不断提升 ; (六) 确保商标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三章 商标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法务部是商标管理的主
6、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 (二) 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许可使用 ; (三) 负责印刷前的商标标识物品样板的审核批准 ; (四) 参与商标侵权(被侵权)及商标纠纷案的解决; (五) 负责商标档案的建立健全 ; (六) 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络 ; (七) 负责商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商标知识的收集并在集团公司宣贯 ; (七) 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一) 各部门(分公司)有对商标管理工作提
7、出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 各部门(分公司)负责商标标识履行商标许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 务 ; (三) 设计部门负责商标产品包装设计过程中商标的正确使用 ; (四) 供应部负责商标标识的印制工作 ; (五) 法务部负责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的保护工作。 第四章 商标注册相关事宜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在项目开发时必须同时考虑新项目商标的使用,并应根据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公司 部申报注册。 第八条 商标国内申请注册程序 名称提出 →检索 → 申请 → 受理 →初审公告 →核准 时间
8、约___个月 (一) 提出名称 各相关部门、分公司书面提出拟用商标的名称、准备使用的产品或服务,并 委托设计部门设计商标图案后交公司。 (二) 检索 部接商标注册申请后在___个工作日内向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名称检索,获得 结果后___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部门(分公司) (三) 注册申请 1. 部和申请部门(分公司)根据名称检索结果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对 需要注册的文字、图形按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提交十一份图样(图样尺 寸长和宽应当不大于 10cm,不小于 5cm)。 2. 部在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商标注册申请工作(向代理机构送
9、交申请报告)。 3. 部经常查询商标申请受理情况, 接到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在___个工作 日内通知申请部门(分公司)。 第九条 商标注册过程出现问题解决办法 (一) 商标的补正、修正 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将向公司发出 《审查意见 书》,公司法务部在接到《审查意见书》第二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商标注册申请部 门(分公司),并与申请部门(分公司)共同按通知要求给予补正、修正。 (二) 异议 异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公司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公司在同 一种或类似商品类别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10、并且公告未满___个月的, 部 与商标代理机构联系,共同或独自编制《商标异议书》及时送交商标局。 2.他人对我公司申请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商标局将要求 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公司 部在收到通知第二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 请部门(分公司),共同起草答辩意见(在___个工作日内完成), 部与商标代理机 构联系后在___个工作日内将答辩意见递交国家商标局。 (三) 复审 1.公司法务部在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公司商标注册申请而发给的《驳回通知 书》或者因异议而发给的《异议裁定书》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商标申请 部门(分公司)。 申请部门(分公司)如有不
11、服的应在___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意见, 部与申请部门(分公司)会同商标代理机构共同在___个工作日内完成《驳回商标 复审申请书》或《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并上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2.其他有关商标复审(驳回转让复审、驳回续展复审、撤消注册不当商标复 审、撤消商标复审)的程序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四) 争议 1.公司注册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有争议的, 且他人注册商标不满五年的, 共 同或独自编制《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及时送交商标局。 ___对他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争议的,公司法务部将组织有关部门 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五) 再复审 公司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
12、权利,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驳回复 审、争议、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等所作出的终局决定或裁定。在一年内可根据 需要依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再复审。 第十条 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被别人抢注,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应重 视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第十一条 商标设计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受理止,商标文字及图案属于商业秘 密,任何人不得对外宣扬。 第十二条 公司 部应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 做好商标国际注册计划并报公司 批准。计划同意后按照国际注册的规则办理国外商标注册。 第十三条 公司因经营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注册事 项的,应由公司 部在法律法
13、规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商标的转让与受让 (一) 公司法务部应对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进行商标使用宣传,对公司 不使用的商标可向公司提出转让建议,经批准后实施商标转让。 (二) 公司在进行兼并、合并时,应对被兼并、合并企业的商标进行管理, 可能需要使用的办理商标受让手续。 (三) 因经营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由求购分公司向公司提出申请,在 对求购注册商标的使用价值进行充分的论证后,可以受让注册商标。受让费用应 由分公司与商标所有权人协商后报公司批准。 (四) 受让商标必须审核转让人持有该商标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认 该商标权利人
14、没有因第三人发生商标权利纠纷和质押,才办理受让手续。 (五) 商标转让、受让必须由法务部负责实施,并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程序、要求办理手续,避免不当转让、受让造成损失。 第十五条 商标注册有效时间即将届满时,由公司法务部提前至少六个月向 国家商标局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六条 商标的信息处理 (一) 公司 部必须经常与政府商标管理部门和相关协会保持联系, 接受专业 指导,掌握商标政策法规,了解商标信息,提高商标管理水平。 (二) 定期与商标代理机构联系,查阅《商标公告》,及时发现与公司注册商 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 部通过公司的
15、内部刊物、电子网络等方式适时公布相关的商标信息。 第五章 商标在经营活动中的管理 第十七条 商标使用要求 (一) 注册商标使用要求 1.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在商标上标记“R”、“注”; 2.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确认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如需在未注册 类的商品上使用,则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标记方法同未注册商标。 3.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以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不得随意改变。 若改变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标记方法同未注册商标。 (二) 未注册商标 由于商标注册时间需十八个月左右, 在此期间若需使用该
16、正在注册商标, 必 须在商标上标记“TM”。 第十八条 商标使用的条件 (一) 公司时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公司及下属各部门、非法人资格各分公司 是注册商标的当然使用人。 (二) 公司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各分公司需要使用注册商标时由 部会同相 关部门对分公司进行审核,确认商标使用资格后与公司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三) 公司关联企业需要使用公司注册商标,必须经公司有关 部门对关联企业的注册情况、资金情况、资信情况、生产和质量保证能力、 近一年的产品质量数据。在达到公司要求后与公司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第十九条 商标使用许可程序 对拟使用公司注
17、册商标的分公司, 必须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办理程序如 下: (一) 由拟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格 ; (二) 部和相关部门对分公司、关联企业进行资格审核 ; (三) 由 部草拟商标许可合同(合同应采用商标局规定的范本,其主要内容 有: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许可使用商标 的商品范围和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及废次标识处理的要求;许可人 提供的相应技术和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许可使 用的报酬数额和支付形式;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近责任等), 相关部门会签
18、 后,并征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 (四) 由 部、相关业务部门与分公司 (关联企业)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五) 由被许可使用分公司(关联企业)在三个月内将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 局存查。 (六) 由公司法务部在三个月内将合同送交国家商标局和公司所在地工商局 存查。 第二十条 商标使用的监督 法务部对被授权使用、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分公司(关联企业)行使监督权, 其监督范围是: (一) 产品质量状况是否稳定 ; (二) 注册商标的的标记是否按规定使用 ; (三) 商品范围是否在注册商标核定或双方约定的商品范围内 ;
19、 (四) 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是否擅自改动 ; 对于质量不稳定、企业信誉低、售后服务差的商标使用许可分公司(关联企 业)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终止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资格。 第六章 商标标识的印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商标标识印制的责任部门是公司供应部(各分公司供应科 负责配合供应部工作),其职责是: (一) 负责配合 部监督商标标识的印制 ; (二) 负责审核承印单位的资质 ; (三) 与承印单位签定商标标识的印制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 (四) 负责商标标识的印制质量。 第二十二条 新版标签、彩袋、彩膜
20、纸箱、纸盒、宣传画及其他需要标注 注册商标标识的物品必须经过 部审核方可印刷。 第二十三条 印刷完毕的商标标识必须经公司品管部和各分公司品管科检验 合格后方可使用。印刷合格的商标标识供应部(分公司供应科)必须将样板交 部 备案。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 行。承印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 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章 商标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资料完整、真实、安全、统一存档、 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下列内容分类:相关部门商
21、标申请材料; 商标注册材料;商标侵权案、 纠纷案材料;包装装潢设计稿;商标标识物样本(实物 版、电子版);品牌在商业市场中的相关数据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财务帐目中单列商标广告、品牌推广等用于 商标宣传的费用目录,并于每月___ 日通过电子邮件传至 部。 第二十八条 商标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情况、同类 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及国内外商标使用战略、策略。以便于公司经营决策层了解 竞争对手的商标战略、策略营销战略,制订出适合公司发展的商标战略、策略核 营销战略。 第八章 商标价值的评估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有效利用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提高商标
22、使用价值,公司将 不定期对使用频率高大注册商标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委托商标评估机构对注册商标价 值进行评估: (一) 有偿许可合同 ; (二) 以商标权进行投资 ; (三) 转让商标 ; (四) 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 第三十一条 商标评估应委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进 行。 第三十二条 在发生对公司商标侵权时,商标的评估价值应作为商标侵权索 赔的基本依据。 第九章 商标的保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分公司、关联企业)在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时,负有 维护商标完整性的责任。
23、公司员工(包括分公司)对商标侵权行为负有举报的义 务。 第三十四条 对因商标注册产生纠纷案件由公司 部会同商标代理机构、公司 法律顾问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解决。 第三十五条 公司法务部会同业务部对商标侵权案件因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现场调查由业务部负责),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 分别采取与侵权方协商赔偿、报请公工商行政部门查处、对侵权方提出诉讼等方 式处理,确保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实现。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企业商标的设计、制定、注册的职责,规范商标的使用,保 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按照国家商标
24、法及其实施条例,正确使 用商标,树立和维护企业信誉,保证商品质量,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的专用 权,在发展生产繁荣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扩大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等诸方 面,商标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为此,特制定本制度。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 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条 本企业的商标管理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职 责为:商标管理领导小组主管日常事务和广告宣传,销售科主管商标流通过程中 商标管理,技术科制定质量标准,工艺纺织操作规程,品质科负责出厂的检验工 作。 第三章 商标管理 第三条 按商标法的规定,依
25、法办理注册申请、续展、变更、使用许可等手 续,以取得商标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目前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名称为: 类别: 核准使用 的商品:使用商标必须符合注册规定合法使用,不得滥用和乱用商标,任何企业 和个人不得仿冒、复制和销售,或采取手段损害企业商标信誉,否则视为侵犯我 厂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凡需增添注册商标,必须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经审定商标全 部内容后,即可申请注册。 第六条 合资企业使用本厂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需履行相关手续。经向厂 部提出书面申请,同意批准后,由商标管理小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手续。 第七
26、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依法报国家商标局备案,报市工商局存查。 第八条 商标被许可人不能将使用许可的商标再许可他人使用。 第九条 商标注册获准后,即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商标档案,管理其设 计件、 印刷件和注册证件, 接受商标查询, 积累商标资料, 监督和维护商标信誉, 负责检查商标使用情况,及时向领导部门汇报,并处理报废商标等事宜。 第十条 任何人员未征得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不得向外订购,制版 注册商标的图形和字样及包装装潢和广告(包括礼品袋纸盒、包装箱、吊牌、合 格证等印刷及装饰性商标图案和字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复印、偷盗、倒卖 商标,一经发现,
27、按《商标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产品出厂由品质科按质量标准检验,严格出厂程序,对不合格产 品,一律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 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商标统计及各类包装物的管理,负责 按计划产量限额发放,严格领付手续,做好收付记录。后处理车间必须有专职或 兼职保管人员负责商标和各类材料的发放、使用和保管。 第十三条 广告宣传包括印刷品、实物及公司有关福利劳保用品所采用的商 标图形和字样的样稿,凡涉及商标者应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取得标准样 稿,核准后方可使用。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
28、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 产的保护, 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 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 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 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 重要基础 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 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
29、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 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 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 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 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 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 与监督体制,建立健
30、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制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 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 可以授权其他部门、 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 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部门, 以下统称
31、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 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 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 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
32、报告委派 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 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除依法 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 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 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 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
33、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 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 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 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企
34、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向出资人分配 利润。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 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
35、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 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 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 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 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
36、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 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7、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二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 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 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未 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
38、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 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并依据考核结果决 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 管理者的薪酬
39、标准。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 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 进行重大投资, 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转让重大财产, 进行大额捐赠, 分配利润,以及解散
40、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 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 定。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 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 司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 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
41、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 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 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 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按照 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
42、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 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 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三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 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 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 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 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 股公司 ;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 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