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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规定.docx

1、食堂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规定 食堂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规定(精选 7 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 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食堂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规定,欢迎大家分享。 食堂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规定 篇 1 为规范食堂垃圾处理流程及方式,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美化食 堂环境,杜绝食品安全隐患,特制定食堂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一、 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认真履行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废弃物管理措施: 1、食堂必须按要求将废弃物进行

2、无害化处理。严禁将废弃物直接 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一经发现,从 重处罚。 2、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 ①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 (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 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 ②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 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 ③禁止任何员工私自将残菜剩饭带出食堂。 ④食堂垃圾按时集中到垃圾池,禁止堆入在食堂或厨房内,禁止 随意乱倒。 ⑤各操作间产生的厨房垃圾分类存放在各自的垃圾桶内,垃圾桶 清运必须及时; ⑥运输垃圾时有适当措施防止垃圾沿途飞扬漏撒,各处垃圾桶必 须保持外观清

3、洁,无明显刺鼻异味,操作间的垃圾桶内有套袋。 3、食堂负责人加强对食堂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 定处理餐厨垃圾的员工,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经济 处罚。 三、本细则适用食堂所有员工,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视情节严重 给予相应处罚,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食堂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规定 篇 2 为加强我校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 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学校餐厨废弃物处置管 理规

4、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 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 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 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学校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 ;泔水类垃 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 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 垃圾回收仅限于放家中沼气池或者喂猪喂鸡等,不得卖走或制作地沟 油或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

5、记 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总务处, 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总务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 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 罚。 食堂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规定 篇 3 1、工程概况 xx 工程 xx 标包含 xx。本工程废弃物产生点主要为生产及生活两 块区域,生产区为两站一区间;生活营区为办公及住宿区。 2、废弃物分类 按照固体废物对环境与人类健康的危害程度分为:危险(有毒有 害)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按技术处置能力及其经济性,分为可回收 和不可回收废弃物。 2.1 危险(有毒有害)废弃物 危险(有

6、毒有害)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或者按 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辩识的具有一定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 化学反应性,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弃物。如废 化学试剂、废药品、废旧电池、废电脑零件、含铅废物、石棉废物、 废有机溶剂、废电镀溶液,电镀槽淤渣、表面处理酸碱渣、废油品 (含油抹布、手套)、办公耗材(硒鼓、扭扣电池、墨盒、灯管、涂 改液等)等,此类废弃物需要有相应资格和专业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 消纳和处理。 2.2 一般废弃物 一般废弃物:是指在施工、办公过程、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态的、 半固态(泥状)及不属于危险废弃物的生活、办公

7、及施工垃圾。 2.3 可回收废弃物 可回收废弃物:指可回收利用的纸张、外包装、建筑边角材料等; 2.4 不可回收废弃物 不可回收废弃物:指无直接用途的可以永久丢弃的(需要处置) 的废弃物; 3、废弃物的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各级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固体废弃物应进行有 效的管理,按照“分类回收,集中存放,统一处置”的原则进行。 3.1 收集和存放 ( 1 )各作业队/班组每班至少清理一次场地,分类收集固体废弃 物,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 2 )收集的固体废弃物应存放至项目部指定的存放区域 /地点, 生活垃圾由

8、个人收集并存放至指定的区域 /地点,不得随意乱丢乱扔或 任意倾倒垃圾和随便存放垃圾。 ( 3 )项目经理部应在工地现场划定专门的垃圾堆放点,必要时设 置围挡,并分区标识。垃圾分区一般可以分为四类,即有毒有害类垃 圾区、不可回收类垃圾区、可回收垃圾区和生活垃圾区。对有毒有海 垃圾应用容器存放。其他垃圾可堆放存放,清理运走时,一般可用垃 圾袋打包装袋。 (4)项目部一般应在室内划定可回收固体废弃物的存放点。其中 包括可重复利用类和可再生类固体废弃物,并应分开存放,作好标识。 3.2 运输 ( 1 )按照深圳市市容环卫局公布的装运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 车辆名单,选择其中的运

9、输单位和车辆装运建筑垃圾。 ( 2 )对进入本工地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审核其是否持有环 卫部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3 )检查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本市对装运建筑垃圾车辆的车型规定 和密闭要求。 (4)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做到车容车貌良好,驾驶人员自觉做 好车辆保养工作,做到车辆不超载;装运渣土后及时对车辆进行冲洗, 保证车容不整洁、车厢不密闭不出工地。 3.3 处置 ( 1 )配置专人负责固体废弃物处置工作,针对不同类别的固体废 弃物实施不同的处置方式。 ( 2 )可重复利用的固体废弃物由项目部及时安排利用。只要不影 响产品质量,施工人员应尽量节约使用,回收利用。

10、 ( 3 )可再生类固体废弃物应由项目部安排转卖至有经营资质的废 旧物品回收单位。 (4)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应由垃圾处理人员定期委托具有垃圾处 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应签订合同,保留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 协议、发票、资质、营业执照等)。 ( 5 )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应由垃圾处理人员分类打包装袋,委托 政府指定的专业处置点进行处理。应签订合同,保留相应的证明文件 (合同、协议、发票、资质、营业执照等)。 ( 6)当本公司利用建设单位的原有的生活垃圾的处理渠道处置生 活垃圾时,应具备建设单位和本公司的文件记录证明生活垃圾的处置 合规性。 3.4 其余处置方法 3

11、4.1 废水处理方法 ( 1 )化粪池拟建前,应依据施工高峰期施工人数量,按规定配设 有效容积的化粪池,并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局申报建设。经申报同 意施工后方可施工。在未捣制化粪池前,必须报申报部门查验,经查 验批准合格才能使用。 ( 2 )生活污水与粪污水必须分排,生活污水不得排入化粪池,污 水排入口必须设置格栅,控制垃圾流入下水道。 ( 3 )施工污水处理措施:工地范围内必须建立统一、集中、畅顺 的污水排放系统,在排放市政下水道前必须经过三级沉淀池,并定期 清理沉淀池沉积物。 (4)施工现场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排入市政 污水管网或河流。 ( 5

12、)定期对排放污水的 SS、 COD、 BOD、油、 PH 值进行检测, 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3.4.2 废物处理方法 ( 1 )施工现场土方作业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 理,土方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 绿化等措施。 ( 2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 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 3 )场地硬化,保持车辆运输路线清洁,无粉尘积聚,车辆行走 线路场地不予破坏,并派专人定时冲洗线路面。 (4)离开工地车辆在门口洗车槽处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并经 检查符合要求后

13、方可上路。 ( 5 )运输车辆一律雇请散体物料运输公司有准用证的车辆,绝不 雇请野车。车辆装土时,不得超载,并按规定要求做好围蔽,防止在 运输途中掉落污染路面。 ( 6)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平整坚实。水泥和其他 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 7)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 准的要求。 ( 8 )水泥浆拌制等有粉尘污染物所作业的工人,必须对其发放口 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4、监督检查和跟踪 ( 1 )每周应进行固体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 2 )项目部对工地的安全、文明和环境工作巡查和

14、定期检查时, 都应将废弃物的处置工作作为检查的内容,认真进行检查,并记录在 检查记录中。发现问题应开具整改单,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整改。 ( 3 )对于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BT 指挥部 对于本项目经理部开具的废弃物整改通知单,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及 时作出回复,保留整改回复的记录。 食堂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规定 篇4 1、每季度结束前 10 日内向渝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 一季度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 2、自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 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

15、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3、在餐厨垃圾产生后 24 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运输; 4、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 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5、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 垃圾; 6、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7、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 15 日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 同意; 8、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9、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

16、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 得回执。 食堂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规定 篇 5 1、目的 规范固体废弃物的控制 ,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 染。 2、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废弃物存放和处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2 各部室和生产车间负责本部室和车间的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 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3、管理规定 3.1 固体废弃物分类 3.1.1 危险固体废弃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 ,在生产、办公 和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固体废弃物,主要由: a)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渣、沥青渣、萘渣、生产污泥以及设备

17、 检修更换下来的含油零件、废旧电瓶等。 b)办公中产生的废旧日光灯管、废电池、墨盒 ;废弃油杂质、擦油 布等。 c)施工中产生的废弃涂料、沥青、油漆等。 d)绿化中产生的残留农药及其容器等。 3.1.2 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至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 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 ,主要有建筑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 活垃圾等。 3.1.3 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 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设备维修产生的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 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3.2 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 3.2.1 各单位应按照废弃物分类 ,设置临时放

18、置点、废物箱 ,并分别 设置明显标识。 3.2.2 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 场所或废弃箱。临时的存放场所 ,应具备防泄漏、防飞扬等设施或措施。 3.2.2.1 危险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及存放 a)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渣、沥青渣、萘渣、生化污泥等放置在 指定大棚内保存 ,存放一定数量后由储运车间将焦油渣、沥青渣、萘渣 运到煤场配煤炼焦。生化污泥办公室联系外单位处理。 b)车间检修产生的废油应将废弃油装入油桶内密闭存放。 c)施工时产生的废旧涂料、残余油漆、废沥青涂料等固废应要求 承包方收集、存放在指定的有害废弃物场所。 d)废弃灯管、残油布、废弃

19、电瓶等应放入危险固体废弃物分类垃 圾箱,统一由清洁办处理。 3.2.2.2 一般固体废弃物存放 a)废纸箱、废瓶罐、废纸、金属边角料等放入可回收利用分类垃 圾箱,统一由清洁办处理。 b)不可回收的废弃物如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放入不 可回收利用分类垃圾箱 ,统一由清洁办处理。建筑垃圾由施工承包方负 责将垃圾清运出厂。 c)其它工业垃圾如报废设备、器材、检修边角料等按制定地点存 放。由仓库管理对外联系处理。 3.3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3.3.1 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a)废弃沥青、涂料、油漆由工程部负责在协议或合同上对施工单 位提出处理要求。在施工结束后 ,对废弃物

20、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确 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b)废弃油漆、更换下来的含油物品等易燃物 ,废旧灯管、墨盒、擦 油布、废电池、废弃电瓶等其它有害废物 , 由办公室联系有处理能力的 合法垃圾厂处理。 3.3.2 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 ,减少对环境的污 染。可回收的废弃物有个各单位安排人员整理交仓库管理 ,再转卖给物 资回收部门;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等,有环卫部门或受委托单位 统一运送到垃圾场处理。 3.3.3 委托处理 a)在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可回收利用和一 般固体废弃物可由清洁办委托当地环卫部

21、门处置 ,危险固体废弃物由办 公室委托专业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置。 b)清洁办处理固废时 ,应要求固体废弃物处理单位提供营业许可证 明、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c)清洁办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固体废弃物协议 ,明确双方 职责和在运输、利用及处置过程中的要求和主要事项。 3.3.4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记录 各单位危险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固体废弃物处理记录》 中。 3.4 安全环保部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各单位固体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置 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 食堂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规定 篇 6 1、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2、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22、 3、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 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4、餐厨废弃物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 单位或个人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 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 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6、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 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由餐厅设置专人负责,餐厅负责人监督执 行效果,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7、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 24 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

23、 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8、建立《污水检查记录表》,并及时对隔油池清理,餐厅设置专 人负责,餐厅负责人监督执行效果。 9、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 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2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为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公众 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 输经营协议。 二、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三、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四、禁止乱

24、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 或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五、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 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六、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 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七、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八、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 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 部门报告。 九、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 向当地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举报。 十、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的处置

25、管理,并对处置 行为负责。 食堂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规定 篇 7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 `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 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 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 ;前款所称的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 相关的管理

26、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 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 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 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和资源化)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 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义务主体) 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 (含 个体工商户,下同) ,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

27、条(产生申报)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收集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 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 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 ;餐厨垃 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自行收运和处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卫局 规定的条

28、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其 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市 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行收运、处置的情形外,餐厨 垃圾应当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 处置。 第十条(收运单位) 经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 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 第十一条(收运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 类和数量应当由餐

29、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 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收运台账)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 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 单位等情况。 第十三条(处置单位) 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废 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 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

30、的条件。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 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 (以下统称餐厨垃圾处置单 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十四条(处置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 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 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 垃圾的,应当按照《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 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31、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 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六条(申报信息汇总)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垃圾产生、 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市容环卫局。 第十七条(处理费用) 除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情形外,餐厨垃圾产 生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向所在地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的缴费标 准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收运种类、数量, 向餐厨垃圾收运单

32、位支付收运费用 ;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厨 垃圾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二)擅自从事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厨余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 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 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 会同工

33、商、环保、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 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 检查。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 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 者举报后,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 查、处理,并在 15 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监管档案和奖惩措施)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 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餐厨

34、垃圾产生量连续 3 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由市市 容环卫局公布其名单,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由 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 处置单位,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 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 3 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垃圾收 运、处置的招标。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下列

35、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 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 正的,处以 3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收运、处置台帐 或者未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 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

36、的,可按每吨(不满 1 吨的,以 1 吨计)500 元 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 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擅自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本办 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

37、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 正的,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理) 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 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 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1 年 12 月 29 日市人民政府令第 80 号发布的《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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