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 者履 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 本市 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专业 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 食品安全 知识培训。
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 农产 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 品安全事 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 全隐患。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
2、准入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 成员生 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 农产品生产 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 乡镇政府等出具 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 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 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 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 明。
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 码或者 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
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
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 快速 检测;抽样检验
3、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 售。
市场开办者与屠宰厂(场) 、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 签订 协议的,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 地进行实 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 查验种植养殖 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二、信息公布制度
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的要求 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 度、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 格食用农产 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食用农产品进货
4、查验记录制度 销售者采购食用 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 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 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 录食 用农产品名称、 数量、 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 地址、 联系 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 6 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
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
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 合格 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
5、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 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
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 相关 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 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 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
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 县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
6、食用农产品召回制度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 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 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 消费者, 并 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 产品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销售者应
当召回
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 无害 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因 标签、标 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 农产品,在采 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 况下可以继续销 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 和处 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 政府有关 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 况。
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停止销售或者召回 的,县 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 售或者召 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