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消防管理的范围包括工厂内的以下操作、明火取暖和明 火照明: 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体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对象 和火花生成操作; 4、生产单位罐区临时用电或非防爆电动工具; 5、机动车辆和牲畜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用炸药等进行爆破; 7 、在生产区域使用非防爆通信和电气设备。 第三条 根据火灾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 、以下场所的所有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作业:
2、 (1)生产中的工艺装置区; (2)各种罐区、油库、液化气站; (3)有易燃可燃液、液化气泵房、机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装卸区等;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工业污水和排水系统的冷 却塔和油分离器、下水井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 15 米以内的区域) 。 (6)危险化学品仓库; (7)输送和储存易燃、易燃液体和易燃气体管道、罐体。 2 、以下场所的所有动火作业均为二级火灾: (1)工艺生产装置已关闭进行维护,并已仔细清洗和测试合格; (2)从易燃、拆除爆炸和有毒装置或系统,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
3、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全厂系统管网区域; (4)仓库、车库和木材加工厂; (5)生产装置、罐区内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外区域。 3 、在厂区内,除一、二次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属于三次用火。 4、生产企业可以在没有危险的地区,划出固定用火区,并按有关规 章严格管理。 第四条消防审批机构 1、申请单位领导、安全技术人员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一级用火 负责,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火票。安全 监督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火票, 准许动火。 2、二级用火,由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共同
4、实施防火 措施,填写火票,再经车间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 落实后,批准动火。 3、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管理区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 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填写动火票,批准用火。 4、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监部门、消防 部门审批。 5、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 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安全监督部门 应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厂级主 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 提出用火申请,辖区单位领导
5、会同项目甲方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落实消防 措施,填写火票,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 准。 第六条点火器许可 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也就是说,没有经批准的消防票,不得 进行动火作业、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七条监护人资格、职责和权限 1、消防监护人资格 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作业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 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2、消防监护人的职责 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
6、措施; 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火时佩戴明 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3、消防监护人的权限 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有 权在异常情况下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 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告车间领导。 第八条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情况, 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火票停止动火,并根据 违章情节,严肃处理。 第九条火灾边界划分 1、无产权单位的新项目需要动火时,由施工单位(外来单位参照第 五条)提出申请,动火作业现场管辖的地区单位应当办理用火手续,并指
7、派监护人。 2、在其他单位管辖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时,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 火票,经所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 一名监护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3、动火点在装置以外 15 米以内,当设备的安全生产可能受到威胁时, 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第十条需要动火的塔、罐、应仔细测试和分析容器和其他设备和管 道的火灾,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火票中,分析单附在火票的 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 厂内维修的临时用电,电力管理部门可根据批准的消防票, 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进入生产
8、装置区和罐区的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 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 措施落实,并填写“进车票”,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车机等不允许进入正在 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第十三条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首 先切断料源,加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 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二小时才动火,必 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
9、动;所有可 以移除的物品必须移除并转移到安全的地方进行动火作业;节假日不影 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 火处理。 3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 一张火票只限一处。一级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 8 小时;二级火票不超过 3 天;三级火票不超过 5 天。固定火点每六个月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 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和标识。 4、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易燃和有毒材料 应彻底送往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装置内各部位均应彻 底吹扫、清洗、置换,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分析合格,办理用火票 后动火。
10、 5、进有限空间内部用火,必须遵守《受限空间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 定》。 第 14 条火票 1 、消防票是用火的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2、“用火票”存根按审批级别归档管理,即谁审批谁存档,以备查 验 3、用火票为三联,一联为用火人持有,二联为监火人持有,一式三 份由审批部门存档。 4 、车票的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涵盖的事项和消防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安全 监督部门协调裁决。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炼油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同时 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