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洪防汛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防汛管理工作,使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的
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防洪防汛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防洪工 作方针,立足防早汛、防大汛、抗大灾,确保员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 全和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条 认真贯彻《防洪法》,遵守所在流域的防汛统一规划,服 从当地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 局利益的原则,信守合同,
2、努力做好本单位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指挥部所属各单位要齐心协力、切实担负起防汛的责任, 所有员工都应自觉履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五条 防汛工作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 门管理。防汛工作的责任由各项目部的正职承担(正职外出期间由主 管生产的副职承担)。
第六条 本制度适应于指挥部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指挥部成立以指挥长为组长的 防汛领导小组,各项目部应成立由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的抢险小组,
组织抢险队伍等,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八条 各项目部必须根据施
3、工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编制当年的防 汛规划,突出防汛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方案。
第九条 各项目部要抓好员工的思想教育,提高认识,增强防汛 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充分认识防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十条 各项目部要充分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做到早抓、早检查、 早落实,把好汛前检查关,消灭防汛“死角”,切忌走过场。汛前检查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防汛组织机构(即: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 是否健全、指挥调度是否灵活。
2、防汛制度、措施、防汛应急预案是否制定。
3、水工建筑物(即:施工围堰、防洪墙等)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 求、是否安全可靠。
4、动力、通信、交通、供
4、水、排水、消防等设施,是否状况良好, 使用可靠;抢险物资是否准备到位。
5、对有可能诱发山体滑坡、跨塌和泥石流等山地灾害的施工作业 点,是否制定预防应急措施和组织有抢险队伍。
6、对受洪水影响范围内的居住点和建筑物以及大型设备是否搬 迁、撤退或已采取其他防洪措施。
7、对会遭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防汛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防 汛岗位责任制;汛前检查大纲与管理;汛期值班、汛期巡视、检查、汇报
制度;防汛物资的管理;汛期汛情及灾情的汇报;防汛工作的奖惩;年度防 汛工作总结等。
第十二条 在防汛期间,必须保证“思想、组织、人力、物资
5、 经费、措施、工作”的落实和到位,确保安全渡汛。
第十三条 在主汛期间、大暴雨过程中必须坚持24 小时值班制度, 加强对生产、生活区、防汛工作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理有关安全隐 患及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在汛期应加强与所在地水文、气象网点和业主方面的 联系,确保通讯畅通,能及时、准确了解和传递有关的气象、水情、 汛情预报资料,不失时机的组织防洪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 对发生洪水灾害的施工点,指挥部、各项目部应积极 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的工作和物资的供给。
第十六条 洪水灾害发生后,应在水毁建筑物相应位置设置警戒 线,作出醒目标志,并派员值班,避免事故再
6、次发生,同时还应配合 当地政府积极组织员工开展自救和恢复生产、发展生产的工作。
第十七条 对所发生的灾情,经核实后,应如实地逐级上报主管 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十八条 在遭遇超标洪水或泥石流袭击而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 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设备和建筑物摧毁的施工项目,应在 24 小时内将受 灾情况上报指挥部、由指挥部安全质量部上报建设单位、集团公司。
第十九条 在汛前将本单位防洪渡汛指挥部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及防汛方案以书面或电子文档格式上报指挥部,由指挥部安全质量部
上报建设单位、集团公司。
第二十条 汛期结束后,应对防汛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对存在 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指挥部对在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防汛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而给单位造成损失 和影响的,根据损失的大小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视其严重程度,在 追究经济责任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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