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休假(假期)管理制度 云南****新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休假(假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员工休息 休假的权利,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 法》、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法定公休假第三条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家每年公布的法定节假日,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安排 休假。 第四条 公休假日为:每周星期六、星期日。 如遇国家法定节
2、假日放假规定,依照规定补班。。 第五条 妇女节,可由工会组织妇女同志参加活动。如不组织活 动,则给妇女放假半天(视同出勤)。如妇女节适逢法定公休假日, 则不补假。 第六条 青年节,可由共青团组织 35 周岁以下的青年同志参加纪 念活动。如不组织活动,则给青年同志放假半天(视同出勤)。如青 年节适逢法定公休假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 视同出勤。 第三章 带薪年休假第八条 员工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 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收入。 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
3、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 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九条 带薪年休假标准:(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三 年的,年休假五天;(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三年不满十年的,每增 加一年,其带薪年休假增加一天,年休假上限十天;(三)员工累计 工作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员工连续工作年限或累计工作年限满 1 年、 3 年、 20 年的下月, 即可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 员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累计工 作年限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
4、44 个工作日)以 上的;(三)累计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66 个工作日)以上的;(四)累计工作年限满 20 年以上的员工, 请病假累计 4 个月(88 个工作日)以上的;(五)员工因个人原因脱 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六)年度内员工累计旷工 3 天及以上的;(七)员工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 15 天以上的 行政、刑事处罚的。 如果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又遇到前款第(一)、(二)、 (三)、(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 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一条 公
5、司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 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一)各单位应在当年年底前与符合休假条件的员工协商确定下 一年度员工休假的时间计划安排。单位原则上应按照已经确定的休假 时间安排职工休假,若员工在休假计划时间内不能休假的,休假时间 可作调整。 (二)若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因员工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 休年休假申请的,视为员工放弃休假,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 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再另行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 工资报酬。 (三)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 般不跨年度安排。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员
6、工休年休假, 需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书面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并且只能跨 一个年度安排。 (四)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 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 1 天,按照本人应休 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 的工资收入。 第四章 婚假第十二条 员工符合国家规定,达到法**婚年龄(女 20 周岁,男22 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婚假。 (一)员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包括再婚)可
7、持结婚证申请三天 婚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二)员工晚婚(男方满 25 周岁、女方满23 周岁以上,依法登 记初婚的,以结婚登记时的年龄为准),在享受规定的三天婚假外, 增加婚假十二天(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 日)。员工再婚的不再享受晚婚假。 (三)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 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往返合计一般不超过三天。 第十三条 婚假应当在登记结婚当年或次年一次休完,逾期不休 或少休的,假期自动取消。 第五章 计划生育假第十四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生育 第一个子女的,依法享受以下产假待遇,并视同出
8、勤。 (一)女员工正常生育假为九十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十五天), 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男方三天。 (二)女员工晚育(23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女方增 加产假三十天和男方护理假七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包括公休假日, 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 加产假十五天,包括公休假日,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女员工为难产的(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增加产 假十五天,包括公休假日,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包 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生育
9、政策的女员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 享受正常生育假为九十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十五天),包括法定节 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十六条 员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享受下列休假(含公休假 日,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视同出勤。 1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七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2 .经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 3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三十天,在产假期内结扎的产假顺延。 4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十五天。 5 .施行皮下埋植避孕术的(埋植或取出),休假三天。 6 .经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 休假三十天;施行输精管复
10、通术的休假十五天。 7 .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四十天。 8.女员工怀孕流产,妊娠 3 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根 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休假三十天。妊娠 3 个月以上、 7 个月以下自然 流产者(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休假四十五天。 第十七条 女员工生育后,在婴儿一周岁内,给予每天两次授乳 时间(可以合并为一次),每次实际授乳时间为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 的,每多喂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 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出勤。婴儿满周岁时经县级以上医 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的,还可适当延长授乳期限,但延长最多不 得超过六个月
11、属收养婴儿或无乳汁的女员工也可享受同样规定。 第十八条 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本人自愿申请,经单 位批准,允许请哺乳假,哺乳假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女员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疗机构诊断出据证明需 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规定办理。 第六章 病假和工伤假第二十条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 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云南电网公司系 统内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包括法定节假日 和公休假日)。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积计算。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公司系统工作年限五年以下 的为三个
12、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公司系统工作年限五年以下 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 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 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 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 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 在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 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经公司批准,
13、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最 多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延长医疗期满仍未痊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 医疗期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事假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职员工因事必须向单位申请事 假的,假期由所在部门根据实际予以批准。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未能请 假者,时候应立即补班请假手续。事假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 假日。 请事假的员工,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往返合 计一般不超过三天。 第八章 丧假第二十五条 丧假标准:(一)员工的父母(生父 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配偶、
14、子女(生子女、养子女 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去世,需要本人 料理丧事的,给予员工五天的丧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二)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 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去世,需要本人料理丧事 的,给予三天丧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三)员工料理丧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往 返合计一般不超过三天。 第九章 探亲假第二十六条 凡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 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
15、受探 望父母待遇。但是,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员工已享受探配偶假的,当年不再享受探父母假。员工已享受探 父母假的,当年不再享受探配偶假。 第二十七条 享受探亲假里程标准:工作单位与员工父母或配偶 住地乘车里程在 100 公里及以上(含 100 公里)的,可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八条 探亲假标准: (一)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 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 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16、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 天。 第二十九条 员工探亲假中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员工探 亲给予路程假,路程假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包括法定节假日 和公休假日)。路程假往返合计一般不超过三天。 第三十条 员工探亲假期间患病,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 计算,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 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级及以上医疗 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一条 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累计三个月以上, 不再享受一年一次的配偶探亲假。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四年内与父
17、母团 聚累计五个月以上,不再享受四年一次的父母探亲假。 第三十二条 探亲假不能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 第十章 其他假第三十三条 亲属住院病危员工护理假。本规定所指亲属是指 住院病人为公司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三十四条 公司员工享受护理假的依据和条件:以县级及以上 医疗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住院病危通知(证明),员工本人书面同意 自愿放弃当年或下一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并经单位同意才能享受护理 假。护理假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护理假标准按本规定第九条对应条款执 行,但累计最多不超过十五天,员工护理假超过第九条对应条款规定 的按照事假
18、规定办理。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一)若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前,申请护理假在后,则下一年 不再安排带薪年休假;如果申请护理假在前的,享受护理假的天数与 员工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相等的,则当年不再安排带薪年休假。若享 受护理假的天数少于员工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补足其 剩余休假天数。 (二)年度内如果员工出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则不 能享受护理假。 第三十五条 女员工“四期”特殊保护:(一)对从事体力劳动 强度 III 级以上(含三级)和高空作业Ⅰ级(含一级)的工种,野外 流动作业的女员工,在月经期给予休假一至两天。 (二)女员工妊娠期间在劳动时
19、间内按保健要求进行产前检查的 视同出勤。 (三)对妊娠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 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十一章 申请及审批第三十六条 符合休假(假期)条件的员 工,须按下列程序申请,获批准后才能享受。 (一)带薪年休假符合申请年休假的员工,应按照年初与单位确 定的休假时间前一至两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和人 事部门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享受。 (二)婚假、探亲假员工应在休假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 部门负责人签字和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享受。 (三)计划生育假员工应在休假前一至两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 在部门和人事
20、部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享受。 (四)病假和工伤假由员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出具县级 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并提出书面申请即可。但其出具的病假和工 伤假证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人事部门备案。 (五)事假、其他假员工事先应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 部门同意后报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才能享受。 第三十八条 员工休假期满,必须按期返回单位上班,不能按期 返回单位上班的 ,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延长假期,如果生产工作需要, 单位不同意员工延长假期的,员工应服从单位意见返回单位上班。否 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员工办理请假假期的审批权限:(一)
21、公司一般员 工请假一个工作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二个工作日的由分管领导审 批,三个工作日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中层副职管理人员请假一个工作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 批,二个工作日的由分管领导审批,三个工作日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三)公司部门负责人请假二个工作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三 个工作日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休假(假期)的管理,并严格考 勤制度,对不同的休假(假期)应制定相应的统计报表,对员工提出 的各类书面休假申请应妥善保存,以备查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为本部门各类假期的主要审核部门和统 计部门。 第十二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协 商确定,并经公示后正式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施行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新 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与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公司重新修订本 规定相关条款,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