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 / 双击可除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篇一: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章程 山西美莱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及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全体股东的意愿,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山西美莱 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 26 号麦特摩 尔商务中心 11 层 11
2、11 室。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10 万元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影视策划、设计;广告业务;礼 仪庆典服务;会务会展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市场 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劳动职业介绍。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期限: 20xx 年 3 月 14 日 — — 2034 年 3 月 13 日。 第七条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缴 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八条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认缴资本额享有所有的资产 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 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
3、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权利、义务 第九条公司出资人为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出任公司执行董事; (二)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三)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五)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六)公司解散时,收回剩余的财产。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所有认购的出资; (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三)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 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
4、程所定价额的,应当有交付 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四)依法转让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 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录。自 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章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5、 (五)决定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六)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 算等事项;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委派、 聘任、 解聘或兼任公司经理、 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十一)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届满 后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形式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会议; (二)执行股东决定;
6、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 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股东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 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 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7、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代表公司与公司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九)执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 设监事一人, 由徐红国担任。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8、 务。 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 员提起诉讼
9、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 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者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 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 地位和职权牟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 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0、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从事上述经营或者活动 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除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同意外,执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阅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依照法律 规定,或者经股东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担任赔偿责任。 第五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要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 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 报告,
11、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 表。 (一)资产负责表; (二)损益表; (三)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在该报告中作出后十五 日内送交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 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积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三)股东按剩余的利润分红;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 支。 第三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三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
12、义开立账户 存储。 第三十四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 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合并、分立、减资。 公司应当在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 8 页 共 15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