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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养老机构接收经济困难老年人托养实施方案.docx

1、 县养老机构接收经济困难老年人托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精神, 进一步提高全县养老机构入住 利用率,破解经济困难老年人“老有所养”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 在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和兜底保障作用, 满足当前和 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 富余床位向社会 开放, 低收费接收失能半失能经济困难老年人、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 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统称“经济困难老年人”)托养,同时支持 民办养老机构积极接收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 有效解决部分经济困难 老年人平时无人照看,生活起居、

2、看病就医、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 问题和隐患, 扩大面向困难群体的养老服务供给, 让更多困难群众共 享改革发展成果。 养老机构接收经济困难老年人托养,坚持盘活资源,统筹利用; 集中托养,分类照护;改善设施,强化服务;政策扶持,激发各类养 老机构活力;先行先试,探索完善的原则, 202*年在县中心敬老院、 蓼泉养老福利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公建民营、 民办养老机构同步开展 试点工作,计划接收经济困难老年人托养 60 人。 二、托养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本县户籍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均可向县内养 老机构申请托养入住: 1.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 60 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

3、 半失能老年人; 2.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70 周岁及以上的独居老人; 3.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 60 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4.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中 60 周岁以上失 能半失能老年人; 5.生活不能自理、对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 7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6.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 周岁及以上残疾老年人; 7.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 三、托养流程 (一) 申请。有托养需求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由本人或其监护人 向养老机构提出托养申请, 填写 《县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托 养申请表》(附后),所在村(居)

4、委会、镇政府审核加注意见后, 报养老机构评估和审查。 申请人向养老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托养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托养人近 2 个月内在本县县级医疗机构所做的体检报告,体检 项目应包括胸片、心电图、生化全套; 3.所在村(居)委会和监护人确认托养人无精神疾病、无暴力倾 向的证明; 4.符合托养对象所列七种类型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二) 评估审查。 由养老机构或县民政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按照 《甘肃省养老服务评估办法》对托养人进行综合评估,对提供的 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托养条件及生活自理能力类型(自理、 半失能、失能)。养老机构自接到申请

5、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和审 查, 并将评估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根据评估结论和床位情况,确定 托养人照料护理类型、收费标准和入住计划。 (三)确认备案。养老机构将拟托养人《托养申请表》连同相关 资料,报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办理入住手续。托养人入住后 3 日内, 养老机构托养合同报县民政局备案, 作为享受相关政策和监督检查的 依据。 (四)入住。由托养人、监护人、村(居)委员会、镇政府与养 老机构共同签订托养协议, 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和事项,办理入住手续。 托养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3 个月。 四、托养服务内容 (一) 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为委

6、托人提 供一日三餐、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助急助医 等服务。 (二) 各养老机构特别是公办敬老院要积极创造条件, 增设照护 型床位, 增加康复护理设施和专业性护理人员, 满足失能半失能老人 长期照护需求。 (三) 托养人托养期间, 看病就医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相 关政策执行, 托养人或监护人负责自行办理住院出院和费用结算手续。 托养人出现身体不适或意外, 养老机构及时通知监护人前来接人送医, 情况紧急时协助送医救治,费用由监护人承担。 (四) 托养人在托养期间亡故,由监护人负责料理后事。养老机 构不包揽托养人医疗、丧葬等事宜。 五、费用收缴和补

7、助政策 (一) 托养对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时, 根据其自理能力评估类型 (自理、半失能、失能),参照农村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现行标准 (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收取费用,即自理 611 元/月、半失能 711 元/月、失能 811 元/月。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标准调整后收费 标准同步调整。 (二) 托养对象入住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时,由养老机构根 据其自理能力评估类型和机构运营能力, 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可根据 实际情况给予一定优惠。 (三) 托养对象向养老机构缴纳托养费用时, 可采取托养人出具 政策性补助资金划转委托书, 发放机关从个人享受的城乡低保

8、金、 残 疾人“两项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金、优抚对象基本生活 补助等资金中, 将应交的托养费直接划入养老机构, 不足部分个人缴 纳。 (四) 为弥补养老机构托养经济困难老年人增加的护理费用、 护 理人员工资,以及机构运转其他费用支出,县财政按照 “核人头、补 机构”的原则,根据养老机构实际收住自理、半失能、失能经济困难 老年人类型、 数量和入住时间, 每月每床分别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100 元、 200 元、 300 元。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接收城乡特困人员和经济困难老年人达到总 床位数的 30%以上, 民办养老机构接收经济困难老年人比例达到 20% 以上,

9、 且其他条件也符合张掖市民政局、张掖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养 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的实施细则》 相关享受省上运营补贴条件的, 在 享受县财政运营补贴的同时,可继续申请省上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五) 经济困难老年人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 随托养人一并转入 养老机构,用于养老机构开展护理服务。 (六) 以上收费标准和补助政策, 202*年试运行后根据实际效果 适时调整完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托养, 参照农村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标准只收取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 费,免收床位费,不摊收养老机构运转经费。县财政、民政、卫健、 医保、

10、残联等部门, 要加强协调配合, 切实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社会 救助、 医疗保障、 扶残济困等政策措施,保证公办养老机构必要的运 转经费。对入住养老机构托养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看病就医花费多、 生活费用支出大、生活仍有困难的,县民政部门要适时提高救助标准, 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或纳入临时救助数据库定期给予生活救助。对接收 经济困难老年人较多的养老机构, 人社部门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 民 政部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爱心捐助、 志愿服务, 给予 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 靠实工作责任。 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指导和监 管,督促养老机构积极改善设施条件,加强安

11、全管理,提高护理水平, 全面落实入住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入住 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核查,严格监督管理, 确保运营补贴和运转经 费规范使用。 各镇政府、 村委会要配合养老机构做好老年人入住及后 续工作, 及时协调解决本镇入住老年人医疗、 后事料理等工作, 做好 与监护人的沟通协调, 引导监护人熟悉了解养老相关政策, 定期探望 入住老人, 做好思想工作和精神慰藉, 按时足额缴纳入住老人托养费 用。 (三)强化宣传引导。镇、村组织要加强对本实施方案的宣传, 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提高生活质量。 要教育引导入住对象自觉遵守国家、

12、省、市、县关于养老政策的相关 规定, 接受和服从养老机构的管理。 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要督促义务 人积极履行赡养辅助义务, 依法打击忤逆不孝违法行为, 着力营造孝 亲敬老社会氛围,形成推动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附件: 1.名词解释 2.县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托养申请表 附件 1 名词解释 本方案中经济困难老年人是指城乡特困对象以外的低保对象或 低收入家庭中 6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的居民家庭。独居老人是指子女离家,而且丧偶的老

13、年人。计划生育 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由于子女、父母 死亡、伤残、患特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 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在 乡老复退军人; 60 岁以上失能烈士遗属、 1-4 级伤残军人(含伤残人 民警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殊贡献老年人是指曾获得各级劳动 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 “三八红旗手”或被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确 定为享受劳模待遇, 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 人员当中的老年人。 附 件 2 县经济困难老年

14、人入住养老机构托养申请表 性 龄 照 片 粘 贴处 (1 寸) 身 体状况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婚 姻 家 庭人口 联 系电话 别 年 状 况 家 庭 住 址 是 否 残 残 疾 疾证号 及 等 级 监 与 托 养 人 护 关系 人 托 养 城 低 独 人 乡 低 收 入 居 类 保户 家庭 老人 别

15、计 划 生 育 特 殊 困 难家庭  监护人 联系电话 重 点优抚 对 象 出 特 殊 贡 献 的 70 岁 以 上 

16、作 残 其 疾人 他 体 情 况 检 医 院 检 时 间 养 申 请 老 年 护 人

17、 意 见  人 具 体 体检结果 体 本人自愿申请到____________________ (养老机构)入 住托养,愿服从养老机构各项管理,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本人 托 承诺所填报事项客观真实,若出现虚报、瞒报等行为,个人愿 负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监 1.委托人有无精神疾病。 有□ 无□ 2.委托人有无暴力倾向。 有□ 无□ 3.

18、是否同意托养。 是□ 否□ 监护人签字: 居) 有 是 府 见 民 政 局 确 认 备 案 意 见 1. 委 托 人 有 无 精 神 疾 ( 委 会 意 见  病。 有□ 无□ 村 2.委托人有无暴力倾向。 □ 无□ 3. 以上情况是否属实。 □ 否□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19、 日   镇 人 民 政 意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养 老 机 构 ( 或 第 三 方 机 构) 评 估 结 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 责 人 签 养 字: 老 机 构 接 收 意 见 年 月 日   县 负 责 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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