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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管理办法.docx

1、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 监督机制, 规范公司房屋出租管 理行为, 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 切实提升公司资产经营管理能力,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房地集团和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制定《北京 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 .现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 请及时向公司房管物业部反馈。 特此通知。 二 O 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2、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房屋出租管理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 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资产经营管理能力,提高资 产运营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意 见》、 《北京房地集团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和《北京天运房地产综合开 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是: 公司所管辖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的 房屋,对外出租用于经营的房产(用途不限于商业、办公、仓储等)。 第三

3、条 本办法所指出租是: 公司经平等协商或其他合法方式将 房屋出租取得收益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房屋出租管理应遵循: 合法经营、 规范操作、 健全制度、 权责清晰、高效利用、合理定价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公司房管物业部为房屋出租的主管部门, 负责房屋的 出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政府、房地集团的房屋出租法律法规、 文件和天运公司相关规定 ; (二)编制《出租方案》并报经理办公会批准。 《出租方案》应包括 但不限于房屋基本情况、租金及上缴比例、租期、承租人、续租、违 约责任、处理纠纷等主要内容(详见

4、《房屋出租方案编制规则》); (三) 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或审核、 批准经办部门签订出租合同并监督 执行; (四)按时收取租金; (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六)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维护; (七)负责房屋出租合同的档案、台账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出租管理的经办部门所应履行的职责: (一)进行市场调研,提出价格参考依据,向主管部门就《出租方案》 提出建议 ; (二)进行公开招租、与潜在承租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签订房屋出租合同; (四)向承租人催收租金; (五)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 (

5、六)对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七)处理租期内的各种争议、纠纷。 第七条 本公司房屋出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将 《出租方 案》上报天运公司资产物业部 : (一)出租房建筑面积在 2000 平米(含)以上的; (二)单个合同年租金在人民币 100 万(含)以上的; (三)租期在 3 年(不含)以上的。 第三章 出租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房屋出租合同签订前,须确定《出租方案》并由主管部 门填写《房屋出租审批单》报经理办公会批准方可签约。 第九条 主管部门或经办部门,根据拟出租房屋价值、所处地理位 置、面积、用途、同类房屋

6、出租价格等综合因素 ,确定出租房屋的出 租底价。 房屋出租应通过公开招租、 竞争性谈判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和承租人,全过程应符合市场化定价原则, 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房屋租期应综合考虑承租人经营业务、房屋实际用途以 及承租人投入等情况确定, 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如租期超过 3 年,且在 5 年以内的,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经上级公司批准后 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经办部门均应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 确定承租人.承租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财务状况及公司

7、经营状况良好,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三)能严格遵守租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爱护所租赁的 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 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 且一般应与承租人确定租金调整 机制, 在租赁期限内依据市场行情、 供需关系等因素确定一定的租金 增长幅度并作为出租合同条款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经与承租人谈判就《出租方案》达成一致后,如常规合同 主管部门填写《房屋出租审批单》,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即可执行;如 特殊合同或涉外和重大合同须根据《公司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经理办公会议 事规则

8、》规定,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出租方案》在以下情况应按前述权限、 流程重新审批 : (一)出租合同履行过程中 , 因承租人、租期、租金或其他重要事项 有变更的。 (二)合同期满续租或另租重新签约时。 第十五条 签订出租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位置、面积、用途及设施等基本情况。 (二)租金及收取方式、租金调整约定。 (三)出租期限和续租条件 (四)保证金条款。 (五)水、电、气、热等费用的约定. (六)装修、装修补偿及安全责任。 (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责任。 (八)提前终止的约定。 (九)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

9、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十二)由承租人签署的《安全保卫、消防责任书》 (十三)租赁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及拆迁、征用等原因,致使合同 无法继续履行的特殊约定。 (十四)其他条款和约定。 第十六条 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承租人发生下列违约行为时承担的责任: 1、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的 . 2 、未经出租企业同意将房屋转租、出借给第三人的。 3、未经出租企业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基础结构和装修改造的. 4、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 5 、其他违约情形。 (二)下列情形发生时,本公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

10、 1 、累计拖欠一定期间的房屋租金或物业费的。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出租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未经出租企业书面同意,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对房屋进行 装修改建的。 4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征用或拆迁房屋的。 5 、其他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第四章 房屋出租管理 第十七条 租金管理 (一)主管部门及经办部门应对房屋的租金收取进行跟踪、督促。 (二)租金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照各单位的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严禁隐瞒、截留。 (三) 承租人欠付租金的, 租金收取部门应当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并 采取催收租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函件等方

11、式 ,通知并与 欠租人协商。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与日常管理 (一)房屋出租合同签订前,应当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建筑、消防、 治安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安全标准。 (二)主管部门、 经办部门应负责房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承租人签 订的《安全保卫、消防责任书》应明确界定安全管理责任。 (三)主管部门或经办部门应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 维修,建立房屋及其设施定期检查机制 ,保证出租房屋的适用性和配 套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对于承租人因装修改造、未按合同约定使用 房屋等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损坏的, 应当及时要求承租人承担 修复或者承担

12、赔偿责任。 (四)主管部门或经办部门应监督、检查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情况, 如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行为, 或有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或配套设施设备行为的 ,应及时制止、处理, 必要时可与其解除出租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 主管部门和经办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的权证管理,档案管理和台账 管理,应妥善保管房屋租赁合同、安全责任书等相关文件 ,及时掌握 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变更情况, 为房屋出租管理工作提供全面、 准 确、可靠的档案资料。主管部门及经办部门应设立台帐管理,所有在 租的房产都应建立符合国资委、集团、天运公司审计要求的、内容清 晰的

13、台帐,并应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账目核对。 主管部门应每年汇总当年所主管房屋出租情况向经理办公会进行 书面汇报,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收入、出租面积、合同履行情况等.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对经办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纠 正并进行整改;主管部门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决 议,可作出纠正及整改要求,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正在履行的房屋出租合同,除显失公 平或租金价格明显过低的以外, 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满, 原租 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现行有关房屋出租管理的规定如与本办法 的规定相抵触, 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房管物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附件表格为参照格式, 房管物业部可在实施 过程中进行调整、修改,具体应以房管物业部确认的格式为准。 附件 1: 《房屋出租审批单》 附件 2: 《房屋出租方案编制依据和内容》 附件 3: 《房屋出租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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