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印 刷 企 业 管 理 五 项 制 度 ( 总 2 页 )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 -- 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 印刷企业管理五项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 承印验证制度、承印 承印
2、验证制度、 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登记制度、印刷品保 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 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执行五项制 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 把关, 建档立卷, 以备查验。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 (以 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 、公安部门指导并监督检查本 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 立各项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 违法犯罪行 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一、承印验证制度:
3、 承印验证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法规、规章的 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 托印刷证明、准印证、 《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 、 、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 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 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并收 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 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 图书、期刊 图书 门统一格式,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 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 委托书》原件
4、加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 行政部门备案专用章) 。 印刷企业接受委 托印刷报纸 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报纸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 ,并收 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印 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 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出版单 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 印) 、装订各工序不在同 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 印刷委托书》 。 印刷企
5、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必须验证 并收存由省、 自治区、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并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 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 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必须验证并收存由 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 印 刷境外出版物
6、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 印刷境外出版物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印刷的境外出 版物必 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 印刷注册商 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 印刷注册商标标识 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 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 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 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接 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 印刷广告宣传
7、品、作为产品包 装装潢的印刷品 印刷广告宣传品 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接受广告 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 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 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 必须验证并收 印 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级别人民政 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 后,方可承 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公安部门指定
8、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 印刷布告、通告、 重大活动工作证、 印刷布告 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 部门的证明和公 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 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 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 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 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 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 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 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并收存委 托印刷证明和 身
9、份证复印件。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 2 年,以备出 版行政部门、 公安部门查验。 二、承印登记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 《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 、 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 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 、 、 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 、 (以下统称为《印刷登 记簿》 )上登记委托印刷 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 话,委托印刷 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 、底片及交货
10、日期、收货人 等。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 版行政 部门备案。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 、校样、印板、底片、半成 品、成品及 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 的印刷之日起 2 年内, 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 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 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 价票证,印 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
11、学历证书或者其 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 张;确因业务 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 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 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 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 应当明确保 管责任, 健全保管制度, 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四、印刷品交付制 度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 不得擅自加 印。 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
12、数量, 登记台账, 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 、底片、印板、 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 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 的印刷业务后, 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 单、 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五、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印刷业经 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 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 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 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 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 销毁。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 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