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幼儿园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进 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 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其邻近的建筑工程 (以下统称学校幼 儿园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校幼儿园建筑工 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及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建 筑市场管理工作等意见的通知》 (淄政发〔2009〕 9 号)确定的监管
2、范 围,具体负责监管范围内学校幼儿园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第四条学校幼儿园建筑工程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其 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 规定,保证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建设手续 第五条学校幼儿园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 依法取 得施工许可证方可施工建设。第六条学校幼儿园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必 须严格执行工程招标和施工总承包制度, 严禁违法肢解发包工程项目。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项目时, 应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 关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的单位,双方应签订分 包合同,明确安全事项。第八条学校幼儿园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 位应落实工程周边环境评估、 安全告知交底等安全管理制度, 建设单 位应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 施工合同, 明确安全生产创建目标、 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 用及其支付计划,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章 安全保证体系 第十条学校幼儿园建筑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设置负责工程施 工安全的工作人员, 并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监 理单位应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理工作的 通知》要求,健全安全
4、保证体系,配备项目专业安全监理人员,并取 得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项目总监、 专业安全监理人 员应加强对总承包、 分包和塔吊拆装等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 安全生 产许可证、人员资格、安全职责履行以及大型机具和防护用品的审查, 强化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完善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监理 通知书、 监理例会会议记录等资料。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 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按要求设立安全管理 机构,按专业配齐专业检查人员,足额配备项目专职安全员,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参与学校幼儿园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 其 总公司级安全管理机构应每月组织
5、不少于 1 次的安全检查, 分公司应 每半月组织不少于 1 次的安全检查, 项目部应每周组织不少于 1 次的 安全检查,项目专职安全员应每日进行安全巡查。 第四章 安全施工流程 第十五条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 工方案, 严格执行方案审批制度。 超过一定规模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第十六条 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对作业 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施工方 案组织施工, 严格执行作业前安全检查验收制度, 加强过程监控和报
6、告工作, 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到位。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针 对学校幼儿园建筑工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 提高对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第五章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应当办理起重设备产权备案。 第二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 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在 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 第二十一条学 校幼儿园建筑工程塔吊安装前,必须由建设、监理、施工、设备安装 单位共同确定塔吊的安装位置,确保
7、塔吊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架 空线路和相邻塔吊保持安全距离。第二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 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 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 合格证明, 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 安装、 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 机构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 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 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将建筑起重机
8、械安装验收资 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十四条塔吊回转半 径原则上不得覆盖学校建筑物、活动场地和道路等。确因场地狭窄, 学校在起重机械、 建筑施工坠落范围内的, 相应区域必须设有可靠的 防砸措施, 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警戒隔离区域, 必要时应指定专人 负责监护。第二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建筑工程塔吊使用单位必须明确设 备的检查维护责任主体, 加大设备检查力度和频率, 及时消除安全隐 患。第二十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建 筑起
9、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 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六章 治安保卫 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建筑工程应实行封闭施工, 施工现场必须 设置牢固可靠的施工围挡、门卫室、大门,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1.8 米。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度,认真 执行门卫值班和出入登记制度, 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应进行身份核对和 登记。加强对职工作息时间、出入施工现场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学校 幼儿园建筑工程应尽量单独设置进出通道, 与学校教学、 生活区域
10、隔 离。 无法单独设置进出通道的, 现场所有人员应佩戴工作胸卡方可进 入学校,接受学校的统一管理。 第七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学校幼儿园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作业人 员的安全教育, 杜绝“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主要危险作业部位和安全隐患、需 要学校配合的安全工作, 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学校。 第三十二条学校 幼儿园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积极协调学校, 在施工现场围挡和门口处 等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宣传标语等, 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安 全警示性提示, 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三条学校幼儿
11、园建 筑工程施工期间, 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做到不攀爬施工 围挡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在施工危险区域游戏和运动。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四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建筑工程的 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综合检查、巡回抽查和专项治理活动, 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 制度, 严格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实施分级管理 和动态监控,确保隐患登记、整改、排除全过程受控。第三十五条对 隐患排查治理中整改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单 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倒查,顶格处罚,保持安全工作的高压态势。 第三十六条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 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 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 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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