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试行)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进一步落实全市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 全全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 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XXX 令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交通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
2、 督查。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 “政府领导、属地 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为主”和“实事求是、科学认定、分级管 理”的原则。 (四)本制度所称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各级交通主管 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进行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职责分工 (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 积极主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城区各交通行 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各类隐 患的梳理和审核
3、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并向当地 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 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 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在向本地交通主管部门 申报挂牌督办隐患管理的同时,还应向下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 申报备案。 (七)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各交 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 挂牌督办管理隐患;负责向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 门申报挂牌督办管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 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管理的指点、协调和督查工作。 (八)各市级
4、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杭州城区各基层交 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 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 隐患;负责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 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对各区、县(市)交通行 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巨大隐患治理给予指导、帮助。 (九)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 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宏大隐患的梳理和审 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管理隐患;负责上报申请市政府、 省政府挂牌督办管理隐患;负责本级以上挂牌督办隐患管理的 协调和督查工作。 三、隐患排查 (十)安全隐患是指生产
5、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 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十一)安全隐患按危险程度和整改难度可分为三级: 大凡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可以立即整改 排除的隐患。 较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生产经营单位自身能 够完成整改的,但需 ?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 患??lt;BR>巨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应当全部或者 局部停产停业,需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十
6、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的主体,应当建立 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按规定进行定 期与不定期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 排查,车间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企业(单位)每月至 少开展一次排查。 (十三)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 理机构应每月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安全 隐患抽查,对存在的较大隐患和巨大隐患应每半月至少组织一 次督查。 (十四)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 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工作情况按 期或不按期地组织开展检查或督查。 四、隐患管理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是
7、安全隐患管理的主体,对发现的 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管理。大凡隐患应立整立改,及时消弭隐 患;较大隐患应成立专项管理小组,限期管理;宏大隐患应制 定整治方案,实施分级挂牌督办管理。 (十六)巨大隐患治理原则上实施三级挂牌督办治理,即 采取“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 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市交通主管部门 ”三级挂牌督 办治理。 (十七)存在巨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当地交通行 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成立以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 人为组长的巨大隐患治理小组,组织专家组评估,制订整改方 案。整治方案主要内容: 1 、治理期限和目标; 2、管理措施;
8、 3 、责任部门、责任职员以及经费和物资保障; 4 、应急救援预案。 (十八)对已明白的挂牌督办的宏大隐患,本地交通行业 管理机构和本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治 方案,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负责 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隐患管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主要内 容: 1 、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 2、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3 、治理要求和治理期限; 4、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5 、治理督办单位和责任人。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大凡隐患治理时间须立整立改,原 则上不超过7天;较大隐患治理时间根据专项治理小组意见来 确定;巨大隐患
9、治理时间根据专家组意见来确定。 五、隐患报告 (二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每月向当地交通行业管理 机构上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生 产经营单位每月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的同时报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 一旦发现巨大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 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 度分析、隐患治理方案等。 上报内容应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 报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 (二十一)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城区各交 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汇总本辖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开 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0、情况,并上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市级交 通行业管理机构。 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 责汇总本辖区、本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管理情况,并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 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公布。 6、隐患销号 (二十二)巨大隐患的治理实行分级挂牌、分级督办、分 级验收、分级销号的办法。挂牌督办单位依生产经营单位申请 对挂牌督办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在完成挂牌督办巨大隐患治理后, 应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专家或委托具备相
11、应资质的安全评价 机构对巨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 件的,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申请验收报告 应附整治方案、评估意见、初验意见等。 (二十四)挂牌督办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后应以 书面形式告知验收结果,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再发安全隐患整 改通知书,限期组织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方予以销号。 (二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各区、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 报方式和途径,方便群众举报,接受广大职工和社会群众的监 督。 巨
12、大隐患可逐级举报,也可越级举报。对举报人身份信息 应严格保密。 (二十六)安全隐患排查管理情况应实行分级公示。较大 隐患应在生产经营单位醒目位置公示,每月不少于一次;宏大 隐患排查管理情况应在挂牌督办单位范围内予以及时公示,并 接受大众监督。 七、工作纪律 (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二十八)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 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照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十九)承当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 伪评价证明的,遵照有
13、关划定处理。 (三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职员 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划定处理。 八、附则 (三十一)本制度所涉管理内容如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 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二)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非行业管理单位的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十三)本制度自 2009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 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提高对“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重要性 的认识,根据中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的要求
14、结合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运管处、区市县运管所要按《广安市运管系统安 全检查制度》开展好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 企业、客运站、维修企业、驾驶培训学校等重点部位事故隐患 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市运管处对排查出的宏大安全隐患下发《广安市运 管系统源头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列表(含隐患内容、整 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时限)下发责任运管所,由运管 所责成隐患单位提出整改计划、整改方案,划分报送本地运管 所、市运管处,同时抄送本地交通局。并由责任运管所按照市 运管处下达的整治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地督促隐患单位 对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治任务的完成。并将验收结 果报市运管处和本地交通局。各区市县运管所对排查出的各类 安全隐患也要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列表(含隐患 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时限)下发隐患企业, 同时抄送市运管处和本地交通局,安排责任人督促整改,整改 完成后进行验收,同时记录在案。 第四条隐患整治项目完成后,负责督促整治的运管所要及 时进行初步验收,向市运管处提交验收申请,由市运管处组织 人员负责进行评价验收。凡整 治不符合整改要求的隐患单位,将限期从头进行整改,并 在从头整改期限内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