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集锦 15 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 为加强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 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 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生活饮用水卫生 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安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设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二次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工具及设备必须专管专用。 四、设施必须加盖加锁以防范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 五、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
2、外观良好,光滑平整,所用防护涂料必 须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不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 六、无水箱水质消毒设施的场所,必须配置水质检测余氯盒、专用饮用水消 毒剂。每日测定水箱水质游离余氯含量并记录。管网末捎水游离余氯不应低于 0.05mg/l ,测试记录本必须保存以备检查。 七、通过设施所供给的饮用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 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八、每年应对二次供水用水箱进行 1— 2 次全面清洗、消毒,设立清洗、消 毒记录,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如发生事故应及时报 告卫生监督部门。 九、水箱清洗、消毒应按照卫
3、生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范程序进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2 一、安全制度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预 防和杜绝火灾,保障宾客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的财产安全,杜绝事故的发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本部 门的具体情况,特定以下各项制度各班组及个人严格遵守执行。 (一)消防与安全 第 1 页 共 24 页 1 、新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2、全体员工必须做到人人懂消防,人人会用消防器材和重视消防安全工 作。 3、各班主应严格进行日常消防设备器材的检查
4、与保养工作,责任落实到具 体岗位,以保证使用正常。 4、各点全面负责安全的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器材,保证使用的 使用性。 5、做好“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火灾因素,下班时认真检查水、电气开 头的完好情况,负责落实到具体人员。 6、厨师长、领班应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日常重点工作,督导员工做好消防 安全工作。 7、定期组织和积极参加酒店安全部组织的消防培训活动,增强员工的消防 知识,提高应变能力主消防意识。 (二)法制与安全 1、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条 例》。 2、增强安全工作责任感树立道德感,积极配合支持部门和酒店,厨房部社 会治安综合
5、治理领导小组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六害”行为,做好防范工 作,不参与各种犯罪和“六害”活动。 3、提高警惕性,维护部门的良好秩序,全体厨房员工应自觉不在工作时会 客,对出入工作场所的闲杂人员要主动问清事由,严禁进入厨房,发现可疑情 况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映,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重视防盗,消毒工作,下班离开前检查并锁好框穿门,认真做好集体财 产、物品保管,防止出现事故。 5、全体员工应自觉提高思想意思,遵纪守法和重视安全工作,维护社会环 境的安定和酒店内部的良好秩序。 二、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厨房各班组卫生的全面管理工作,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 第 2
6、 页 共 24 页 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宾客的身体健康,增强体质。根据《食品卫 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特制定以下各项制度,各班组全体员工必 须遵照执行。 (一)个人卫生 1、餐饮做作业人员必须健康检查合格,各项卫生法规培训合格后方能上 岗。 2、凡患“五病”和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均不得从事食品制作和接触 直接入食品工作《五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 渗出性皮肤病》。 3 、全体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四勤”卫生,合格后方能上岗。 4 、操作必须随时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及仪表仪容整洁,符合标准。 (二)食品卫生 1 、严格执
7、行食品“四不”制度,确保食品原料使用安全。 2、食品加工制作的工具、用具、盛具、设备使用前后必须进行严格的清洁 卫生、消毒工作,合格后才能使用。 3、加工制作时必须对原料进行严格检查,冲洗、浸泡消毒、漂洗,保证食 品卫生。 4 、生、熟原料加工场所必须严格分用实行工具,用盛具专用制。 5 、外购食品做好各项验收工作,合格后方能制作和出售。 6 、已加工或已成品的食品必须做好保洁工作,防止污染。 7、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 量”的颁规定标准,严禁超标。 8、原料、食品与半成品保管执行“四隔离”制度,以保证使用合格和卫生 安全。 (三)环境卫生
8、 厨房加工间及环境卫生要做到: 1 、无“四害”,无蛛网,无灰尘。 2 、无不新鲜,变质原料,无变质败食品。 第 3 页 共 24 页 3 、工作台,水池及各种设施设备清洁明亮。 4 、地面、墙壁、天花板、天窗玻璃干净清洁,无废弃物,无油腻。 5 、货架、冰柜内的物料,成品按类分开,堆放整齐。 6 、潲水桶平时加盖,保持外部清洁,满后及时运走,并将内外冲洗干净, 以免有严重异味和招引蝇虫,造成食品污染。 7 、各班组应制定日常卫生、计划卫生的工作安排,并严格执行。 8、对各班组实行卫生目标责任制。下班前必须保证各自负责区域达到卫生 标准后方能下
9、班。 (四)奖片惩制度 1、为加强卫生工作的严肃性和使卫生制度严格执行,提高全体员工的卫生 意识,自觉做好卫生工作,特将卫生工作质量与奖惩挂钩,树立合乎时代发展 要求的新的进行的卫生道德风尚。 2、个人卫生,环境卫生达到标准的并能长期坚持,由厨房、总厨房部对班 组或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并报送餐饮部。 3、凡达不到标准的每违一条,由厨房、总厨房部酌情对班组或个人进行批 评或处罚。 4、食品卫生长期未发生事故,达到标准,符合食品卫生法规扣班作用于及 信用由总厨做好记录并进行奖励。 5、凡食品卫生不合格的每违一条,由厨房部、总厨房对班组个人进行处 罚。 6、实行各班组卫生管理工作与领
10、班(厨)挂钩,各厨房卫生管理工作与厨师 长奖惩挂钩的制度由厨房部、总厨房部执行。 7 、各厨房班组及个人对奖惩制度必须严格服从。 三、卫生执行标准 (一)个人卫生 1、厨师必须严格遵守卫生制度,个人卫生做到“四勤”,保持良好的卫生 习惯。 2、勤剪指甲。指甲长度不超过 0.1 厘米,避免指甲缝藏纳污垢,影响食品 第 4 页 共 24 页 卫生和个人健康。 3、操作前、便后、休息后、中途离岗后,从地上拾起污物或手接触污物后 等都必须将双手洗净,消毒、保持双手清洁。 (二)小学学校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
11、好的公共场所卫生 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 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 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 理。 第四条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 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 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
12、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 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 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 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第七条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 要求。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 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 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 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
13、 5 页 共 24 页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 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三)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为搞好校园公共场所卫生,使全校师生在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中工作 和学习,使全校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特制定本制度。 二、各班负责自己教室及门前走廊卫生,由学生轮流打扫卫生。 三、教师办公室由本办公室老师轮流打扫卫生。实验室、图书室、微机 房、语音室、食堂等由各管理人员负责卫生。 四、校园内绿地、道路、走廊、厕所、场地的卫
14、生,划分为若干小区,由 各班负责一个小区的卫生。每学期轮换一次。 五、各班要安排卫生值日,对本班教室及走廊公共场所、卫生包干区,实 行每天二次小扫,周未扫除。周末扫除要抹洗走廊腰墙、窗台。 六、各办公室要安排卫生值日,对本办公室地面每天进行洒水、清扫。各 教师要时时清理自己的办公桌面,做到桌面整洁、无尘。实验室、图书室、微 机房、语音室等要做到定期清扫,做到地面、桌面清洁无尘。 七、全体师生都要做到“四不准”,以净化校园。“四不准”是指:不准 随地吐痰。不准乱丢字纸。不准抽烟,不准涂画和污损墙壁门窗。 八、各办公室卫生每周由学校办公室进行检查评比。各班教室和包干区由 值周班级或行政值周
15、教师每天检查,笔录评分情况;周末按年级,由年级组长 组织各班劳动员,进行周末卫生检查。并每日公布检查评比结果。 (四)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厕所由专门指定的人员进行定期冲洗、打扫及消毒工作,每天不 得少于一次,达到无臭、无蝇、无便、无污水停积。 第二条:各厕所所需的消毒药水,由总务处负责发放,每周彻底消毒一 次。 第三条:总务处对厕所卫生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 题及时解决,并对其负责的班级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 6 页 共 24 页 第四条:垃圾、粪便处理办法: 1、每天早、晚各清扫一次,全天必须每隔 1 小时用流水冲
16、洗一次。 2、厕所内的垃圾实行袋装化,定点收集垃圾,由各负责班级值日生定时清 扫垃圾,并及时将其运至垃圾场。 3、禁止将易塞物等垃圾扔进下水道中,必须扔在纸篓中,每天有清扫人员 及时倒掉,地面打扫干净。 4、校内厕所的卫生打扫情况由总务处卫生处卫生部管理并检查,由督导办 监督。 第五条:打扫办法实施: 1 、按级轮流,一周换一次,第二周周日晚上交接。 2 、该班打扫期间若发现厕所堵塞由本班负责处理通道。 3、每次清理垃圾时,提前到后勤处领取垃圾袋,要节省使用垃圾袋,不可 学杂费。 4、每天早、晚要彻底清扫一次厕所卫生,保证厕所内地面上无垃圾、下水 道中无粪便。 第六条:处罚方
17、法: 1、凡发现把垃圾扔进池内者,由总务处和值日生监督。扣班级 10 分。 2、凡中心小学厕所卫生管理制度在墙上乱写乱画者,扣班级 5 分。 5、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 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1)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2)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3)职工活动室;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
18、设置任何,吸烟 第 7 页 共 24 页 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街道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 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2)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3)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 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 门,应当对违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街
19、道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 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1)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2)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3)职工活动室;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 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街道控制烟领导小组
20、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 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2)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3)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 第 8 页 共 24 页 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 门,应当对违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街道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禁烟管理制
21、度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县中医院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 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所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 中医院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4.不在中医院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中医院院内设置 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5.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院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 内部员工有此类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 6.所
22、有员工需对患者及家属做好禁烟、控烟的劝导和解释工作,在工作范 围内不提供吸烟器具。 本管理制度自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七)餐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如有违反,按集团相关规定处 理。 2 、请假提前三天告之领导,请假条一天前送到,必须由本人或亲属送达, 病假当天须寄交病假条,医院证明,必须由本人送达,如有特殊情况,可亲属 代送。 3、上班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戴工号牌,着装要整齐干净,不佩带首饰(手 表除外),不留长指甲,女餐饮员工要统一盘花,化淡妆,穿肉色丝袜,男餐饮 员工不得留长发,胡须,穿深色袜子。 4 、站位期间,站位要端正,不可背靠墙
23、或家私柜,不得私自窜岗,打闹, 第 9 页 共 24 页 争吵,不得跑,大声喧哗,唱歌。 5、要时刻用好礼貌用语,必须“请”字当头,“谢”不离口,如遇客人或 领导要主动打招呼。 6、上班期间不得玩或接听私人电话,手机一律关机,上下班必须走餐饮员 工通道,不可走前门,不得进入吧台重地。 7、上班期间不能擅用店内设施及物品(客用电梯,客用楼梯,客用洗手间 等)。 8 、不得擅自接触客人的随身物品,不得与客人带的小孩嬉戏玩耍。 9 、熟悉本店现阶段供应的酒水和菜单价格。 10 、禁止偷吃偷喝,偷拿店内财务,情节严重者将转交司法部门处理。 11 、内部餐
24、饮员工的私用物品不可带入餐厅,统一放在更衣柜。 12、当班领班及值班人员必须检查好灯,门窗,排风,水电及卫生; 13 、餐饮员工用餐时不可倒饭倒菜,禁止浪费。 14、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上级有错也要先服从后投诉,要有层级管理,不 得顶撞,争吵。 15、工作期间不要嚼口香糖,不要吃零食,在任何时候都要维护自身的形 象,不要发脾气。严禁在店内外打架斗殴,违者重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3 1 、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卫生许 可证》悬挂于显眼处,亮证经营。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 期 3 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理
25、发店、美容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 有专门容器存放。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和用品用具符合 GB9666— 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的要求。 3、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和卫生管理组 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4、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 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第 10 页 共 24 页 5 、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 6、空调场所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 料定期清
26、洗或更换。 7 、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传染病的顾客专用的理发用具,用后及时消毒, 并有明显标志,单独存放,能正常使用。 8、有齐全的、有明显的标志的消毒设施(或专用消毒间),配备足够数量 供消毒周转用的理发工具、用具和毛巾、大小围布。毛巾、大小围布须做到一 客一换一消毒。 9、理发用毛巾应与烫发染发用毛巾分开,干净毛巾应存放在带门的专用存 放柜内。 10、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洁面时戴口罩;美容店工作 人员的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工作时要戴口罩;剃须应使用一次性剃须球 或一次性剃须刀片。理发工具应使用理发工具消毒箱进行消毒。 11 、室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27、 12、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不得做创伤性美容 术。烫发、染发间或区域设有机械通风装置。理发、烫发、染发、美容用的化 学制剂、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件》和 GB7916—87 《化妆品卫生标 准》的有关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4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公共 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 作。 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新参加工作的从业 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每两年组织从业人员复训一次, 直接
28、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必须达到 80%以上。 三、人事部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档案,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到当地卫生行 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检测机构进行体检,并上报应体检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 第 11 页 共 24 页 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四、对健康体检中发现的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患者,治愈前不得从 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五、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澡、 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保持手的清洁,加工时不留(染)指甲、不 染(烫)发、不带
29、饰物、男生不留长发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5 1、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 生规范》 (gb17051- 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 、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建好工作台帐。 3、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 识培训,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4、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 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 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5、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
30、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 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人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 2m 内 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6、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 通,不得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 不得与其他管相连,不得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面 50cm 以上。 7 、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 8、当公共场所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 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 一、工作时杜绝不良的卫生习惯,经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场所不得吸 烟,违反其中一项酌情扣除奖
31、金。 第 12 页 共 24 页 二、每天搞好本职岗位卫生工作,如工作区域卫生不符合要求按情节轻重 酌情扣除奖金。 三、下班前,要及时打扫卫生工作,如被检查人员发现未做好卫生工作, 擅自下班,酌情扣除当事人奖金。 四、各区域工作人员按照制定的卫生制度,做好本岗位工作。由领班不定 时对各区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限期当事人改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7 一、公共场所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 人。 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每年一次) 、接受卫生知识培训, 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且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保持良
32、好的个人卫生,操作 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三、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顾客用品用 具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 具一客一换一消毒。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须根据规模、项目设置清洁、消毒、保洁、盥洗等设 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持正常运行。 五、公共场所消毒间须独立密闭设置,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和消毒 设备,且运转正常;消毒程序符合要求,消毒记录及时规范。 六、公共场所须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 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七、公共场所经营者采购洗化用品、消毒产品等公共卫生用品时
33、须索取检 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建立台账。 八、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制定公共场所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方案),发生危害 健康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置,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九、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内须有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有专 (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十、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 第 13 页 共 24 页 共场所信誉度等级及卫生检测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广大旅客及交通 运输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4、》 (以下简称条例)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公路水路公共交 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 第三条、交通系统各级行政部门是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管部 门。交通系统各级卫生防疫站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未设立卫生 防疫站的,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委托地方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交通运输公共场所 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港口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客船的设计、经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责对
35、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由所在地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考核。 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 纲”编写教材。下达培训任务和要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后成 绩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六条、凡在主要对旅客和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事直接服务的人员,每 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从事此项工作的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 格证后,方准上岗。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申报 应检人员名单。健康检查工作由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医疗部门承担。 检查工作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检查工作 结束后一周内
36、将检查结果上报交通卫生主管部门。对检查合格者,交通卫生 第 14 页 共 24 页 监督机构核发健康合格证。 第七条、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长途汽 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及其他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必 须持有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交通卫生许可证,方准办理营业手续。申请交 通卫生许可证,须向所在地的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接到 申请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审查、监测,符合《条例》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 证。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按上述程序重新申 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
37、每两年复核一次,未按《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期复核的 原卫生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八条、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水路、公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 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下列危害健康事 故的,经营单位除进行妥善处理外,应及时报告交通卫生监督机构。造成严重 危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应向受害人赔偿损失: (一)因微小气候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虚脱休克的; (二)因空气质量恶化造成呼吸道传染病的; (三)因强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暂视力损害的; (四)因强烈噪声造成短暂听力损害的; (五)因饮用水不卫生造成介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的; (六)因公共用具和卫生设施
38、不卫生造成肠道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皮肤 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 ; (七)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中毒的。 以上各项必须用标准方法检测,经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确认。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九条、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 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 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中心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所属地区交通运输公共 第 15 页 共 24 页 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并对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
39、新 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参加竣工验收,对经营活 动进行预防性和日常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任务。卫生监督员应选择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 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的技术职称、熟悉有关 监督监测业务和规章的人员担任,并经卫生监督机构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考核 批准。 设置卫生监督员后,应向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年发送旅客在五十万人次以下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 站候船室,可设卫生监督员一人。超过五十万人次,每增加三十万人
40、次,增设 卫生监督员一人。客船每十五艘设卫生监督员一人。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必须着装整洁,佩带 “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卫生监督员证书。 交通部直属单位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 发给证书和证章。各双重领导港务局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可由交通 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主管部 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交通卫生监督 机构应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
41、 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对依法行使职责的卫生监督人员谩骂、殴打,阻挠卫生监督人 员依法行使职责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 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交通系统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人员、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 以及所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循私舞弊的,由其 第 16 页 共 24 页 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42、 9 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卫生档案的`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或兼职)负责,分类存放在资料盒(袋) 内,随时备查。 二、卫生部门的监督意见书、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处罚文书及本单位建 立的卫生管理制度、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 三、档案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 测情况 ;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
43、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0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总体规 第 17 页 共 24 页 划,加强对卫生管理和卫
44、生监督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车站(包括火车站和汽车站)、机 场、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的卫生管理;商业、物资、轻工、粮 食、外贸、文化、体育、旅游、园林等部门,要把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企业 经营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 (二)计划、建设、环保、规划设计等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 公共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场所,按《条例》及其有 关规定把好选址、设计关。 (三)宣传、新闻、教育等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 宣传《条例》精神,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四)公安、工商、财政、
45、环保等部门,要按《条例》有关规定,协助和 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五)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机 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网络,充实监督人员和技术 装备。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 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 行经常性检查。 第四条 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责任制度,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 理,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按《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本单位从 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 各级卫生监督机
46、构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知 识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体格检 查,领取“健康合格证”。 “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工作期间应随身携带,以 备检查。 第六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公共场所,包括照像馆、邮局、银行(储蓄所)、 第 18 页 共 24 页 客运售票处等,应按《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证”。 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复 核登记表,经发证机关审核合格后,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年度审核章,并在
4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加贴年度有效贴花,逾期三个月未加盖年度审核章 和未加贴年度有效贴花者,按未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处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第八条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条 例》第二条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举的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 对吊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者,卫生监督机构须提出书面意见,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 应按《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填写事故报告 表。 第十条 发生危
48、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或少报、漏报、不报的,卫生监督 机构应追查补报;对故意隐匿不报者,由卫生监督机构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触 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建 设单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领取“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许 可证”: 1.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及扩初设计的卫生篇章,对需要编制建设项目 卫生评价报告书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在扩初设计同时,编制卫 生评价报告书; 2.建设用地范围内和选址周围的有关环境资料; 3.与卫生有关的施工设计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对建设
49、项目的卫生设施质量、卫 生技术措施、环境卫生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卫生评价,提出书面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第 19 页 共 24 页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对部、省 属单位(包括部、省属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直接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扩 建、改建的部、省属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证”。 (二)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对市属单 位(包括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 市属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
5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县(不设区的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实行 卫生监督管理,对所属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 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省级卫 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本辖区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 生监督机构作出的不恰当的处理决定,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 准和要求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街道卫生院 (所)防保医生中设立公共场所助理卫生监督员,协助卫生监督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