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1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 定,为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安装单位进行 设计和安装,并符合《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有关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应在使用前或者使用后 30 天内向质监部门办 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压力管道的显著位置; 三、在用压力管道应按有关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注册; 四、做好压力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 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压力管道
2、检查,并做书面记录; 六、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 作,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七、使用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制订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计划; 八、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 可投入重新使用; 九、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 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质监部门办理注销; 十、压力管道使用中严禁超温、超压操作; 十一、做好压力管道、压力管道文件和压力管道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 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书、使用维护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的保管工作; 十二、压
3、力管道的重大检修作业应由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进行; 十三、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 书; 十四、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 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十五、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 定》办理事故报告手续; 十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
4、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 . 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 . 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 . 06Mw(5×100000kc 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 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 《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 40天
5、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检验单位综合各使 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 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 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 问题。 第六条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 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 .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 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 2 .检验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 时,应搭脚手架; 3
6、 .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 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 4 .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 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 5 .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 品留检验人员检查; 6 .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 7 .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检验员开始检验前,对上述准备情况必须认真检查。 第七条检验时,受检单位应派锅炉房管理人员到现场,做好检验员的安全监护 工作。 第三章定期检验 第八条锅炉
7、的定期检验包括停炉的内外部检验和点火升压时的检验,运行状态 下的检验是在停炉检验合格基础上进行。 第九条在定期检验时,检验员首先要查阅上次检验报告书,锅炉运行记录,水 质化验记录、锅炉事故、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了解锅炉运行和使用管理中存在 的问题。 第十条停炉检验时,锅炉本体检验重点: 1 .历次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中所记载的有缺陷的部位。 2 .有无鼓包、凹陷、弯曲等变形。重点是炉胆、锅筒受高温辐射热的部位和 炉膛水冷壁管、防焦箱以及过热器管等。 3 .有无裂纹。特别注意锅筒的纵、环焊缝及焊缝的热影响区;拉撑件与被拉 件的连接部位;水冷壁管、下降管、进水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的角焊缝
8、及焊缝附 近;炉门圈和喉管火侧伸出端;膜式壁鳍片焊缝及胀接管端。 4 .锅炉元、部件内外表面有无腐蚀。重点是锅筒内侧水位线附近、锅筒底 部、管孔区;人孔、手孔、检查孔、加强圈及其附近锅壳板外表面;锅筒纵、环焊 缝水侧表面;给水管、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立式锅炉下脚圈的内外侧;卧 式锅炉壳与砖衬接触部位。 5 .有无磨损。重点是炉门圈、小烟室、烟气流速较高部位及吹灰器吹扫区域 的管壁。 6 .管板、封头、炉胆扳边处有无沟槽、裂纹。 7 .有无泄漏。重点是胀接管口处。 8 .锅炉内侧表面水垢厚度、水渣、污物堆积和堵塞程度。重点是主要受热 面、集箱、进水管、排污管及水位表、压
9、力表的汽水连接管。 第十一条点火升压时检验的重点: 1 .校验安全阀的始启压力、回座压力*。校验后由检验员进行铅封。 有条件的地区,在停炉检验时也可将安全阀拆下 送校验单位试验和调试。 2 .检查水位表指示是否清晰。两侧水位表指示是否一致;汽水旋塞处有无渗 漏现象。 3 .压力表的指示是否正确。 4 .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 .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10、 6 .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7 .排污阀是否渗漏。 第四章水压试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1 .上次水压试验后已达六年者; 2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锅炉; 3 .检验员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 第十三条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水压试验的程序和要求: 1 .水压试验应在停炉检验后进行。必要时应做强度校核,不能用水压试验方 法确定锅炉运行压力。 2 .为了暴露检查部分,必要时应拆去局部绝热层或其他附件,以利检查。 3 .除试验所用管路外,锅炉范围内其
11、余管路上的阀门都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 施。 4 .水压试验时的试验压力以锅炉上的压力表读数为准。此表应预先校验合 格。 5 .水压试验用水的水温以20~70℃为宜,试验时周围气温应高于5℃, 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6 .水压试验加压前,锅炉内要上满水,不得残留空气。 7 .水压试验时应缓慢升压,水压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锅炉各 部位有无渗漏和不正常现象发生,如没有异常现象,继续升压到试验压力。在升压 中不得以电动离心泵升压。 8 .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 压力应维持不变。 此处是指焊制锅炉而言,对于铆接锅炉按有关规定执行。
12、 9 .水压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在进行水压试验时,检验员必须在现场,并进行检查。 第五章缺陷及处理 第十六条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根据本体受压元件有无缺陷、安全附件是否齐 全、可靠,附属装置有无故障和技术资料有无等情况,对受检锅炉做出允许投放运 行、监督运行、修理后运行或报废的结论。 第十七条锅筒部分不允许有任何裂纹。如发现裂纹,应查明裂纹的性质、深度 和长度,分析产生裂纹的原因。按如下原则处理: 1 .表面裂纹深度不超过钢板负偏差,裂纹部位钢板厚度不小于强度计算所确 定的最小允许值,可将裂纹部位进行平滑打磨。
13、 2 .焊缝上的裂纹允许剔除后补焊。 3 .焊缝以外的裂纹的深度超过1款中的规定,但条数不多,且不聚集在一 起,间距大于50mm,总长度不超过本节筒身长度的50%时,允许在裂纹处开 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或更换筒节。 4 .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其长度小于周长的25%者,可以将裂 纹剔除后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 5 .管板上的以下几种裂纹不能补焊: ①呈封闭状的裂纹; ②从管孔向外呈辐射状的裂纹; ③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带的裂纹; ④在孔带最外一排连续穿过两个孔带的裂纹; ⑤在孔带最外一排且向外延伸的裂纹。 6 .凡苛性脆化造成的晶界裂纹一律不
14、能补焊,必须挖补或更换,如挖补,边 界区必须无苛性脆化迹象。 7 .水管、烟管胀接处管端环形裂纹必须更换管子。 8 .胀接的水管、烟管的管端裂纹未延伸到胀口部分,可观察使用。 9 .立式锅炉喉管有纵向裂纹总长小于喉管长度的50%,可以开坡口补焊。 超过此值或有环向裂纹时应更换喉管。 10 .裂纹补焊后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第十八条锅炉受压元件腐蚀、磨损的处理: 1 .受压元件均匀腐蚀、磨损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剩余壁厚满足运行压力下 的强度要求时,可不修理,监督使用。 ①双面对接焊锅筒的筒体部分,在焊缝和管孔区外,壁厚减薄量小于2
15、0%; 在焊缝和管孔区内,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②椭球形封头,在过渡圆弧部分以外,壁厚减薄量小于25%;过渡圆弧部分 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③管板管孔区壁厚减薄量小于25%;管板扳边区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④炉胆壁厚减薄量小于20%。 ⑤水管、烟管壁厚减薄量小于1 . 5mm。 ⑥局部腐蚀面积如小于相当于直径350mm圆面积时。 2 .下列腐蚀、磨损允许用堆焊方法修理: ①受压元件剩余厚度大于或等于原来壁厚的60%,且面积小于或等于250 平方厘米。 ②任何深度的个别腐蚀凹坑,当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且相邻两凹坑距离 大于或等于120mm。 3 .上述情况以外的严重腐
16、蚀和磨损应采取挖补或更换处理。 第十九条炉胆或封头扳边处的轻微起槽,深度小于或等于2mm时,可以磨平 后监督使用;起槽深度超过2mm,长度不超过炉胆或封头周长的25%时,可补 焊或磨光修理。更严重时,必须挖补或更新处理。 第二十条泄漏的处理。 1 .发现泄漏时应检查其附近有无腐蚀,若泄漏处被保温层覆盖,应拆除保温 层。 2 .水管、烟管胀接处的泄漏,补胀后仍泄漏者,应更换新管或采用管端封 焊。 第二十一条变形、鼓包的处理: 1 . 因材质原因造成受压元件鼓包时,必须进行更换。 2 .非因材质原因而在锅筒筒体炉胆发生鼓包,在鼓包处未发现有裂纹、过烧 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受火面
17、鼓包高度不超过筒体直径的1 . 5%,非受火面不超过2%,且不超 过20mm,采取必要措施后(如彻底清除水垢),可不修理,在原运行压力下监 督使用。 ②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但鼓包处钢板减薄量小于原板厚的20%时,可采 用加热法将鼓包顶回。 ③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且鼓包处钢板减薄量超过了原板厚的20%,或有 裂纹、过烧等严重缺陷时,必须进行挖补修理,更严重者应更换筒体。 3 .管板局部鼓包,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的2%,且小于25mm,在排除钢 板质量问题和其他缺陷情况下,可不做修理。超过上述规定时,应用加热方法顶 回。 4 .受热面管(如水冷壁管、对流管、过热器管、烟管等)的局部鼓
18、包,如高 度小于3mm,且没有裂纹和严重过热等缺陷,可暂不修理;超过者应切换管段或 挖补修理。 5 .管子允许胀粗的限度:过热器管(碳钢)不大于管径的3 . 5%,其他管子 不大于5%;超过时应切换损坏的管段。 6 .直管弯曲度不超过管长的` 2%,且最大不超过管子内径的90%;超过时 或弯曲处有裂纹、过烧等其他严重缺陷时,应换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填写《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书》(附件三)。 第二十三条检验员根据检验结果向锅炉使用单位出具《锅炉检验意见书》(附 件四)。锅炉需要报废或降压使用处理时,应抄送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及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
19、第二十四条检验单位将当年锅炉检验情况(附件五)于本年年底报当地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单位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3 1、目的作用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都属于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 范畴,为了加强对这一类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部门为机模部,机模部部长(或设 备主管)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员。 3、设备前期管理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必
20、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这类单位必须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 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 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压力容器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 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这些资料都将被列入压力容 器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 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 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
21、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 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 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必须经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检验合格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5)公司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 满前1个月向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4、设备安全使用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22、),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 当立即向安全管理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 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对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进行自行检 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公司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和 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 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23、制定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严格遵守执 行。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 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公司按照《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迅 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高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特种设备科报告。不得隐瞒 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6、报废管理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 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办理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