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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管理规定.docx

1、噪声排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过程中噪声的控制与管理,减少、降低 噪声污染,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xx 公司噪声源的统计、控制、治理等 管理工作。 第三条 引用法规、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三)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 (四)《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五)《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2、) 第四条 定义 (一)噪声:即噪音,是一类能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 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 (二)环境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法》中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 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 (一)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制度,并提供咨询和技 术支持,是噪声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负责生产过程中和施工现场噪声排放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 xx 公司噪声源的识别、统计、建档,按计划组织 监测与实施; (四)负责噪声源的防治、整改与控制。 第六条

3、 机械动力处 负责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负责设备改造,落实 各项减噪措施。 第七条 技术处 负责对降低噪声作业环境改造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质检中心 负责执行噪声源的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至安全环 保处和被检部门。 第九条 各车间、中心 负责控制本部门噪声源的排放及对噪声排放超标问题的整改 治理。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噪声源的类型及分布 噪声源的类型主要包括:动力设备噪声、工艺噪声、作业噪 声、管线吹扫放空噪声。 噪声源的分布: (一)动力设备噪声:主要是生产过程中转动设备产生的噪 声,如空气压缩机、离心机、制

4、氮机、罗茨风机、鼓风机、引风 机、空压机、破碎机等。 (二)工艺噪声:物料输送、气体排空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噪声。 (三)作业噪声:设备检维修、建筑施工、物料装卸等各种 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四)管线吹扫放空噪声:主要是生产工艺装置压力气体的 放空和管线吹扫产生的噪声,多为间歇排放,对厂界噪声有一定 影响。 第十一条 噪声排放类环境因素辨识、评价 (一)结合上年度噪声监测结果,安全环保处负责每年组织 一次对各部门生产区域环境因素,进行噪声源识别与评价,对识 别出的噪声源进行统计、建档,并分析噪声治理设施是否满足噪 声排放的标准要求, 不满足要求的, 应制定整改措施并

5、限期整改。 (二)当噪声源发生变更时,如新装置投产、技术改造项目 完成、噪声源治理整改工作完成,应重新识别、评价。 (三)安全环保处对各部门噪声源的统计、建账情况进行核 查。 第十二条 噪声排放合规性 (一)通过噪声排放的污染物,其排放标准不得超过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当国家或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发生变化、更新时,安全 环保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各自生产区域噪声排放超标问题进 行整改治理,监督落实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噪声排放的管理 (一)项目“三同时”中噪声的管理 1.在新、改、扩建项目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噪声防治的 标准和规范,落实建设项目

6、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内容。 2.应优先选用噪声小的先进生产工艺技术,也可采取消声、 隔声、 吸声或综合控制措施, 降低噪声源的噪声, 防止噪声污染。 3.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 要求和噪声限值的规定,选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必 要时可采取消声、隔声、吸声、隔振或综合控制措施。严禁使用 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 淘汰设备。 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 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4.新、改、扩建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噪声防治装置、设施应当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 须经过环保验

7、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6.具有生产性噪声的车间应尽量远离其他非噪声作业车间; 噪声较大的设备应尽量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工艺允许远距 离控制的,可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 7.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车间墙体应加厚。为减轻噪声和振动的 产生和传播,设置隔声室以阻断噪声的传播。隔声室的天棚、墙 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8. 噪声强度超过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87-85) 要求的厂房,其内墙、顶棚应设计安装吸声层。 9. 管道设计与调节阀的选型应做到防止振动和噪声,管道截 面不宜突变;管道与强烈振动的设备连接处应具有一定的柔性。 对辐射强

8、噪声的管道,应采取隔声、消声措施。 10. 强噪声气体动力机构的进排气口为敞开时,应在进、排气 管的适当位置设消声器。生产强振动或冲击的机械设备,其基础 应单独设置,并宜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11.对噪声超标的放空口应设置消声器。 (二)生产过程中噪声的管理 1.各生产部门应平稳生产,最大限度的减少工艺气体的异常 排放。 2.工艺蒸汽、压力气体放空,应选用合适的放空消声器,并 考虑排气口噪声扩散的指向性。 3.工艺检修、管线吹扫、现场作业应尽可能的采取隔音降噪 措施。 4.定期检查、维护噪声防护装置、设施,保障设施完好、有 效。装置与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维修应纳入部门设

9、备 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5. 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措施等发生变更时, 及时采用防范治理措施,并将变更、整改方案建档备查。 6.厂内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 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三)噪声治理 1.各部门对超标排放的噪声源必须制定治理、整改措施,以 降低噪声等级。 2.对噪声源进行治理整改时,应当首先识别主要噪声及其特 性,以便提高控制效率,降低工程费用。 3.在设备的更新、检维修中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和新 工艺流程,替代旧的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 4. 噪声控制措施包括设置隔声监控室;对强噪声机组安

10、装隔 声罩;作业场所进行吸声处理;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 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 5. 员工无需长时间在强噪声设备旁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隔 声监控室;员工需长时间在强噪声设备旁工作且混响声较强的作 业场所,应当尽可能采取吸声降噪措施;对于噪声源数量少且比 较集中,易于处理的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取声源隔离措施降低 噪声。 6.工作地点生产性噪声声级超过卫生限值, 应采取消音措施, 配备有效个人防护措施。 7.治理整改措施实施后,由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核、验收治理 效果,并将治理方案和效果评估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噪声排放的监督检查 (一) xx 公司制定的噪声监测的计划、执

11、行、整改、验证、 建档报备,具体执行 xx 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二)质检中心应定期将监测数据上报安全环保处,由安全 环保处负责统计、 分析噪声监测数据 ,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力 度,并针对噪声超标排放的情况,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噪声 达标排放,纠正预防措施。 (三)安全环保处应定期进行噪声排放的环保检查,了解环 保设施的运行状况,跟踪验证整改效果 ,并将整改信息建档备查。 (四) 各部门噪声污染物处理装置与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 并做好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严禁私自拆除或者闲置;其维 护保养、 变更、 运行控制及台帐记录等管理, 具体执行 xx 公司《环 保装置与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当生产出现异常、 紧急、 事故状态, 造成或有可能 造成噪声污染投诉时,安全环保处必须组织相关部门立即采取应 急处置措施,及时停止噪声的排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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