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稀土出口?n稀土有工业“维生素”之称,由于其具有优良的光电磁等物理特性,能与其他材料组成性能各异、品种繁多的新型材料,其最显著的功能就是大幅度提高其他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比如大幅度提高用于制造坦克、飞机、导弹的钢材、铝合金、镁合金、钛合金的战术性能。n稀土同样是电子、激光、核工业、超导等诸多高科技的润滑剂。n中国稀土占据着几个世界第一:n储量占世界总储量的第一;n生产规模第一,2005年中国稀土产量占全世界的96%;n出口量世界第一,出口量占国际贸易的63%以上。n中国的稀土冶炼分离年生产能力20万吨,超过世界年需求量的一倍。n以制造业和电子工业起家的日本、韩国自身资源短缺,对稀土的依赖不言
2、而喻。中国出口量的近70%都去了这两个国家。n至于稀土储量世界第二的美国,早早便封存了国内最大的稀土矿芒廷帕斯矿,钼的生产也已停止,转而每年从我国大量进口。n西欧国家储量本就不多,就更加珍爱本国稀土资源,也是我国稀土重要用户。n遗憾的是,至今未见中国政府有效的控制举措。许多专家呼吁的战略储备制度,至今不见动静。而且,由于并未真正认识到稀土战略价值,导致中国的稀土开发变成了不折不扣的资源浪费生产无序、竞争无度,中国在拥有对稀土资源垄断性控制的同时,却完全不具有定价权,稀土价格长期低位徘徊,有时甚至贱过猪肉。n青岩:中国应立即禁止稀土出口,南方周末2008-09-04 第31版 n国际经济管理制度
3、是指规范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管理的制度。n国际经济管理制度调整的是国家与私人之间因国际经济交往所产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自由贸易还是有控制的贸易?nAbsolute advantage&Comparative advantagen按照传统的比较优势说,一个国家无论处于何种发展阶段,经济实力如何,都能确定各自的相对优势。各国根据各自的相对优势按排生产,进行对外贸易,则贸易双方都可以用比较少的劳动耗费,换取到比闭关自守时更多的产品。n因而国际贸易不应受到任何限制,理想的贸易政策应为自由贸易政策。n但是自由贸易政策占据主导地位的时期非常短暂,而且即使在自由贸易政策占据主导地位期间,各国也都没有放弃
4、对国际贸易的各种干预和监督。上个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经济大危机以后,各国迅速转向贸易保护主义,纷纷提高关税税率、规定输入限额和实行外汇管制。n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虽然情况有所改进,但贸易保护主义仍是各国干预和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基本特色。而且这种干预和管理已渗入各个领域。二战以来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实施管理的方式的变化n国际货物买卖以外的其他各种形式的国际经济交往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相应地,国际经济交往的政府控制的影响范围和表现方式也不断扩展和增多;n各国政府越来越多地以非关税措施来对货物的进出口加以控制;n国际政治格局使得国际经济交往的政府控制深受国际政治因素的影响,而在一定程度上脱离经济利益;n
5、以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不断出现,使得国际经济交往的政府控制由单边向多边发展。n国际经济交往,就其性质而论,本来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商交往,但政府的广泛干预和控制,使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n私人(包括法人等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尽管仍受到尊重,但这种财产权在其他国家的行使,则通常须取得本国或和东道国的认可;n契契约自由自由虽仍不失为一项原则,但凭以联结国际经济交往的各类合同却无一不在或紧或松的政府控制之下;n属人管属人管辖和属地管和属地管辖虽然仍是各国对民商交往行使管辖权的基本标准,但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会经常受到来自即非属国又非所在地国的法律的
6、强制。n可以说,n没有一项国际经济交往不受到政府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或影响;n任何一项民商法上的权利在他国的行使都需在不同程度受到有关政府的认定。一、实施政府管理的原因n经济原因n非经济原因维护或扩大本国经济利益是各国政府维护或扩大本国经济利益是各国政府对国际经济交往实行管理的首要原因对国际经济交往实行管理的首要原因n一国政府在确定其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措施时所基于的经济利益方面的理由主要包括如下几点:n第一,保护国内稀有资源;n第二,保证本国产业的合理结构;n第三,增加本国的就业机会;n第四,保证公正的交易。保障国家安全和贯彻外交政策是国家实施保障国家安全和贯彻外交政策是国家实施管理的非经济方面的主
7、要原因管理的非经济方面的主要原因n第一,保障本国的国家安全。历史上的经济学家早就论证过为保障国家安全而对国际贸易进行限制是正当的。二战结束以来,由于不同国家集团之间的意识形态的冲突十分尖锐,所以以保障国家安全而对国际经济交往实施的控制相当普遍。n第二,贯彻本国的外交政策:n履行本国基于条约或决议所产生的义务;n在国际社会上表明本国对某些国际事件的立场。二、实施政府管理的依据n国内法上的依据:国内法上的依据:n由于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实施管在当今社会中已成为一种经常性的现象,所以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对实施这种管理的理由、实施条件、实施方式及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n国内立法的主要内容:n第一,立法宗旨
8、。立法宗旨。如日本外汇及外贸管理法“以自由进行外汇、外贸及其他对外交易为基础,根据需要对对外交易进行最小限度的管理或调整,以期正常发展对外贸易,在谋求平衡国际收支,稳定通货的同时,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全发展。”n第二,实施政府控制的机构。施政府控制的机构。通常为行政机关。在授权政府部门的同时,也加以限定,设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n要求行政机关向立法机构负责,要求政府在实施重大决策是应及时与立法机关沟通,听取立法机关的建议;n要求实施政府控制的行政机构与其他的行政机构建立必要的工作关系;n要求行政部门在进行决策之前广泛听取商界人士的意见,以防止政府控制牺牲过多的商业利益。n第三,对国国际经济交往施加
9、限制的条件。交往施加限制的条件。对实施政府控制的条件的规定是否明确具体,取决于法的调整对象(是规定一般的政策还是适用于具体的交易领域)以及立法机关意图赋予行政机关多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力。n第四,政府控制的方式。政府控制的方式。n国国际法上的依据:法上的依据:n如果一个国家的行为对另外一个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行为国显然不能以其国内法来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因此,它必须要寻找国际法上的理由。n一般国际法与特别国际法(保障措施协议)三、实施政府管理的手段n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所实施的管理主要表现为:n对外国商品(货物、技术和服务)和外国资本进入本国市场的管理(市场准入),和n对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经
10、济活动的管理。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关税、数量限制措施、技术标准要求、审批制度、注册制度等n关税是国家就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税赋。国际货物买卖曾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所以关税征缴曾是国家管理国际经济交往的最基本的手段。n数量限制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的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事先地或随机地、一般地或个别地予以限制。从实践中看,最常采用的数量限制措施为进口配额制和进口许可制。n要求进口商品须达到一定的标准,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某些国家经常以苛刻的技术标准来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n一国政府可通过合同审批来贯彻其市场准入制度。经济活动管理主要通过竞争法、税法、进出口管理法等来实现
11、n竞争法管理n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s/Relevant MarketnThe Rule of ReasonnJurisdictionalRule of Reasonn第一,美国的对外贸易已受到某些实际的或企图达到的影响;n第二,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种影响足以对原告带来应由法院予以审理的损害并由此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民事案件;n第三,通过美国利益与其他国家的利益的比较,由于某一案件对美国利益的影响如此重要,以致使美国有理由伸张其域外管辖权。n税法管理n进出口管制法管理 四、政府管理的冲突与协调n国家在对国际经济交往进行管理时经常出现管辖冲突,即不同的国家对同一国
12、际经济交往实施管辖时所产生的冲突。n管辖冲突的特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国际经济交往都享有管辖的权力,所以这种冲突的实质为权力行使上的冲突。协议划分管辖权,协议划分管辖权,一国对他国的管辖优先权的承认一国对他国的管辖优先权的承认n1、管辖冲突可通过国家之间协议划分管辖权。n2、在国家之间无法或尚未就管辖权的划分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倡导管辖让步原则,承认某一国家的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而由其他国家放弃管辖权。n3、“最密切联系”原则。n4、属地管辖优先的原则。理由:第一,一项行为通常对行为地产生的影响最大;第二,行为地所属国家对行为人的管辖通常最为有效。n再议:再议:n我国政府对稀土出口的限制
13、我国政府对稀土出口的限制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nArticle XI:General Elimination of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n1.No prohibitions or restrictions other than duties,taxes or other charges,whether made effective through quotas,import or export licences or other measures,shall be instituted or maint
14、ained by any contracting party on the importation of any product of the territory of any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r on the exportation or sale for export of any product destined for the territory of any other contracting party.nArticle XX:General Exceptionsn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 that such measu
15、res are not applied in a manner which would constitute a means of arbitrary or unjustifiable discrimination between countries where the same conditions prevail,or a disguised restric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nothing in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construed to prevent the adoption or enforcement by any
16、 contracting party of measures:n(a)necessary to protect public morals;n(b)necessary to protect human,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n(c)relating to the importations or exportations of gold or silver;n(d)necessary to secure compliance with laws or regulations which are not inconsistent with the provi
17、sions of this Agreement,including those relating to customs enforcement,the enforcement of monopolies operated under paragraph 4 of Article II and Article XVII,the protection of patents,trade marks and copyrights,and the prevention of deceptive practices;n(e)relating to the products of prison labour
18、;n(f)imposed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treasures of artistic,historic or archaeological value;n(g)relating to the conservation of exhaustible natural resources if such measures are made effective in conjunction with restrictions on domestic production or consumption;n(h)undertaken in pursuance
19、of obligations under any intergovernmental commodity agreement which conforms to criteria submitted to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and not disapproved by them or which is itself so submitted and not so disapproved;n(i)involving restrictions on exports of domestic materials necessary to ensure essential
20、quantities of such materials to a domestic processing industry during periods when the domestic price of such materials is held below the world price as part of a governmental stabilization plan;Provided that such restrictions shall not operate to increase the exports of or the protection afforded t
21、o such domestic industry,and shall not depart from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relating to non-discrimination;n(j)essential to the acquisition or distribution of products in general or local short supply;Provided that any such measures shall be consistent with the principle that all contracting
22、 parties are entitled to an equitable share of the international supply of such products,and that any such measures,which are inconsistent with the other provisions of the Agreement shall be discontinued as soon as the conditions giving rise to them have ceased to exist.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23、 review the need for this sub-paragraph not later than 30June1960.第十讲第十讲 国际经济合同制度国际经济合同制度n国国际经济合同是指具有国合同是指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合同因素的商事合同n首先,国际经济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某种权利义务的处分所达成的协议。n其次,国际经济合同是一种商事合同,是当事人为了某种经济利益所订立的合同。在国际实践中,“商事合同”(commercial contract)是与“消费者合同”(consumer contract)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所谓消费者合同,是指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消费者
24、的合同。n再次,国际经济合同是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合同。国际经济合同制度是调整国际经济合同关国际经济合同制度是调整国际经济合同关系的各种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系的各种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n国际条约n国际惯例n国内法n国际经济合同制度可以国际条约为表现形式。很多国际公约都包含大量的合同法规范,这些规范都从不角度调整国际经济合同关系。n国际条约可使得成员国采取基本相同的规则(因为这类国际条约通常允许成员国对条约的内容作出保留,因此,不同的成员国仍可能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不同的规则),可由此消除由各国法律规则的不一致而给国际经济合同当事人所带来的障碍,因而是一种理想的方式。n国际社会在合同统
25、一立法的进程上所取得的进展仍十分有限。n这不仅表现为有关国际经济合同的公约仅局限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等为数不多的几个领域,n还表现在有的公约还允许合同当事人排除公约对其合同关系的适用。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公约第条即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n也应该看到,有关国际经济合同的国际条约不仅可以约束成员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所参加的国际合同关系,也可以约束非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所参加的国际合同关系,只要合同当事人选择条约作为其合同所适用的法律。n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规定,如果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
26、其他单证规定,该公约各项规定或实施该公约的任何国家的立法应约束该合同,那么,该公约即可适用于该项合同关系。n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尽管没有规定公约适用范围之外的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适用该公约,但按照一般的原则,这种选择适用应该是被允许的。有关国际合同的惯例通常被分为两类n一类是有关合同的规则,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所制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委员会所通过的欧洲合同法原则;n另一类是某类合同的范本。n只有前一类惯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惯例,因为这些惯例设立了合同法的规则;而后一类惯例只是对某一类国际合同产生着影响,这种影响表现为当事人对某类合同条款的接受,而不是将其合同关系置于某些规则的约束之
27、下。n有关国际经济合同的国际惯例同其他的国际商事惯例一样,并不能自动地约束所有的国际经济合同关系。n作为一般的原则,只有在合同当事人对其加以选择时,它才可以适用该合同关系。n但从统一国际合同规则以便利国际经济交往的宗旨出发,有关的国际惯例都努力扩大其适用机会。n例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前言在肯定通则的适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的共同选择的同时,又规定:“如果当事人同意其合同受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事规则或类似的措辞所指定的规则管辖时,亦可适用通则。当无法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律对某一问题的相关规则时,通则可对该问题提供解决办法。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n一些国际公约也在扩大国际惯例的适用范围。
28、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即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n国内立法也可为国际惯例的适用而扩大机会。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如果涉外民事关系所应适用的我国法律或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因此,即使合同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某一惯例,一项惯例也可被适用于该项合同关系。国际经济合同通常处于国际经济合同通常处于 国内法的约束之下国内法的约束之下n国内法(主要是合同法)对国际经济合同关系的调整主要通过
29、个途径得以实现:n首先,合同当事人可协议选择某一国内法作为其合同的准据法;n其次,在当事人没有作出这种选择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某一国内法作为一项国际经济合同的准据法;n再次,国家可能要求某类国际经济合同必须以本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从而排除了以其他国家的法律、本国所没有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的可能。国际经济合同法规适用顺序国际经济合同法规适用顺序n如果合同被确定适用某一国内法,那么,如果合同被确定适用某一国内法,那么,该国所参加的国国所参加的国际条条约也同也同时适用于适用于该合同关系;当事人所援引的国合同关系;当事人所援引的国际惯例,如果同国内法或
30、条例,如果同国内法或条约不不发生生刚性冲突,会被看作是当事人就其性冲突,会被看作是当事人就其权利利义务关系的关系的约定而被承定而被承认。n如果合同当事人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某一条某一条约作作为合同的准据法,除非合同的准据法,除非这种种选择被有关被有关国家的法律所禁止,或者所国家的法律所禁止,或者所选择的条的条约的内容与有关国家的的内容与有关国家的强行法相冲行法相冲突,被突,被选择的条的条约应支配支配该合同关系。合同关系。n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如果合同当事人在选择国国际条条约的同的同时又又选择了国了国际惯例,除非条例,除非条约不不允允许当事人当事人对其内容予以其内容予以变通适用,通适用,惯例的内容例的
31、内容应被被视为当事人的特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定而优先于条先于条约的适用。的适用。n如果合同当事人只如果合同当事人只选择国国际惯例作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除非存在必合同的准据法,除非存在必须适用适用的的强行法行法规范,国范,国际惯例例应支配支配该项合同关系,可适用的国内法和国合同关系,可适用的国内法和国际条条约则可起到可起到补充作用。充作用。CISG与与PICC之比较之比较n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CISG)n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组织成立了专门工作组n1977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10届年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草案n1978年第11届年会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成立公约草案
32、,并决定将两个草案合二为一,形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草案。n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n1988年1月1日,公约正式生效。n截至2006年12月,该公约的缔约国已有70个国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n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编撰,2004修订。n在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管辖时,应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n在当事人约定其合同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习惯法或类似措辞时,可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n在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时,可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n国
33、际商事合同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n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内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可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的范本。合同的订立n在涉及要约与承诺的规定上,通则与公约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n通则第2.2-2.11条关于要约与承诺部分的规定与公约基本一致。n但关于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公约第19条第2款作了规定,通则未作规定。合同的效力n通则第三章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包括通则的适用范围(本通则不处理产生于以下事项的无效:缺乏能力,缺乏授权,或不道德行为或非法行为)、错误、欺诈、胁迫、重大失衡、第三人、合同无效宣告权利的丧失、部分无效、对不履行的救济、损害赔偿、规定的强制性等。n这些规
34、定基本上公约没有涉及,公约明确宣布不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的内容n通则第5章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即一般履行的规定,包括明示和默示的义务,默示义务的来源、合作、所涉及义务种类的确定、取得特定结果的义务,尽最大努力的义务、履行质量的确定、价格的确定、未定期限的合同的终止等规定。n对这些内容公约涉及的很少。合同的一般履行n通则第6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为一般履行,第二节规定了艰难情势。n第一节分别规定了履行时间、一次或分批履行、部分履行、履行顺序、提前履行、履行的地点、支票或其他支付工具、转帐支付、支付货币、未规定货币、履行费用、付款的指向、非金钱义务的指向、公共许可的申请、申请许可的程序、既未准予又未
35、拒绝给予许可、拒绝给予许可。n其中的许多内容是公约没有规定的,但公约关于买方和卖方的许多义务的规定通则也没有规定。艰难情势n艰难情势已被不同法系用其他称谓的概念所承认,如“合同目的落空”、“合同基础消失”、“情势变迁”、“情事变更”。nPICC首先界定了艰难情势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由于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的增加或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的减少,而发生的从根本上改变合同双方均势的事件。n要求:(1)合同双方均衡发生根本改变,即履约费用增加或得到履约的价值减少;(2)事件发生或当事人知道该事件发生是在订立合同之后;(3)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不能合理预见该事件;(4)事件不能被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控制;
36、(5)事件的风险不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n艰难情势的后果,就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有权毫不迟延地要求重新谈判并说明理由,但这不能使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有权停止履约,只有在合理时间内未能达成协议时才可诉诸法庭,由法庭在确定的日期并按确定的条件终止合同或为恢复合同的均衡而修改合同。n相比之下,公约主要规定的是不可抗力,其范围比艰难情势要小。不履行及其救济n在损害赔偿方面细化了公约的规定。n在根本违约问题上,提出了确定根本违约(通则称为根本不履行)的5个条件:“()不履行是否实质上剥夺了受损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并未预见也不能合理预见该结果。()对尚未履行的义务的严格
37、遵守是否是合同项下的基本要素。()不履行是否是有意的或疏忽大意;()不履行是否让受损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他不能依赖另一方当事人未来的履行;()如合同终止,违约方当事人是否将由于准备履行或履行而蒙受不相称的损失。”国际经济合同的解释国际经济合同的解释n通则第4.1-4.3条关于合同的解释的原则规定与公约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但4.44.8条关于总体性解释、有效性解释、反条款提议人规则、语言差异、填补空白条款等解释规则公约没有提及。nARTICLE 4.1(Intention of the parties)n(1)A contract shall be interpreted according
38、 to the common intention of the parties.n(2)If such an intention cannot be established,the contract shall be interpreted according to the meaning that reasonable persons of the same kind as the parties would give to it in the same circumstances.nARTICLE 4.2(Interpretation of statements and other con
39、duct)n(1)The statements and other conduct of a party shall be interpreted according to that partys intention if the other party knew or could not have been unaware of that intention.n(2)I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is not applicable,such statements and other conduct shall be interpreted according to t
40、he meaning that a reasonable person of the same kind as the other party would give to it in the same circumstances.nARTICLE 4.3(Relevant circumstances)nIn applying Articles 4.1 and 4.2,regard shall be had to all the circumstances,includingn(a)preliminary negotiations between the parties;n(b)practice
41、s which the parties have established between themselves;n(c)the conduct of the parties subsequent to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n(d)the nature and purpose of the contract;n(e)the meaning commonly given to terms and expressions in the trade concerned;n(f)usages.nARTICLE 4.4(Reference to contract
42、or statement as a whole)nTerms and expressions shall be interpreted in the light of the whole contract or statement in which they appear.nARTICLE 4.5(All terms to be given effect)nContract terms shall be interpreted so as to give effect to all the terms rather than to deprive some of them of effect.
43、nARTICLE 4.6(Contra proferentem rule)nIf contract terms supplied by one party are unclear,an interpretation against that party is preferred.nARTICLE 4.7(Linguistic discrepancies)nWhere a contract is drawn up in two or more language versions which are equally authoritative there is,in case of discrep
44、ancy between the versions,a preference for the interpretation according to a version in which the contract was originally drawn up.nARTICLE 4.8(Supplying an omitted term)n(1)Where the parties to a contract have not agreed with respect to a term which is important for a determination of their rights
45、and duties,a term which is appropriate in the circumstances shall be supplied.n(2)In determining what is an appropriate term regard shall be had,among other factors,ton(a)the intention of the parties;n(b)the nature and purpose of the contract;n(c)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n(d)reasonableness.亚麻籽买卖合
46、同条款亚麻籽买卖合同条款 双方同意,货物的质量及数量或重量以中国商品检验局或生产者验证为准。如果买方对所运货物质量有异议时,可以在货到目的港3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如果买方对所运货物数量或重量有异议时,可以在货到目的港15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买方向卖方索赔时,应提供卖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6 6月月6 6日,日,签订合同合同n7 7月月9 9日,日,买方向方向卖方支付包装材押金方支付包装材押金50005000美美圆n8 8月月6 6日,日,卖方向方向买方寄送方寄送样品品n8 8月月2222日,日,买方向方向卖方方发出开出开证申申请,列出需,列出需卖方提交的文方提交的文件,包括件,包
47、括CIQCIQn8 8月月2424日,日,卖方要求修改信用方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取消提交条款,取消提交CIQ CIQ 要求要求n8 8月月2626日,日,买方拒方拒绝卖方要求方要求n1111月月2 2日,日,卖方向方向买方方发出律出律师函,称,若不修改信用函,称,若不修改信用证条条款,将解除合同款,将解除合同n问:卖方是否有义务提交问:卖方是否有义务提交CIQCIQ?第十一讲第十一讲 国际经济法律责任国际经济法律责任n一、国际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n二、国际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n三、国际经济法律责任的确定方式n四、国际经济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 一、国际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一、国际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n
48、国国际经济法主体法主体违反法律反法律义务所所应依法承担的依法承担的强制性后果制性后果n第一,国第一,国际经济法律法律责任是任是违反法律反法律义务的后果。的后果。n国国际立法立法/国内立法国内立法n法定法定义务/约定定义务n第二,国第二,国际经济法律法律责任是一种任是一种强制性的后果。制性的后果。n第三,国第三,国际经济法律法律责任是依法承担的任是依法承担的责任。法律任。法律责任的内任的内容容应该是确定的。尽管国是确定的。尽管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比法的渊源比较复复杂,依据不,依据不同的同的规则可能会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生不同的责任,而一旦确定了任,而一旦确定了应适用的法适用的法律,那么法律律,那么法律责
49、任的内容就任的内容就应该是确定的。是确定的。n第四,国第四,国际经济法律法律责任是国任是国际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任。n研究国际经济法律责任主要应研究n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应承担法律责任?n依据何种方式确认责任是否存在?n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n作为法律运行的保障,法律责任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n由于国际经济法具有跨部门法的特性,国际经济法律责任既可能是公法性质的法律责任,也可能是私法性质的法律责任,既可能是依据国内法规范所承担的责任,也可能是依据国际法规范所承担的责任,从而使得国际经济法律责任制度更
50、为复杂。二、国际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二、国际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n国际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际经济法律责任产生的必要前提。n只有当各项构成要件或必要前提均已具备时,才会产生国际经济法律责任。n国际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违背法律义务的行为和过错。承担国际经济法律责任者承担国际经济法律责任者须为国际经济法主体须为国际经济法主体n由于国家与私人在国际经济法中处于不同的地位,所以,他们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也有区别。n国家除在个别情况下参与同私人之间的商事交往,从而可能对私人承担私法上的责任之外,在通常情况下,国家只是与私人结成经济管理关系,或与其他国家就国际经济活动的管理而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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