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篇一: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包括所属子公司)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条 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 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 :品牌企业优先于一般企业,一般企业优先于个人 ; 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 第四条 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
2、 第五条 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各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从 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 3— 5 倍罚款。 1 第六条 房屋出租时,房屋出租单位,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 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 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 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七条 单位所有临街门面和卖场柜台自己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使 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八条 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 3 年,如需要超过 3 年,应当报 经理办公会
3、研究决定。 第九条 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 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条 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法需要 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 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 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租赁期限:除 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 批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提前
4、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 2 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解除 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 第十四条 对外租赁房屋电费收取的管理单位,每月应如数收取,不得不收取 或折价收取。 第十五条 房屋出租单位应加强对外租房屋租赁人的监督,不得转租,不得对 建筑物结构造成破坏。 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单位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 则。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房屋出租单位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
5、对其使用行为负 责。 第十八条 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 的原则,由承租 人支付。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得退回装修费用。 第十九条 承租方必须爱护出租房屋内的各种设施,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 擅自改变室内水、电、暖设施,不得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 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 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使用 3 承租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一条 未 经
6、房屋出租单位许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如擅自转租造 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交纳 房屋租赁费,水、电、暖费。凡发现承租方违法经营,或改变经营范围,或转 租他人,或超过 15 天未缴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酌情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所租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贵重物品)由自己保管, 凡发生丢失、失火、盗窃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己承 担。 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出租单位应当检查门面和配套设施, 如发现有损坏的,应当在承租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7、第二十五条 各房屋出租单位要设置房屋租赁管理专管人员,负责及时收取租 金及其它费用以及对租赁房屋的日常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若遇欠费、转租 或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出租房屋须建立基础资料台帐,将合同期限、金额、承租 人信息等内容填写清楚。 第二十七条 集中大量外租或多用户租用的房屋等,凡具 4 备招标出租条件的,应使用招标办法确定承租人。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制度废止。 篇二: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
8、房屋出租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屋出租工作的透明度, 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形,特制定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如下 : 一、公司房屋出租由公司办公室具体操作实施,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 房屋出租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二、出租房屋原则上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屋价值并综 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的租赁建 议价格。 三、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 或不良记录。 四、公开招租的房屋由公司领导班子确定招租起租价。
9、五、招租程序如下 : (一)信息发布。通过报纸或其他媒体信息公开发布。 (二)公告内容。出租房屋名称、总面积、联系人、联系 5 人电话。房屋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租 赁保证金、租赁时间、地点和租赁方式等内容另行告知。 (三)招租联系。招租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 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公司到办公室联系报名;办 公室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 (四)招租方式。根据出租房屋规模、地段、朝向等情况,采用公开招租,若几 家同时有意向签约,以价高者优先的方式确定。 (五)合同签订。招租成功,承租人许交纳履约保证金
10、后,租赁双方签订合同一 式四份,双方各两份。 (六)交房流程。出租房的移交使用在公司办公室和承租人之间进行。承租人按 规定付清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办公室应向承租人办理房屋 交接手续。 (七)房屋租赁到期续租或中途退租,公司办公室应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条款,及 时办理到期续租或中途退租手续,及时结清物业、水电、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六、房屋租赁合同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财 务科存档备查,房屋租赁费应及时结清并交公司财务入账。 七、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6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为
11、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利益,结 合本小区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 1 、小区内业主在进行房屋出租时,必须在出租行为发生一个月内与承租人一 起到物业客服中心进行登记,结算相关费用(管理费、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办理 相关手续。 2 、承租人必须持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办理租赁手续。 3 、业主不得将房屋租赁给无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必须具备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并填 写, <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 <暂住人口登记表。 5、小区出租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
12、危险及危害物品 ; 不准经营开办网吧、游戏厅、练歌房、餐饮场所等。 6、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 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7、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 7 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 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 租。 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三 十日内,到物业客服中心(或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 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9、承租人按需时缴纳管理费及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或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缴 费方进行交纳。 10 、承租人有权享受小区业主的各项物业服务,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11 、承租人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12、对违反本规定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书面责成业 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如意嘉园物业公司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