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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细则(试行).docx

1、XX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加快推进我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构建现代化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我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工作管理机制,减少电子卖场价格虚高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本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电子卖场是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的“互联网+监管”交易平台,主要为预算单位提供制度保障,以实现物有所值,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 第三条 电子卖场的交易和监管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简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2、娄底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在电子卖场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采购人作为电子卖场的采购主体,承担在电子卖场开展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和完善电子卖场内控管理制度,细化内部岗位职责与分工,明确决策程序和采购标准,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规范内部权力运行,加强对下属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切实落实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及时堵塞漏洞、提示风险和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制度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

3、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制度所称服务,是指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  采购人管理 第七条 电子卖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八条 采购人应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原则,实施无预算不采购政策。基于工作实际所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科学测算项目预算经费,确定项目采购目标,杜绝超标准、豪华采购。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卖场内控管理机制,明确电子卖场交易方式的适用范围、审批流程、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实现采购活动全过程留痕,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切实履行确认采购需求和市

4、场调研的责任,及时验收结算,及时主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通过对接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和预算绩效评价。采购人应将单位基本情况和操作管理员信息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备。 第十条 采购人要加强电子卖场需求管理,明确采购需求清单管理,可以描述的采购需求,要进行准确、具体描述,对采购需求可以明确为品牌型号或具体服务要求的,采购人可以采用直购方式;对采购需求清单明确为商品标准、参数规格或服务要求以及经投资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的,采购人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清单未细化到具体标的,工程项目未编制工程量清单、未经投资评审,不得在电子卖场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电子卖场交易

5、时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充分运用首购订购、预留份额、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等政策。对湖南省规定的两型产品采取首购、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电子卖场直购适宜由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应面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直购;对于食堂食材采购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政府采购支持乡村振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22〕10号)文件精神落实食堂采购预留份额。同时各采购单位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积极扶持本地企业,鼓励周边企业入驻电子卖场及“乡村振兴馆”平台。 第十二条 电子卖场中商品价格参考栏中有平均成交价、最低成交价、平均销售价、最低销售价。平均成交价是指一个月内本电子

6、卖场同款正价商品平均成交价;最低成交价是指一个月内本电子卖场同款正价商品最低成交价;平均销售价是指在当前电子卖场同款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最低销售价是指在当前电子卖场同款商品的最低销售价。 第十三条 采购人在电子卖场交易下单前应遵循“货比三家,择优择价采购”,严禁采购价格虚高商品。尽量选择有品牌、型号的商品进行同品同型、同质同等比价,或对比选择同款商品近一个月内平均成交价接近的商品。 第十四条 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建立单位内部电子卖场商品采购的价格巡查机制,详细检查已成交商品的品牌、型号及同类产品的价格,商品成交价不得高于电子卖场中同款商品一个月内平均成交价的10%。     第十五条 采购人在

7、电子卖场直购标记为“自有商品”,或直购成交价高于电子卖场中同款商品一个月内平均成交价10%的商品,或直购商品属于采购人公告的定点品目但成交供应商不在定点范围内时,系统会触发异常公告进行预警提示,采购人在收到异常提示后,应当审慎决定是否继续签订合同,交易确属正常的经内控程序说明原因后可转为正常公告。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异常公告管理登记制度,对本单位触发异常公告后决定继续签订合同的交易情况进行登记,说明原因并加强异常公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依法组织验收、办理资金支付,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变更、中止和终止采购合同,确不能履约的,应与供应商

8、协商确认责任后及时在平台申请取消订单,无法通过协商确认责任的,应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取消订单。 第十七条 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电子卖场商品采购的履约验收管理,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履约验收的项目和履约验收发现成交价格偏高、触发异常公告后无正当理由继续签订合同的情况,应按单位内控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是指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同意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承诺书》,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或电子卖场进行注册的商家。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成为电子卖场供应商。 第十九条 供应商采取“手机号码注册+承诺”的

9、方式即可入驻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 第二十条 供应商入驻后需办理并绑定相关电子增信方可交易。入驻供应商因违反规定不予退还增信的,信用(保函)保证人无条件按承保金额划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入驻供应商应对提交的相关信息,包括注册信息、商品登记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有效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虚假注册、虚假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入驻供应商应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上柜商品、参与报价,且商品报价不得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高于电子卖场中已有同款商品平均销售价的10%。 第二十三条 入驻供应商在进行上柜商品定价时应参考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销售价格。其中,同期是指商品上柜期

10、间;大型电商是指天猫、京东、苏宁等;大型电商自营商品是指天猫、京东、苏宁等电商的自营商品,如无法查询到自营商品的,以大型电商能买到的相同商品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入驻供应商有线下实体经营店铺的,其上柜商品价格应不高于其实体经营店铺同期价格,因市场原材料、运输费等客观因素导致商品价格上涨或下跌的,供应商应及时调整上柜商品价格。 第二十五条 入驻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发现上柜商品在未及时调整价格、库存等情况下已由采购人下单的,应及时告诉采购人待价格、库存更新后重新下单。 第二十六条 入驻供应商应建立内部商品价格、库存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对上柜商品进行价格动态和库存动态跟踪管理,确保上柜商品价格符合市

11、场行情,库存数据真实可靠。上柜商品已更新换代或淘汰的,供应商应及时下架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预算管理级次安排专人对采购人及入驻供应商进行监管。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本级预算单位的采购项目,根据抽查情况对相关采购人、入驻供应商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成交价格虚高、交易异常等现象。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联合运营商、纪检监察、审计、巡察、市场监管及其它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纪委机关《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娄财购〔2022〕293号)要求,加强对电子卖场交易活动参与双方的监督

12、检查,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发现采购活动中存在主体责任缺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全或执行不到位、交易行为违法违规、成交价格虚高、交易触发异常公告而无正当理由继续签订合同等情况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已成交的认定成交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入驻供应商应自觉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如有违反其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入驻供应商出现

13、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的,财政部门将依法取消其入驻资格。 第三十一条 参与投标供应商应主动接受财政部门随机抽检、监督检查、考核和纪检监察、审计、巡察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采购人在采购电子卖场商品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成交后不按时履约、两次验收不合格,销售假冒伪劣、盗版侵权或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商品售价虚高等情况时,应及时保留实物或相关照片等证据并在电子卖场发起投诉,由运营商协调处理,如供应商拒不改正,应向财政部门进行举证。供应商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供货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说明理由,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终止采购活动

1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应商的注册信息、上柜商品信息以及采购人发布的成交公告、验收公告存在虚假、违规的,都可以实名举报,但不得利用举报恶意干扰、阻挠正常的采购活动,对入驻供应商利用举报恶意干扰的,财政部门可通知运营商暂停其提出异议的权力,情节恶劣的,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异常公告、中止订单以及六个月以上未验收结算订单的监督检查,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采购人及时整改问题、完善内控制度。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监管人员不得参与、干涉采购人及采购活动,不得插手供应商入驻、商品入库,不得干涉运营商的正常运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审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控电子卖场交易情况,杜绝成交价格虚高、交易异常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娄底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有政策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细则精神制定各县市区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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