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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职业病安全管理规程范文.docx

1、职业病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员工(含劳务工)的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等职业健康管理。 2 目的 本程序的制定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发生,保护公司员工(含劳务工)职业健康及相关权益。 3 术语和定义 3.1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 职业病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

2、业有害因素。 3.3 职业禁忌: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 职责 4.1 最高管理者负责对重大职业病防治信息的决策。 4.2 管理者代表负责对重大职业病防治信息的处理。 4.3 生产是公司职业病防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以及涉及职业禁忌岗位的员工(含劳务工)在岗期间、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相关管理制度,监督各部门职业病

3、防治工作,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配合采购部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材料、设备的供货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协助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部门在应用前的职业危害评估。 4.4 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含劳务工)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负责组织新员工(含劳务工)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对有职业禁忌人员及时调岗。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负责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岗位待遇等情况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合同中明确。负责处理保障患有职业病员工相关待遇的工作。 4.5 采购部负责配合生产部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4.6 采购部负责对可能产生职

4、业危害的材料、设备的供货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向供货单位索取相关产品的使用说明书(进口物品,应有中文说明书),化学物品应有安全技术说明书(SDS),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主要有害因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措施等内容,并及时传递给使用部门。 4.7 生产部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部门负责对公司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段、工艺岗位、工种或岗位的设备、工艺流程、原(燃)材料不断进行技术改造,采用先进技术、新工艺,把岗位职业病危害降至最低水平。 4.8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定期监测本部门相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并监督员工使用。在新技术

5、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前组织职业危害评估。 5 工作要求及程序 5.1 工作程序 5.1.1 生产部负责对公司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的以及职业禁忌的岗位进行辩识,并将辨识结果报行政人事部。 5.1.2 行政人事部建立可能造成职业病的作业岗位清单,建立职业病作业岗位人员管理台账。 5.1.3 行政人事部在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职业禁忌、岗位待遇等情况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以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形式在合同中明确。 5.1.4 采购部在采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材料、设备前,应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应向供货单位索取相关产品的

6、使用说明书(进口物品,应有中文说明书),化学物品应有安全使用说明书(SDS),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主要有害因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措施等内容,并及时传递给使用部门。 5.1.5 生产部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告知使用部门,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5.1.6 行政人事部应将职业卫生教育纳入新员工入职培训中。 5.1.7 各部门应如实告知员工作业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告知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并在现场设置职业危害告知牌。 5.1.

7、8 各部门应及时将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查、评价结果向员工公布。 5.1.9 各部门应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做好劳动防护工作。 5.1.10 职业健康检查组织部门应当选择由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5.1.11 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对涉及职业病岗位拟聘人员进行岗前体检,对不符合岗位身体条件的人员不予以聘用。 5.1.1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1) 各部门配合生产部组织本部门职业病作业岗位人员到指定职业健康检

8、查机构进行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及时反馈至行政人事部和员工本人; (2) 体检周期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执行。 5.1.13 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1) 从事职业病岗位作业人员离岗前,用人部门应通知行政人事部安排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如若离岗前三个月内接受在岗体检,即该体检可视为离岗体检。行政人事部将体检结果及时反馈至生产部及用人部门; (2)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岗位作业人员,行政人事部不得办理离岗或退休手续。 5.1.14 各部门应建立本部门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向生产部提交本部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材料。 5.1.15 职业病岗位作业人员“三岗”体检

9、报告,由人事部保留原件并存档。 5.1.16 生产部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行政人事部和各用人部门应提供协助。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5.1.17 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管理 (1) 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和确诊的职业病人员,行政人事部及用人部门应及时安排调岗; (2) 对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员应当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议,各职业健康检查组织部门应及时组织复查或治疗;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公司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10、由公司承担; (3) 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人员,行政人事部应按国家规定安排治疗、康复,并定期复检; (4) 公司应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5.1.18 作业条件控制 (1) 各部门应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作好相关发放记录; (2) 各部门应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按《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规定,设置职业危害告知牌和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设施,必要时,应设置报警装置; (3)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各使用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

11、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 生产部每年应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场所应及时组织整改; (5) 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按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6) 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应符合要求; (7) 对女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别保护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5.1.19 职业病危害申报 (1) 各部门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本部门职业病危害项目到生产部,由生产部申报到政府主管部门; (2)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事件调查和处理控制程序》按流程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1.20 各部门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必要时,予以更新。各项记录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5.1.21 各部门应建立应急小分队队伍,配备相应急救器材,负责实施现场的简单应急处理。 5.1.22 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应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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