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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doc

1、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原则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动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地上物动迁补偿原则 充分考虑被动迁人的利益,坚持动什么补什么,动多少补多少的原则。 (二)征占林木补偿原则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同一林地不做重复补偿。 (三)电力通讯等国有资产设施动迁补偿原则 国有电力、

2、电信、通迅、铁路、水利、军用设施、管道等设施动迁,按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四)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原则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五)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原则 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参照民房相应类别动迁标准;生产车间高度高于5米的按照650元/平方米计算。不能迁移的生产设施按成本价重置折旧计算,能够迁移的设备只给搬迁费,搬迁费按设备多少折算成汽车运输台班计算费用。停工搬迁损失费用按厂矿企事业单位平均月利润计算,根据前三年纳税情况,确定其平均月利润;动迁补偿在300万元以上的停

3、工搬迁损失费按4倍平均月利润计算,动迁补偿在100—300万元的停工搬迁损失费按3倍平均月利润计算,动迁补偿在100万元以下的停工搬迁损失费按2倍平均月利润计算。 (六)凡由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减免。 (七)铁路建设施工中,使用的指定乡、村运输道路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确保畅通。 (八)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路由市铁路建设征地折迁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征地工作程序 (一)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告知

4、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铁路、林业、农业等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三)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综合组卷、报批等项工作。 (五)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

5、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六)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七)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八)临时占地遵循“谁使用、谁出资、谁补偿”的原则,到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 三、动迁工作程序 (一)调查核量。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和县(市)区工作组、乡镇、村、权属人等,对拟征地上地下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登记、共同确认。 (二)签订动迁补偿协议。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依据铁路建设单位与市政府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内容和本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与涉及征地、占地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动迁补偿协议。 (三)组织动迁。协议签订后,依据具体补偿协议,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动迁户按照协议规定自行拆迁完毕。对拒不签订动迁补偿协议或签订协议后不按时按量拆迁的,要依法强制拆迁。 四、补偿支付规定 (一)动迁补偿协议

7、签订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被动迁权属人按时支付补偿款。 (二)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果树、零星树木等补偿直拨权属人。 (三)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费在签订动迁协议后分期以存折方式付给权属人。其中,动迁协议签订后首付50%,动迁验收合格后再付50%。 (四)土地、林业补偿款按国土资源部门和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责分工 (一)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在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铁路建设征地动迁、三通一平、地方协调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综合组卷、报批、占补平衡造地、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大

8、征地和办理土地登记等。 (三)市林业局负责林地设计、组卷、报批、林木采伐证的办理。 (四)电力、电信、传输等涉及有动迁任务的部门,负责按期完成所属动迁任务,不得影响施工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做好征地动迁、补偿、动迁户的安置、地方协调等工作。对于出现干扰施工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动承担征地、动迁涉及的宅基地调整等工作。 (七)公安、信访部门负责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维护正常施工秩序。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加

9、强对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要主动为辖区内的铁路建设服务,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动迁专项资金的管理。动迁补偿资金直接发到动迁户或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审计工作。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土地、林业、电力、电信等核量、测算造价、征地组卷、报批和征地拆迁补偿等环节,要加强合作,防止工作脱节。 (四)要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监察部门要对征地动迁补偿投资协议履行及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铁路建设单位和市政府签订铁路建设征地动迁投资补偿协议之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协议要求抓紧工作,确保在铁路建设需要的征地动迁时限内,完成征地动迁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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