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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年度进展报告格式.doc

1、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又称“111计划”)管理的科学与规范,根据《教育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111计划”由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组织实施,以建设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为手段,加大成建制引进海外人才的力度,在高等学校汇聚一批世界一流人才,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引进国外智力的层次,促进海外人才与国内科研骨干的融合,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重点建设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学科,提升高等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 “111计划”的总

2、体目标是瞄准国际学科发展前沿,围绕国家目标,结合高等学校具有国际前沿水平或国家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以国家重点学科为基础,以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为平台,从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或研究机构的优势学科队伍中,引进、汇聚1000余名海外学术大师、学术骨干,配备一批国内优秀的科研骨干,形成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建设100个左右世界一流的学科创新基地,努力创造具有国际影响的科研成果,提高高等学校的整体水平和国际地位。 第四条 “111计划”专项经费由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及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共同筹措,在各自年度预算计划中单列。 第五条 “111计划”以项目形式实施,按照“统筹规划、限额申报、专家评审

3、择优建设、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职责 第六条 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成立“1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的宏观指导和决策。领导小组由各主管部门部级领导和相关司级领导组成,主要职能为: 1. 制订“111计划”的整体规划; 2. 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组成“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专家委员会”,作为学术咨询机构。委员会成员实行常任制,视具体情况进行增补和调整; 3. 审核确定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的名单和资助经费等。 第七条 “111计划”领导小组委托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专家委员会,对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有关问题进行咨询,负责计划项目的评审,并对各学

4、科创新引智基地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与评估验收工作。 第八条 教育部科技司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司相关业务处室人员联合组成“111计划”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为: 1. 制订并发布“111计划”年度实施方案; 2. 对计划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3. 负责项目立项工作; 4. 负责项目经费的落实与督察工作; 5. 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计划目标的实现情况; 6. 组织对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的中期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是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的依托单位,获得“111计划”资助的高校须成立由校领导牵头

5、学校科技、外事、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校级“111计划”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应挂靠其中一个职能部门,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 1. 负责研究起草引进海外人才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并报学校批准; 2. 建立有利于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发展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3. 负责与其相关的协调和实施保障工作; 4. 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5. 负责“111计划”的动态监管和年度总结及预决算审核。 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的依托单位须在项目立项后及时将校级“111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和管理办公室成员的基本信息、组织机构设置及有关管理办法等报“11

6、1计划”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十条 “111计划”遴选范围为中央部、委、局、办所管理的“985工程”、“211工程”高等学校。具体申报资格与申报数量由年度实施方案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本计划的高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拟申报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要以国家重点学科为基础,以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为平台,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研究基础。 2. 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人员构成: (1)应聘请不少于10名海外人才,其中包括:不少于1名学术大师;不少于3名学术骨干,不少于6名来华短期学术交流学术骨干。 (2)配备不少于10名国内科研骨干。 3. 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人员应

7、具备的条件: (1)海外人才应在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或研究机构任职,且与拟建基地有良好的相关合作研究基础。 (2)海外人才所属学科领域包括基础科学、技术与工程、管理等。 (3)海外人才应具有外国国籍、所在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对中国态度友好,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富于合作精神。学术大师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岁(诺贝尔奖获得者可适当放宽),学术骨干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4)学术大师应为国际著名教授或同领域公认的知名学者,学术水平在国际同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过国际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眼光,能够把握国际科学发展的趋势,引领本学科保持或赶超国际领先水平,汇聚国际上本学科的

8、学术骨干,解决对学科或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研究课题。 (5)学术骨干应具有所在国副教授以上或其他同等职位,拥有创新性思维,与学术大师有合作基础,在所属领域取得过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6)国内工作时间:学术大师每人每年原则上累计不少于1个月;学术骨干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一般应有一名学术骨干留在基地工作;每年来华短期学术交流的学术骨干不少于6人次,时间不限。 (7)国内研究团队学术带头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科研骨干成员应具有博士学位,5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国家和省部级各类人才计划获得者应占国内科研骨干的一半以上。 第十二条 两所及两所以上高等学校不

9、得引进同一名学术大师。 第四章 申报、评审及立项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按照年度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主管部门的职能司局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报材料至“111计划”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111计划”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项目的评审工作。项目评审程序为: 1. “111计划”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凡审查不合格者将不予受理; 2. 组织相关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 3. 由初评专

10、家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专家委员会介绍情况,专家委员会成员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填写评审意见; 4. 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意见,并根据专家意见制定年度支持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5. 根据领导小组审核结果,公布“111计划”年度项目立项名单和资助经费额度。 第十六条 经批复立项建设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其申请书由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依托高校的外事、科技等相关部门及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负责人各保留1份存档,作为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评估验收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须从获得资助次年开始,认真撰写年度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基地建设实施

11、计划及详实的经费预算,并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111计划”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根据计划任务目标,自主开展合作研究、学术交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并积极争取承担国内外重大科研任务。 第十九条 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运行3年后,由“111计划”领导小组委托专家委员会对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进行中期评估。对评估结果好的,给予滚动支持;对评估存在严重问题的,将暂缓或停止资助。在总数不变的原则下,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吸纳符合条件的进入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行列。 第二十条 中期评估小组由专家委员会成员和遴选相应领域的专家组成,结合各基地年度建设计划,重点对基地的学

12、科发展、人才引进与培养、合作研究进展,以及基地的运行效率等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并提出建设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中期评估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暂缓或停止资助: 1. 保障条件不能落实,无法按原建设方案实施的; 2. 因人为可控因素影响基地正常建设的; 3. 对明显未达到计划要求、难以完成预期目标的。 第二十二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的基地负责人,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基地主要参与人员或负责人,其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111计划”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应的调整措施,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调整、中止或撤销资助。 第二十三条 学科创新

13、引智基地建设期结束后,应及时向“111计划”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包括: 1. 承担国内外重大科研任务及发表论文情况报告; 2. 人才引进与培养情况报告; 3. 基地的学科发展情况报告; 4. 经费决算汇总表和使用说明; 5. 合作研究的突出成果介绍。 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期满验收,采用现场验收的方式,主要依据批复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项目申请书》中的预期目标,重点对基地建设期内的学科提升情况,人才培养和获人才计划资助情况,合作研究取得的突出成果,基地的自主研发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验收。 专家委员会按一定比例评选出优秀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给予表彰和

14、奖励,并根据基地建设的具体情况继续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由项目资助经费支持人员所发表的相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须标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资助”(Supported by the 111 Project)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 第六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期为5年,经费来源为:列入“985 工程”的高等学校项目经费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筹措,未列入“985 工程”的高等学校项目经费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共同筹措。 第二十六条 对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的支持采取分阶

15、段滚动资助的办法,年度建设经费根据各基地年度引进人才的需要及绩效评估结果由“111计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负责人同时担任基地财务总负责人,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基地的依托单位应对基地经费的及时到位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 1. 聘请海外人才的国际旅费、津贴、住房、医疗等开支; 2. 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人员费、助研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3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3. 学科创新引智基地配备的国内优秀科研骨干赴国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从事合作研究、短期访问及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所需费用; 4. 其他与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111计划”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各“111计划”校级管理办公室参照本办法,制定本校基地建设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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