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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辽宁省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doc

1、 辽宁省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 人员过渡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5年11月17日) 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做好改革过程中现有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列入改革范围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 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具有教师职称(职务)的在编教师,都要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规定和

2、要求进行过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过渡。 二、主要内容 (一)通过学校梳理统计、个人核对确认、统一资格审查等程序,对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顺利实现现有已聘用人员的职称过渡工作。 (二)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小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三)统一后的中小

3、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四)对于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资格予以保留,按改革前实际聘用岗位过渡,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政策和程序参加竞聘。对于学校(单位)改革前已经超出岗位结构比例开展聘任的,改革时人员按照改革前实际聘任情况,正常过渡到对应岗位。 三、工作程序 过渡工作要在各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进行,按照职称

4、管理权限,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到相关部门集中办理。具体程序是: (一)审查填表。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见附表1)和《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见附表2). (二)确认公示。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确认并签名;过渡人员全部确认签名后,学校(单位)的《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应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三)审核备案。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县(市、区)以下学校(单位)将《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5、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和《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报县(市、区)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市属学校(单位)报市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按照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过渡工作在2016年6月底前高质量完成。 附件:1、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 2、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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