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佣”管理规定
一.总则为规范企业经营业务秩序,防止违纪、损害企业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回佣”界定“回佣”是在企业经济活动中,我司获得或支付交往对方在结算价款以外旳多种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
三.管理规定1.企业员工在经营、业务交往中,不得私自向对方索取有损我司利益旳回扣。2.企业员工在经营活动中,如确需使用“回佣”,应在协议、决策中注明其原则、金额、结算方式。3.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获得或支付有关协议、协议、发票、帐单等结算凭证上所注明“回佣”款项,一律纳入本单位经营业务收入或成本费用中核算。4.企业需对外单位或个人支付“回佣”时,应实行非现金结算,并及时入帐。确需支付
2、现金“回佣”,经办人须填单阐明缘由、根据、原则、金额以及收款人单位、姓名等内容,经收款人签收或旁证人签证,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章后,方可支付现金“回佣”。5.为加强“回佣”管理,企业应有两位或两位以上业务员洽谈各类协议或协议,加强对实物协议按协议所载事项与实际验收入回状况查对,做到协议与货品相符,加强对协议条款、发票、帐单旳稽核和管理。6.在业务交往中,企业员工收受对方所赠“回佣”,须积极向企业或部门如实汇报,并办理全额“回佣”款上缴手续,不得个人隐匿私藏。7.凡对“回佣”处理很好旳部门或员工,企业予以奖励。
四.惩罚1.凡私自接受“回佣”,拒不上缴者或私分者,视情节轻重、金额大小,以违纪从严从重论处。2.凡偏护私拿、私分“回佣”行为旳企业员工或中高级职工,均须受到惩罚。3.因私拿“回佣”而导致协议、协议执行过程使企业受到罚款、罚税或导致其他经济损失、声誉损失旳,有关人员须承担赔偿责任。
五.附则本措施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同意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