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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印章管理, 保证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维护印章管理的严肃性, 避免因使用不当引发各类经济、 法律问题, 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印章的规格和式样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党委、 行政印章, 钢印; 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名章( 含签字章、 方章, 下同) ; 公司机关部门印章; 公司各单位党委( 工委) 、 行政印章; 合同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 材料专用章等其它各类专用章。
第二条 公司党委和行政印章为圆形, 直径4.2厘米; 公司机关部( 室) 印章、
2、各分公司( 厂) 行政和党委印章、 项目经理部行政和工委印章为圆形, 直径4.0厘米; 公司合同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为圆形, 直径4.0厘米; 用于项目经理部的公司财务专用章为方形, 2.5ⅹ2.5厘米, 以流水编号区分; 各分公司( 厂) 的财务专用章为椭圆形, 直径4.5ⅹ3.5厘米; 其它各类专用章根据需要确定形状, 其尺寸应小于同级单位的行政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注销
第三条 公司行政印章、 机关部室印章、 基层单位( 项目经理部部) 印章、 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办公室刻制; 公司党委、 纪委、 工会、 团委印章以及基层单位党委( 工委) 、 纪委、 工会、 团委印章分别由公司
3、党委工作部、 纪委办公室、 工会办公室、 团委刻制; 公司及基层单位财务专用章由公司财务部刻制; 其它各类专用章由同级行政单位自行刻制; 基层单位下属机构印章由基层单位自行刻制。
第四条 印章刻制前, 印章刻制单位( 部门) 要办理审批手续, 经印章名称对应的本级单位负责人批准后, 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任何单位、 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公章。
第五条 印章刻制后, 由刻制单位、 部门发文启用并留存印模备案, 使用单位签字领用。
第六条 因机构更名、 撤消、 合并等原因导致印章作废时, 使用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将作废印章交回原印章刻制部门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
4、条 公司行政及党委印章、 合同专用章, 董事长和总经理名章由公司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 公司财务专用章( 含带编号财务专用章) 由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管理; 基层单位要根据印章类别指定专人管理; 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 其它各类印章由持有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建立用印审批登记台帐, 严格按照用印程序用章。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如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的, 需经同级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带出, 并按期还给专管人员。印章如有遗失, 应及时向所在办公室和地方公安部门报告, 并查清原因和责任。
第十条 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审批、 登记
5、制度, 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 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除两级公司办公室管理的公章外, 各部门印章、 党总支( 支部) 公章等, 如非业务工作联系, 不得对外。
第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 本部门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出现印章管理事故, 要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公司级印章使用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凡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各类党政公文用章, 按公司程序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 协议等法律文本, 发出的通知、 函等文件, 办理工作证、 聘任证等各种证书, 均须由有关单位( 部门) 填写用章申
6、请, 本单位( 部门) 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分管的公司高管人员审批, 公司办公室按审批结果用印, 并将备份资料留存备查或归档。
第十五条 需开具公司级证明、 介绍信外出联系工作的, 须凭所在单位( 部门) 证明方可开具, 但不得开具空白证明或介绍信。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因私需要开具有关证明或个人材料加盖公司印章的, 须凭有关单位( 部门) 的证明, 并经分管的公司高管人员审批后办理。
第十七条 办理法人委托证明书, 必须由本单位( 部门) 开出证明, 经公司董事长或法人委托人审核签字后, 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 各部门以公司名义向外部呈送的各类报表, 必须由专人统一送公司办公室办
7、理用印。
第十九条 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资质、 法人变更、 年审等手续须盖公司印章的, 须经分管的公司高管人员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条 办理银行开户、 销户、 借贷、 承兑等手续, 经财务部长审核同意并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一条 凡对外使用董事长、 总经理名章, 须经本人批示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在使用公司级印章时, 如遇特殊情况, 由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基层单位、 各部门所管印章的使用须经本单位、 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印, 具体程序和要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公司制订的印章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