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冶金用钢水罐车和铁水罐车技术规范送审稿中国钢铁标准 15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实施 ××××-××-××发布 冶金用钢水罐车和铁水罐车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etallurgical ladle car and iron ladle car (送审稿) YB/T ××××—×××× YB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ICS77.140.99 H54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
2、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 本标准由。 本标准起草人: 冶金用钢水罐车和铁水罐车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冶金用钢水罐车和铁水罐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型式试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安全使用和维护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重量不大于630t的低速轨道式冶金用钢水罐车和铁水罐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3、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700 碳素结构钢(GB/T700- ISO 630:1995 ,NEQ) GB/T985.1 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 GB/T985.2 埋弧焊的推荐坡口 GB/T1184-1996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eqv ISO 2768-2:1989) GB/T123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 GB/T1591 低合金高强度钢 GB/T1804-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GB/T1804-
4、 eqv ISO 2768-1:1989) GB/T3077-1999 合金结构钢(neq DIN EN 10083-1:1991) GB/T3323- 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 GB/T5117 碳钢焊条 GB/T5118 低合金钢焊条 GB/T5293 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 GB/T8110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 GB/T11345-1989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JB/T5000.1-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产品检验 JB/T5000.2-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火焰切割件 JB/T5000.3- 重型机
5、械通用技术条件 焊接件 JB/T5000.4-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铸铁件 JB/T5000.6-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铸钢件 JB/T5000.7-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铸钢件补焊 JB/T5000.8-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锻件 JB/T5000.9-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切削加工件 JB/T5000.10-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装配 JB/T5000.11-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配管 JB/T5000.12-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涂装 JB/T5000.13-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包装 JB/T5000.14-
6、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铸钢件无损探伤 JB/T5000.15-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锻钢件无损探伤 JB/T6061- 无损检测 焊缝磁粉检测 JB/T6062- 无损检测 焊缝渗透检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集中驱动 central drive 两组以上的主动轮组由一套走行驱动装置经过传动轴进行驱动和制动的形式。 3.2 分散驱动 discrete drive 每组主动轮组各由一套独立的走行驱动装置进行驱动和制动的形式。 3.3 平衡轮组 balance wheel 两组或两组以上车轮组经过单级或多级轴系
7、安装,以保证每个车轮都与钢轨保持接触,并有效降低轮压的结构形式。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钢水罐车、铁水罐车额定载重量优先按表1选用,需方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表1 额定载重量系列(t) 单位:吨 20 (22.5) 25 (28) 32 (36) (40) (45) 50 (56) 63 (71) 80 (90) 100 (112) 125 (140) 160 (180) 200 (2
8、25) 260 (280) 320 (360) 400 (450) 500 (560) 630 4.1.2 钢水罐车、铁水罐车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图样和技术文件要求。所选用的原材料及机电液配套设备应符合JB/T5000.1的规定。 4.1.3 钢水罐车、铁水罐车的承载能力应达到设计载重。与钢水罐车、铁水罐车有关的技术参数,应符合用户在订货合同中提出的要求,主要包括钢水罐、铁水罐车额定载重量、轨道中心距、适用轨型、车轮直径、最大轮压、行走速度、行走距离、供电方式、电源电压、电动机型号、电动机功率、液压马达型号、制动方式、制动器型号、减速机型号
9、等。 4.2 材料要求 4.2.1 钢水罐车、铁水罐车结构件所用的碳素结构钢应符合GB/T700的规定,优质碳素结构钢应符合GB/T699的规定,低合金高强度钢应符合GB/T1591的规定。 采用高强度钢材时,应特别注意选择合理的焊接工艺并进行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 所采用的钢材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2.2 铸钢件应符合JB/T5000.6的规定。铸钢件的无损探伤要求应符合JB/T5000.14的规定。 4.2.3 锻件应符合JB/T5000.8的规定。锻件的无损探伤要求应符合JB/T5000.15的规定。 4.2.4 钢水罐车、铁水罐车车轴,其性能等级应不低于GB
10、/T3077中40Cr的规定,并进行调质处理。 4.2.5 钢水罐车、铁水罐车车轮,其性能等级应不低于JB/T5000.6中ZG310~570的规定,表面热处理硬度范围300 HBW~380HBW,淬硬层深度为15mm~20mm。 4.2.6 主要承载连接销轴的材料,宜采用45钢或40Cr、35CrMo、42CrMo钢等,并进行必要的热处理。 4.2.7 普通螺栓材料应符合GB/T700的规定,高强度螺栓、螺母和垫圈用材料应符合GB/T1231的规定。 4.2.8 焊条应符合GB/T5117和GB/T5118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T8110和GB/T5293的规定。自动焊、半自动焊采
11、用的焊丝、焊剂,应与母材的综合机械性能相适应。 4.3 焊接要求 4.3.1 车辆结构件的焊接应符合JB/T5000.3的规定。 4.3.2 焊接件的未注尺寸公差、形位公差,应符合JB/T5000.3的规定,有特殊要求时应在图样上注明。 4.3.3 焊接坡口应符合GB/T985.1、GB/T985.2的规定,特殊接头应在图样上注明。 4.4 零件加工要求 4.4.1 火焰切割件的要求应符合JB/T5000.2的规定。 4.4.2 切削加工件的要求应符合JB/T5000.9的规定。 4.4.3 未注切削加工尺寸公差应符合GB/T1804中公差等级m级的规定。 4.4.4 未注形
12、位公差的切削加工零件其直线度、平面度、平行度、垂直度应符合GB/T1184中公差等级H级规定。 4.4.5 未注尺寸公差等级的铸铁件、铸钢件,其公差应符合JB/T5000.4、JB/T5000.6的规定,采用CT14,有特殊要求时应在图样上单独注明。 4.4.6 铸钢件的补焊应符合JB/T5000.7中的规定。 4.5 部件要求 4.5.1 车架 4.5.1.1 车架结构应力求简单,受力明确,传力直接,尽量降低应力集中的影响,并考虑到制造、检查、运输、安装和维护等的方便和可能性。 4.5.1.2 车架梁翼缘板和腹板除设计拼缝外,原则上不允许拼接,因加工工艺或材料长度限制必须拼接时,
13、其同一梁上翼缘板和腹板的拼缝不得处于同一截面上,且错开距离不得小于300mm。 4.5.1.3 车架梁翼缘板或腹板厚度超过30mm时,车架焊后应进行整体去应力处理。 4.5.1.4 车架上的罐座应设计导向结构,其有效导向长度应满足坐罐要求,且不得小于150mm。 4.5.1.5 车架上各机加工表面的平面度,应符合GB/T1184-1996公差等级H级规定。传感器安装面、车轮组轴承座或平衡架连接面的平面度,应不超过0.5mm。 4.5.2 走行及驱动装置 4.5.2.1 每台车辆沿运动方向左右至少对称布置一套主动轮组,主动轮组的驱动可根据需要采用集中驱动或分散驱动提供动力。 4.5.
14、2.2 车辆选用的电机,其外壳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 4.5.2.3 每一套独立的走行驱动装置至少要装设一个制动器,制动器应具有机构所要求的制动转矩,制动平稳,制动器一般布置在高速轴上,制动轮必须装在与传动机构刚性联接的轴上。 4.5.2.4 走行驱动装置安装部位应考虑维护、维修的方便,当空间较小时,应有必要的散热措施。 4.5.2.5 车轮及车轴均应进行静强度和疲劳强度计算,必要时应进行刚度计算和可靠性计算。为降低轮压,对于大吨位车辆,应考虑采用平衡架结构。 4.5.2.6 车轮组轴承的游动端应装于车辆靠外一侧。 4.5.2.7 平衡架为钢板焊接件时,焊后整体去应力处理。其平
15、面度、平行度、垂直度应符合GB/T1184-1996公差等级H级规定。 4.5.2.8 同侧车轮的轮宽中心面应在同一平面内,其偏差不得超过±1mm。同轴线车轮踏面中心距偏差不得超过±2mm。车轮安装面中心对角线偏差不得超过3mm。 4.5.3 电缆和电缆卷筒 电缆分车上固定电缆和移动供电电缆两种,电缆应选用耐高温绝缘电缆,对于自重较重的移动供电电缆,应增设能承受所需牵引力的加强钢芯。 采用电缆卷筒供电时,应防止电缆在运动过程中被磨损。对于外径不大于21.5mm的电缆,电缆卷筒底径至少应大于电缆外径的15倍,对于外径大于21.5mm的电缆,电缆卷筒底径至少应大于电缆外径的12.5倍。电缆
16、卷筒应能自动收缠电缆,电缆卷筒的驱动转矩应不小于收缠电缆时所需的最大缠绕力矩。 车上固定电缆敷设时,应有防止电缆机械损伤和热辐射损伤的措施。 4.5.4 其它要求 4.5.4.1 每台车辆至少应布置一套事故牵引装置。 4.5.4.2 车辆底部与轨面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mm。 4.5.4.3 车辆两端应装设缓冲器,选用的缓冲器应保证其缓冲容量、缓冲行程和最大缓冲力大于并接近于计算值。 4.5.4.4 沿车轮行走方向,在车轮前应安装清轨器。车辆在炉下使用时,应根据需要安装推渣器。 4.5.4.5 声光报警装置应装设在明显且安全的位置,发声分贝应大于115db,闪光频次大于40次/m
17、in。 4.5.4.6 车辆上所有作相对运动的零件,必须有可靠的润滑。润滑系统应依据具体情况,采用分散润滑或集中润滑的方式进行。 4.5.4.7 钢水罐车、铁水罐车停靠位置,一般应设两个限位开关。 4.5.5 安全防护装置 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对人身可能造成危害的零部件,应设有保护装置。车辆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链条、链轮、传动带、皮带轮、电缆卷筒等,均应装设保护罩。 车辆台面、走行驱动装置应装设防止热辐射及钢液溢流的保护装置。车辆底部受热辐射时,走行驱动装置底部应装设保护装置。 4.6 配管 车辆的配管应符合JB/T5000.11的规定。 4.
18、7 装配 车辆的装配应符合JB/T5000.10的规定。 4.8 涂装 车辆的涂装应符合JB/T5000.12的规定。车架端部和其它重要的安全部位,应涂醒目的安全警戒色。用户有特殊要求时,按用户要求执行。 5 检验和试验 5.1 外观检验 目测方法检验外观,要求干净、整齐,目测检查应包括所有重要部件的型号、规格和状态是否符合图样的要求。检查时,不必拆开所有部件,但应打开在正常维护和检查时应开启的盖子。 目测检查还应包括检查必备的证书是否已提供并经过审核。 5.2 尺寸检测 焊接件的尺寸检测应符合JB/T5000.3的规定。 机加工件的尺寸检测应符合JB/T5000.9
19、的规定。 5.3 无损检测 5.3.1 车辆焊接件的拼接焊缝应进行无损检测。焊缝无损检测应在形状尺寸及外观检查合格后进行。 5.3.2 车架主梁受拉区翼缘板和腹板的对接焊缝、车架主梁与横梁翼缘板的对接焊缝应进行100%射线或超声检测。 5.3.3 车架主梁和横梁承受弯矩的角焊缝,应进行10%超声检测和100%磁粉或渗透检测。 5.3.4 车辆其它焊接件重要部位焊缝的无损检测,应按图样规定的方法和验收级别进行。 5.3.5 焊缝的射线检测应符合GB/T3323- 的规定,其透照质量不应低于AB级,其合格级别不低于Ⅱ级。 5.3.6 焊缝的超声检测应符合GB/T11345-1989的
20、规定,其技术等级不应低于B级,其合格级别不低于Ⅱ级。 5.3.7 焊缝的磁粉检测应符合JB/T6061- 的规定,其合格级别不低于I级。 5.3.8 焊缝的渗透检测应符合JB/T6062- 的规定,其合格级别不低于I级。 5.4 试车要求 5.4.1 空载试车 每台钢水罐车和铁水罐车出厂前应进行空载试车,其走行驱动装置各部分应灵活、平稳、无异常现象,车速偏差不得超过设定速度的10%,噪音≤65dB(A)。 5.4.2 负载试验 负载满载时,主车架梁弹性下挠变形每米应小于2mm,卸载后主车架梁不得有永久变形。 制造单位因车辆的结构、性能、配置的限制以及由于负载物的特殊性而无试验条
21、件的,负载试验可在用户现场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车辆应在出厂前逐台进行检验和试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1.2 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外观检查; b) 材料、配套件质量证明文件; c) 过程检查检验资料; d) 试车; e) 油漆; f) 包装和运输防护; g) 标识等。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
22、差异时; e) 质量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6.2.2 型式检验能够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抽样数量为1台。 6.2.3 型式检验项目: a) 钢水罐、铁水罐坐罐试验; b) 负重后车架结构变形量; c) 负重后走行速度; d) 负重走行噪音; e) 负重走行起停试验; 7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7.1 标志 7.1.1 每台钢水罐车和铁水罐车应在适当明显的位置设制造铭牌,其上至少应注明: a) 制造厂名称、厂址; b) 产品型号; c) 产品名称; d) 产品编号; e) 制造日期等。 7.1.2 钢水罐车和铁水罐车出厂时,至少应附带下列文件: a
23、) 产品合格证; b) 质量证明书; c) 产品说明书; d) 装箱单等。 7.2 包装 钢水罐车和铁水罐车的包装应符合JB/T5000.13的规定,用户有特殊要求时,按用户要求执行。 7.3 贮存 钢水罐车、铁水罐车贮存期间不允许放置在腐蚀性的环境中,要防雨、防潮、注意通风,钢水罐车和铁水罐车在安装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清理和润滑。 7.4 运输 在钢水罐车和铁水罐车运输时,应严防倾倒、碰撞、倒置、受潮。装卸时,必须按起吊位置吊装。 8 安全使用和维护 8.1 安全使用 8.1.1 车辆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车辆安全操作管理制度,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定员定岗培训上
24、岗管理制度。 8.1.2 车辆启动前,必须检查车辆运行方向无阻碍,要保证车辆启动、运行时,不会危害到任何人和其它设备的安全。 8.1.3 车辆启动前,应检查车辆上的安全标识、安全装置是否工作正常。 8.1.4 坐罐时,必须有专人指挥,防止钢水罐、铁水罐非坐罐部位与车辆磕碰、撞击,坐罐过程应平稳可靠。车辆启动前,应确认挂钩已完全脱离钢水罐/铁水罐。 8.1.5 当故障发生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采取措施防止其它人员再次给车辆供电,并立即排除故障。 8.1.6 操作过程中,应遵守开/关程序和指示灯/指示器等的开关程序。 8.2 维护 8.2.1 在进行任何维护或检修前,必须通知操作者,并在操作台留有警示标识,由指定人员进行监督。 8.2.2 在进行维护、检修时要切断车辆电源,并采取措施保证在维护、检修过程中不能重新通电。 8.2.3 如为了方便维护,必须移开安全装置或安全设备时,则在维护工作结束后必须立即重新安装,并检查它们是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8.2.4 确保任何松开的螺栓重新拧紧。 8.2.5 车辆上的润滑点,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润滑。 8.2.6 对开关和控制装置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水、灰尘的侵害。 8.2.7 当在狭窄区域工作时,其安全防护措施应满足相关国家安全法规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