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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doc

1、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15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南宁政府关于印发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 〕77号 各县、区人府,市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15号)及《

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人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统一承担本行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建设、规划、房产、国资等部门及各城区人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各负其责,做好土地储备的

3、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经济和会发展规划纲要、工业发展布局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六)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计划。   第六条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各城区人府、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9月30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汇

4、总。   (二)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汇总情况,初步拟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对工业产业急需落地项目的地块、成本低的地块、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三)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征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建设、规划、房产、国资等行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经过后报市人府审批。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经市人府批准后,纳入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计划,作为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立项、规划、拆迁、用地等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七条 下列土地能够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

5、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它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市人府批准需收回处理的闲置土地,可按本办法实施土地储备。   第九条 人府依法无偿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市人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人府依法有偿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市人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6、 第十条 实施城市规划调整或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管理部门报市人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按规定给予补偿,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纳入府土地储备运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土地储备机构会同项目所在地城区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项当前期业主),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选址

7、手续;   (二)由项当前期业主根据规划选址意见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经济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三)由项当前期业主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由项当前期业主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五)由项当前期业主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   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程序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材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书面收购申请。市属国有

8、集体和非国有工业企业申请土地收购的,需征得市经济行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人申请收购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及是否有她项权利情况等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和审核,并会同申请人核定纳入土地储备的具体范围界线。如有需要,土地储备机构可函请房产、国土等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三)委托评估。土地储备机构在完成权属核查并核定收购储备范围后十个工作日内征求规划等部门意见,并在取得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相关手续后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由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储备机构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9、现值评估,地价和房屋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四)商定土地收购补偿价格,拟定土地收购补偿方案。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地价和房屋评估结果进行土地补偿价格测算,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拟定土地收购补偿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五)报市人府审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收购补偿方案报市人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人府的批复意见发布土地收购储备公告,公告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由土地储备机构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

10、七)支付土地收购补偿款及移交土地。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款,补偿款原则上用作职工安置、债务清偿、异地搬迁回建及技术改造等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土地储备机构移交土地。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储备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委托她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11、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经批准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还需提交批准搬迁改造的批复文件及其它材料;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已依法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已被依法查封但未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查封法院书面同意。   已被依法查封并已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查封法院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及其支付方式;   (

12、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五)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经市人府批准,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土地不改变用途的,按原批准用途进行评估补偿,具体如下: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原批准用途评估价的70%及地上建(构)筑物现值评估价进行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原批准用途剩余年限评估价及地上建(构)筑物现值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经市人府批准,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土地可改变用途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评估补偿,并不再对地上建(构)筑物另行补偿: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

13、土地,按新规划土地用途评估价的50%进行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新规划土地用途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对经市人府批准实施整体或部分生产区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新投资的符合国家行业投资强度要求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 〕24号)规定的单个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可根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以下标准进行评估补偿,并不再对地上建(构)筑物另行补偿:   (一)经批准的单个项目每亩投资强度满足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3000万元之间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进行补偿;   (二)经批准的单个项目每亩投

14、资强度满足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5%进行补偿;   (三)经批准的单个项目每亩投资强度满足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80%进行补偿;   (四)经批准的单个项目每亩投资强度满足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85%进行补偿;   (五)经批准的单个项目每亩投资强度满足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价

15、的90%进行补偿;   前款所称投资强度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为: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市经济行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第十九条 企业完成搬迁改造后,经市经济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实际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少于经批准的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按单个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所对应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多补部分由市经济行主管部门负责追缴并返回市财。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可经过以下方式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储备土

16、地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确定工程实施单位,建设费用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二)土地利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经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出租储备土地所得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府土地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发生。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储备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征求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建设、规划、房产、国资等部门的

17、意见,报经市人府批准后统一组织供地。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综〔 〕17号)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储备土地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市财部门审核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对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根据市财部门批复的贷款规模、年限、利率等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

18、合同及抵押合同,并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规定由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报经市人府批准,并已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仍按原收购合同的约定办理。   土地使用权人未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且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的搬迁改造批复文件中土地收购补偿方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须到有关部门重新复核搬迁改造批复文件。   第二十九条 市国土、财、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成本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确保土地储备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如违反规定的,则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构按规定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辖各县人府的土地储备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南府发〔 〕122号)及《关于企业用地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意见》(南府发〔 〕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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