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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doc

1、 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 10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已经 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6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维护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秩序,保障行人通行方便、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人行过街天桥、地

2、下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保洁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包括专用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和与地下商业街出入口兼用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 第四条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坚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方便通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统一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人防、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城管、公安、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建设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

3、总体规划。 第七条 编制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建设规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安全通行的原则; (二)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网规划,人行过街地下通道还应当同时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三)人行过街天桥净宽不小于4米,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净宽不小于5米; (四)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 (五)新建地下商业街,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同步设置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并做到人行过街地下通道与经营空间分离; (六)鼓励与周边商场、文体场馆、地铁车站等大型人流集散点直接连通; (七)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新建地下商业街同步设置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数量,应当根据城

4、市规划确定。 第八条 建设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符合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规划; (三)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四)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按照规定时限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根据行人通行需要,必须利用既有地下商业街出入口兼作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城管、人防、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定;对不符合通行安全标准的提出改造规划和标准。地下商业街投资建设或者使用的单位应当按照改造规划和标准对地下通道进行改造。未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改造,给社会和她人造成损

5、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和养护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利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由市城管部门所属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 (二)利用人防工程作为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由人防工程投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 (三)利用其它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 本条一款所称管理单位、投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利用政府

6、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负责; (二)利用人防工程作为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由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负责; (三)利用其它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照明设置维护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利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由城市路灯管理机构负责; (二)利用人防工程作为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由人防工程投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三)利用其它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7、 (一)建立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和养护制度。 (二)在上下桥处和地下通道出入口适当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管理和养护人员、监督电话、开放时间。 (三)保证各项设施完好,及时修复破损的设施。 (四)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养护。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地下通道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火灾事故照明设施和室内消火栓器材等。 (六)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知有关执法部门。 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开放时间为每日24小时。 第十四条 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在地下通道出入口和通道内明显位置设置规范的通行指示标牌。 市城管部门应当在人行过街地下通道附近街路旁设置

8、明显的交通导向标牌,引导行人走人行过街地下通道。 第十五条 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消防安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利用人防工程作为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管理和养护,由市人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其它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管理和养护,由市城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应当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实施监控。 人行过街天桥、专用地下通道应当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实施电子监控。 第十七条 行人经过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乱堆乱放物料;

9、 (二)乱涂、乱画、乱贴、乱刻; (三)聚众打闹、集会; (四)摆摊设点、贩卖物品、以各种方式招揽生意,占卜; (五)从事危及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安全的作业; (六)其它损坏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设施和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行人不得在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内夜宿。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利用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设置广告牌、悬挂物; (二)擅自利用人行过街天桥铺设管线或者装置其它设施; (三)在与地下商业街出入口兼用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范围内,设置柜台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在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附近施工作业不得影响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安全和

10、正常通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影响正常通行的,应当通知市城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通行。 第二十条 市城管部门和市人防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对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建设和管理和养护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对行政管理部门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监督改正。 第二十二条 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1、由集中行使城市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公示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管理和养护人员、监督电话、开放和关闭时间或者未设置通行指示标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及时修复损坏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中行使城市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乱扔、乱倒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2、三)乱堆乱放物料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乱涂、乱画、乱贴、乱刻的,按每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在通道内夜宿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摆摊设点、贩卖物品、以各种方式招揽生意,占卜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设置悬挂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利用天桥铺设管线或者装置其它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九)在与地下商业街出入口兼用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范围内,设置柜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对地下商业街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按照每个柜台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其它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办法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6月20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 8月1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的通告》(哈政发法字【 】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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