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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考试制度4篇.docx

1、学校考试制度4篇 【第1篇】学校考试工作制度-范本 为了保证学校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保证考试成绩的真实性,特制定本规定,以保证考试达到预期效果。 一、考生考场纪律 1.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人考场,并按指定位置就座,必须遵守监考人员的指令,开考结束前2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 2.考生除带考试必需的文化用具、开卷考试规定的书籍和参考资料外,不准带任何书籍、纸张、电子词典、有储存功能的计算器等入场。考生就坐后应主动检查座位周围是否有书籍、笔记本或有字迹的纸张等,如发现应及时报告监考教师,否则如被查出,按有关规定处理。

2、 3.考试时不得携带手机和mp4.mp5,一旦发现,立即没收。 4.考试期间如需提问,必须先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但不得向监考教师提问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 5.考生答题时,其它应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楚。 6.考试期间,学生一律不得借计算器、尺子、橡皮等文具,如确需借用他人文具,须经监考教师同意,且由监考教师代为借还。 7.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准交谈议论,不准东张西望,不准偷窥、抄袭他人试卷,严禁交换试卷或纸张,不得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否则视为作弊。 8.考生有责任保管好自己的考卷,以免他人抄袭,否则视为协同作弊。

3、 9.考试过程中,除生病和交卷外,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特殊情况经批准离开者,须有监考教师陪同,并尽快返回考场继续答卷,不得延长答卷时间。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及附近逗留、喧哗。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停止答卷,并离开考场,不得故意拖延时间,若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则按旷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计。 10.考生不准代交别人试卷,也不准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否则视为考试作弊。 二、监考教师须知 l.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迟到、早退、缺席。 2.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前1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并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 3.

4、监考人员在考试前必须彻底清场,指挥学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个别不接受指挥的考生,则不发放试卷。 4.监考教师主要职责是维护考场秩序,不得对考生进行任何提示或暗示;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若需延长考试时间,应经教务处同意。 5.严格考场管理,对学生作弊及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有权作出处理;对作弊者和严重影响考场纪律者没收其试卷并勒令其退场,收集好有关证据,并做好记录;对轻微影响考场纪律者提出警告。 6.对考场上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对超出监考权限的疑难问题,要请示巡视员后妥善处理。 7.监考教师要认真负责,注意巡查;不得在考场做任何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5、更不能在无人代理的情况下离开考场。监考人员若有急事需要离开考场,必须经巡视员同意后,由教务处进行妥善安排后,方可离开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8.严禁纵容考生作弊或有意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或包庇考生作弊事实的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9.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仔细清点试卷(包括学生已答试卷及空白试卷),确认无误后,将试卷交回指定地点处理;若收回试卷数量与领取、发放时不符,要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追回试卷。 10.若考场有作弊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教务处。 三、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学生有下列规定中确定的作弊行为之一,由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当场抓获者,

6、或有其他考生检举并有确凿证据者即可做作弊认定,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处理,书面予以批评教育,并通知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 2.学生采取不正当手段于考试前获取试题内容视为考试前作弊,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老师加分或包庇作弊事实视为考试后作弊,均以作弊论处,由教务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并通知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 3.教师有如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工作纪律: (1)有意或无意泄漏考试试题; (2)监考时为考生提供作弊条件或纵容考生作弊或包庇学生作弊事实; (3)监考时对考生进行答题提示; (4)监考时管理不力,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7、 【第2篇】学校考试制度范本 学校考试制度 素质教育并不是不要考试,考试是衡量一所学校教育质量高低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作为检查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的一种手段是必要的。通过考试有利于教学信息反馈,使领导、教师及时了解情况,从而避免教学的盲目性,提高工作的针对性,以利提高全面教育质量,同时成功的考试还可以改观学风、校风,为此学校特制订以下考试制度。 1、学校每学中期组织一次考试,作为学校了解教师教的情况及教师了解学生学的情况之依据。 2、每学期对语文、数学科由学区进行期末统一测试,教师教考分离,进行交叉监考,其余学科由教师自行组织考试。 3、教导处、教研组、

8、各任课教师都应严肃认真地组织各次考试。 4、考试或阅卷过程中,发现有教师参与舞弊的,教师期末考核定不称职。 【第3篇】中学学校考试制度-考生守则 中学(学校)考试制度--考生守则 一、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二、每科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试场;终考前五分钟方可交卷。 三、考生入场,只准带中性笔、2b铅笔、塑料橡皮、垫纸板及有关科目必备的直尺、三角板、圆规等文具,传呼机、无线通讯工具等影响考试的物品不得带入试场。 四、考生对号入座,将自己的《准考证》放在桌子的左上角。 五、答题卡要求用2b铅笔涂黑信息点;第二卷用中性笔答题(作图除

9、外)。只能在规定的地方填写或涂黑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科目、试卷类型等,不得在其他地方作任何标记。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七、在试卷和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 八、在试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考试结束之前不准在试场外逗留。 九、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 十、考生提问,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提问有关试卷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 十一、考试期间,交卷之前不准离开座位,离开试场如确因身体不适必须去厕所者,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在开

10、考前主动向监考人员出示,去厕所时应经监考人员同意后,由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十二、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起立,将答卷分别整理,答题卡和第二卷放在桌子中央,第一卷和草稿纸放在桌子右上角,反扣于桌面,有秩序地到试场外等候,试卷验收完毕,再离开考点。 【第4篇】学校考试工作制度(范本) 为了保证学校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保证考试成绩的真实性,特制定本规定,以保证考试达到预期效果。 一、考生考场纪律 1.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人考场,并按指定位置就座,必须遵守监考人员的指令,开考结束前20分

11、钟方可交卷出场。 2.考生除带考试必需的文化用具、开卷考试规定的书籍和参考资料外,不准带任何书籍、纸张、电子词典、有储存功能的计算器等入场。考生就坐后应主动检查座位周围是否有书籍、笔记本或有字迹的纸张等,如发现应及时报告监考教师,否则如被查出,按有关规定处理。 3.考试时不得携带手机和mp4.mp5,一旦发现,立即没收。 4.考试期间如需提问,必须先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但不得向监考教师提问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 5.考生答题时,其它应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楚。 6.考试期间,学生一律不得借计算器、尺子、橡皮等文具,如确需借用

12、他人文具,须经监考教师同意,且由监考教师代为借还。 7.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准交谈议论,不准东张西望,不准偷窥、抄袭他人试卷,严禁交换试卷或纸张,不得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否则视为作弊。 8.考生有责任保管好自己的考卷,以免他人抄袭,否则视为协同作弊。 9.考试过程中,除生病和交卷外,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特殊情况经批准离开者,须有监考教师陪同,并尽快返回考场继续答卷,不得延长答卷时间。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及附近逗留、喧哗。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停止答卷,并离开考场,不得故意拖延时间,若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则按旷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计。 10.考生不

13、准代交别人试卷,也不准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否则视为考试作弊。 二、监考教师须知 1.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迟到、早退、缺席。 2.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前1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并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 3.监考人员在考试前必须彻底清场,指挥学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个别不接 受指挥的考生,则不发放试卷。 4.监考教师主要职责是维护考场秩序,不得对考生进行任何提示或暗示;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若需延长考试时间,应经教务处同意。 5.严格考场管理,对学生作弊及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有权作出处理;对作弊

14、者和严重影响考场纪律者没收其试卷并勒令其退场,收集好有关证据,并做好记录;对轻微影响考场纪律者提出警告。 6.对考场上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对超出监考权限的疑难问题,要请示巡视员后妥善处理。 7.监考教师要认真负责,注意巡查;不得在考场做任何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更不能在无人代理的情况下离开考场。监考人员若有急事需要离开考场,必须经巡视员同意后,由教务处进行妥善安排后,方可离开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8.严禁纵容考生作弊或有意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或包庇考生作弊事实的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9.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仔细清点试卷(包括学生已答试卷及空白试卷)

15、确认无误后,将试卷交回指定地点处理;若收回试卷数量与领取、发放时不符,要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追回试卷。 10.若考场有作弊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教务处。 三、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学生有下列规定中确定的作弊行为之一,由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当场抓获者,或有其他考生检举并有确凿证据者即可做作弊认定,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处理,书面予以批评教育,并通知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 2.学生采取不正当手段于考试前获取试题内容视为考试前作弊,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老师加分或包庇作弊事实视为考试后作弊,均以作弊论处,由教务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并通知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 3.教师有如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工作纪律: (1)有意或无意泄漏考试试题; (2)监考时为考生提供作弊条件或纵容考生作弊或包庇学生作弊事实; (3)监考时对考生进行答题提示; (4)监考时管理不力,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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