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与发放暂行管理办法 8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与发放暂行管理办法 厦大学〔 〕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奖学金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与发放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厦大学〔 〕61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纳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生、委托培养研究生、定向培养研究生、各类专业
2、学位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等。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学校筹措办学资金、导师配套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第二章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 参评研究生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位课程成绩合格; (四)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两种。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设置如下表: 表1 级、 级博士
3、研究生奖学金的等级和标准 资助对象 等级 标准 级、 级博士研究生 特等奖 9.6万元/全程(三年) 一等奖 3.2万元/年 二等奖 2.5万元/年 三等奖 2.3万元/年 四等奖 1万元/年 表2 级之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比例 资助对象 等级 标准 比例 级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 特等奖 9.6万元/全程(三年) 10% 一等奖 3.2万元/年 20% 二等奖 2.5万元/年 70%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设置如下表: 资助对象 等级 标准 比例 备注 硕士研究生 特等奖 5.1万元/全
4、程(三年) 特等奖和一等奖合计比例为15% 该标准从 9月1日起执行。 一等奖 1.7万元/年 二等奖 1.5万元/年 35% 三等奖 0.8万元/年 50% 第八条 提前攻博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进行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进行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九条 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可根据各自学科特点制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规定具体的评定条件、奖学金等级、标准和比例,但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等级、标准和比例。实施细则需分别报研究生院和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十条
5、 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全面工作,指导检查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的职责为: (一)审核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制定的实施细则中的评定条件; (二)每月于5日前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提供学生异动信息。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的职责为: (一)审核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制定的实施细则中的研究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比例; (二)审核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实际评定的等级、标准和比例; (三)审核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每月停发和补发的名单; (四)测算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按研究生奖学金的生均标准扣除应抵扣学费后的经费。 第十三条 财务处的
6、职责为: (一)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二)设立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研究生奖学金专门账户; (三)负责将按研究生奖学金的生均标准扣除应抵扣学费后的经费划拨到学院、研究院、教学部专门账户中。 第十四条 学院、研究院、教学部的职责为: (一)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二)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三)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并制定发放方案; (四)负责于每月5日前制定本单位每月研究生奖学金停发和补发方案; (五)确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一支笔,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
7、学生工作处于每年7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发布下一年评定通知; (二)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单位提交申请表和评定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二年级以上的研究生由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根据本单位实施细则组织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必须由各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一周; (四)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于9月25日前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五)学生工作处审核各单位评定的等级、标准和比例; (六)报校领导批准,由财务处发放。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 已获得奖学
8、金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况,终止发放奖学金,并不得参与下一年的研究生奖学金(含特等奖学金)的评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七条 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伪造实验数据或有其它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研究生,终止发放奖学金,在校期间不再参评研究生奖学金。 第十八条 奖学金总额高于学费的,学校每年将学费从奖学金中一次性扣除,剩余奖学金分十个月平均发放(7、8月不发)。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总额低于学费的,奖学金分十个月平均发放(7、8月不发)。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总额低于学费的,学校将其中4000元分十个月平均发放(7、8月不发放
9、剩余奖学金一次性扣除抵作学费。 第十九条 出国(境)学习学生的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为: (一)出国(境)学习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研究生奖学金照发。 (二)公派出国(境)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奖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暂停发放,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恢复发放,并一次性补发离校期间停发的奖学金。 (三)因私出国(境)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奖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停止发放,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恢复发放。 第二十条 申请休学的,停发奖学金,未发部分待学生复学后转作当年的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提前毕业研究生按照实际在校时间进行评定。 第二十二条 中途退学的,自退学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其它特殊情形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除本直博研究生)享受研究生奖学金资助的年限最多为三年,本直博研究生享受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资助的年限最多为五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厦大学〔 〕6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