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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教辅岗位绩效考核实施办法.doc

1、教育科学学院教辅岗位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校发〔2015〕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辅人员主要职责是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提供保障服务。其工作表现形式是管理、服务和业务研究。对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考核,要坚持以服务质量为主,并兼顾业务研究进行评价;坚持定性考核为主并体现专业水平;构建服务质量、业绩成果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促进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教学科研工作的积极性。 一、考核内容 教辅人员工作性质出发,评价内容包括服务质量和业绩成果。服务质量评价,包括德、能、勤、绩四项内容,分别考核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

2、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能力;敬业精神、工作态度、考勤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日常工作质量和效率。业绩成果评价指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研究工作数量和质量。 二、考核方法 对教辅人员绩效评价,采取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办法。其中:定性评价占70%,定量评价占30%。 (一)定性评价 1.定性评价主要针对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完成任务情况。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个人总结评分、面向服务对象评分、部门领导小组评分。其中:个人总结评分占10%,面向服务对象评分20%,部门领导小组评分占40%,共计总分值70分。 2.个人总结评分由被考评人自主填写《内

3、蒙古师范大学非教师技术人员工作绩效个人评价表》,并自主给出得分。其目的是通过对照检查,提高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的自觉性。 3.面向服务对象评分和部门领导小组评分,采取无记名评价,主要是在学院内部进行评价。 (二)定量评价 定量分包括奖励分和罚扣分。 1.奖励分 (1)受表彰得分(最高5分) 获自治区级以上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奖励,每项加3分;获厅局级奖励的每项加2分;获学校“三育人”先进个人加1.5分;校级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加1分;校级其他奖励加0.3分。获学院“三育人”先进个人的加1分,获院级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奖励的加0.5分,获院级

4、其他奖励的每项加0.3分获其他。 (2)专业研究分(最高分15分) 主持与个人所聘岗位专业相一致的研究课题,国家级研究项目加15分,主要参与人加3分;自治区级研究项目的主持人加6分,主要参与人加2分;厅局级项目主持人加4分,主要参与人加1分;校级项目主持人加2分,主要参与人加0.5分。按完成年限分配分数。 取得发明专利每项加15分,实用专利和

5、外观设计专利每项10分;取得软件著作权每项加8分;获自治区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排名第一者每项加15分,其他人员加8分;获厅级科研奖励排名第一者每项加6分,其他人员加2分;校级科研奖排名第一者每项加2分,其他人员加0.5分。 发表与所聘岗位专业相一致的研究性论文,核心期刊每篇加8分;省部级专业性学术期刊每篇加5分;大学学报每篇加4分;非核心期刊每篇加3分。 (3)起草材料工作分(最高分5分) 起草学院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要点、大型评估报告,每项加2分;起草学院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专项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文件等重要材料,每项加1分;起草学院大型会议或大型活动通知、实施方案等,每项加0.2

6、分。以上各项如有多人参与完成,由项目负责人按实际工作量分配分数。 (4)兼职工作分(最高分5分) 兼任本岗位职责范围以外的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学位点主任、挂靠学会秘书长等学院相关工作职务,并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每项加3分;兼任工会委员、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工作,并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每项加1分。 (5)夜间值班分(最高分3分) 在盛乐校区夜间值班,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无旷班者加3分。 (6)全勤奖励分(10分) 全年正常上班,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者,加10分。 2.罚扣分(负值) 病假年累计超过7天的,有医院证明确不能工作者,每5天减1分;未提交医院证明的,每2天减1分; 事

7、假年累计超过7天的,每天减0.3分;超过15天的,每天减0.5分;超过20天,每天减1分; 旷工,每天减3分; 迟到、早退,每次减0.3分; 无故不参加学院要求的集体活动(如政治学习、全院教职工会议、运动会、开学典礼、毕业典礼、报告会等),每次减0.5分。 三、评价等次确定 (一)评价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一级等次和七个二级等次。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绩效评价等次表 一级等次 二级等次 评价得分 优秀 1 95以上 2 90-94 合格 3 80-89 4 70-79 5 65-69 基本合格 6 60-64 不合格 7 59

8、分以下 (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评价等次为不合格: 1.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天或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 2.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并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3.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品行不端,作风低劣,教职工反映强烈,经查证属实者;5.学术不端,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6.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者; 7.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者。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评价等次不得定为优秀: 1.当年7月份以后新进人员; 2.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和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以上者; 3.有旷工情形者; 4.无正

9、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者; 5.工作拖延,工作失误明显,有失职倾向者。 四、评价等次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应用 为充分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等次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相挂钩,即按照不同的考核等次,确定不同的绩效系数。具体如下表: 教辅岗位评价等次绩效系数表 一级 二级 评价得分 绩效系数(r) 优秀 1 95以上 1.2 2 90-94 1.1 合格 3 80-89 1 4 70-79 0.95 5 65-69 0.9 基本合格 6 60-64 0.6 不合格 7 59分以下 0 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奖励性绩效计算公式如下: P=r·P0 其中:P为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额 r为绩效系数 P0为奖励性绩效工资核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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