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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国内设计管理规范.doc

1、 外国企业在国内设计管理规范 7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市[ ]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

2、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五月十日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外国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登记的、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外国企业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施工图设计(详

3、细设计)文件等建设工程设计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提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之前的方案设计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以下简称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以下简称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 第五条 合作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合同,应当由合作设计的中方设计企业或者中外双方设计企业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设计合同应为中文文本。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合作设计的外国企业是否具备设计能力进行资格预审,

4、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外国企业方可参与合作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时,能够要求外国企业提供以下能满足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要求有外国企业所在国官方文字与中文译本两种文本。 (一)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二)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 (三)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设计业绩证明; (四)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 (五)国际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认证证书; (六)参与中国项目设计的全部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最高学历证明

5、和执业注册证明; (七)与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设计的意向书; (八)其它有关材料。 第八条 外国企业与其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合作设计时,必须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作设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作设计协议应有中文文本。 合作设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作设计各方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所在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身份证明登记号码、住所、联系方式;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名称、所在地、规模; (三)合作设计的范围、期限和方式,对设计内容、深度、质量和工作进度的要求; (四)合作设计各方对设计任务、权利和义务的划分; (五)合作设计的收费构成、分配方法和纳税责

6、任; (六)违反协议的责任及对协议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七)协议生效的条件及协议签定的日期、地点; (八)各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工程设计合同(副本)、合作设计协议(副本)和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材料(复印件)应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外国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承接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中国政府颁布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无相应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

7、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的中外合作设计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供中文文本; (二)符合中国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规定; (三)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四)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文件封面应注明项目及合作各方企业名称、首页应注明合作各方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名称并签章; (五)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图签中应注明合作设计各方的企业名称,应有项目设计人员的签字,其它按中国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出图规定办理。 (六)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由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审核确认、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

8、并加盖中方设计企业的公章后方为有效设计文件; 未实施工程设计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应由中方设计企业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中方设计企业的公章后方为有效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 外国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承接建设工程设计收取设计费用,应参照执行中国的设计收费标准,并按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向中国政府纳税。 由外国企业提供设计文件,需要中方设计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或者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审核确认费用。 第十三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设计机构在中国内地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国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其不良记录,向其所在国政府和相关行业组织通报。 第十五条 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中国未承诺对外开放的其它工程,禁止外国企业参与设计。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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