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46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识别、 获取、 评审、 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与其它要求管理制度 3、 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适用评审表 4、 安全生产文件与档案管理制度 5、 出租汽车安全管理制度 6、 有关资料复印件 识别、 获取、 评审、 更新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标准规范与其它要求的管理制度
2、总 则 1、 为及时识别、 获取和更新与公司运输经营活动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管理制度, 并将获取信息及时传达给驾驶和从业人员和相关方, 以达到提高员工守法意识、 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和其它要求的管理制度的获取、 识别与更新的控制。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的目的是普及安全知识,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 需要获取的国家及地方法律、 法规和其它要求的管理制度, 包括: 国际公约, 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 地方安全生产法规、 标准、 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政
3、府文件通知等。对法律法规的识别应做到及时、 有效、 可靠。 职 责 4、 安全办负责获取、 识别、 更新与安全生产管理、 事故与应急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现场职业危害防治等相关的国际公约、 国家法律、 法规、 标准和地方行政法规、 规章、 行业标准和其它要求, 并及时传递到各相关方。负责建立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标准及其它要求的清单”和法律法规文本数据库, 每年进行一次更新。 5、 行政综合部门负责获取、 识别收取当地政府法规、 规章、 文件通知、 公报等, 经公司领导批阅, 并及时传递至安全办存档。 6、 综合部门负责获取、 识别、 更新与工伤保险、 劳动能力鉴定、
4、 职业病防治、 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国家法律、 法规、 标准和地方行政法规、 规章、 行业标准和其它要求, 并及时传递至安全办。 7、 运输调度部门负责获取、 识别、 更新与运输安全等相关的国际公约、 国家法律、 法规、 标准和地方行政法规、 规章、 行业标准和其它要求, 并及时传递至安全办。 8、 财务部门负责获取、 识别、 更新与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及审核相关的国家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章, 并及时传递至安全办。 9、 其它部门、 岗位根据管理职责, 负责获取、 识别、 更新与本单位安全职责相关的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行业标准和其它要求, 并及时传递至安全办。 获取与识别 10、 获
5、取途径 ( 1) 、 安全办经过各级政府会议、 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管理信息网、 新闻媒体、 行业协会或团体、 标准化数据库和服务机构、 媒体、 网络等方式查询获取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 标准及其它要求。 ( 2) 、 上级部门的通知、 公报等文本由行政综合部门收集整理。 ( 3) 、 其它各职能部门从专业或地方报刊、 杂志、 数据库和服务机构、 媒体、 网络等方式查询等索取的法律、 法规及其它要求, 应及时传递至安全办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备案。 11、 安全办组织相关部门, 根据公司运输经营过程中所有的危险、 有害因素, 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 每年一次对获取、 识别的法律、 法规、
6、标准及其它要求进行评审确认, 及时修订和更新法律、 法规清单, 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 编制《适用的法律、 法规清单》, 并建立法律法规文本或数据库。 当现行法律、 法规、 标准和其它要求更新时, 公司应重新及时组织对法律、 法规、 标准和其它要求进行识别。 当生产过程中的危险、 有害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法律、 法规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识别。 工作落实 12、 安全办及时将适用的法律、 法规和其它要求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摘编, 下发到相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宣贯培训并记录; 及时传达给员工及相关方, 要求其遵照执行并形成记录。法律法规的普及需做到涉及所有层面的员工。 14、 各部门应及时组
7、织学习法律、 法规、 标准及其它要求并在安全标准化运行中严格遵守, 各部门培训学习情况记录于安全例会台帐。法律法规的普及以培训、 电视宣传、 会议、 报纸等多种形式进行。 15、 行政综合部门负责对承包商采取发送告知书、 宣传材料等方式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标准及其它要求传达给相关方。 16、 安全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贯彻执行安全法律、 法规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 对评价出的不符合项进行原因分析, 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 由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评价应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 法规、 标准及其它要求, 安全办负责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须将安全法律法规融入公司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中。 管理
8、制度评审与修订 17、 安全办根据获取和识别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变更情况, 每年一次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司颁发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评审和修订; 必要时可立即评审和修订, 确保管理制度的合法有效。 18、 当发生事故时, 技术、 车辆材料等发生变更时, 各部门应及时对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 确保适用性和有效性。 监督与考核 19、 对第4条至第9条中负有识别和获取责任的单位, 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标准及政府其它有关要求活动。 对开展识别和获取工作较好的单位, 按照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标准及政府其它有关
9、要求的项数, 每一项给予奖励20元; 对未开展识别和获取的单位, 每年度给予处罚200元。 20、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上述工作的监督考核, 并纳入各单位安全生产奖罚考核中。 附 则 《法律法规及政府其它要求制度评审表》; 安全生产文件与档案管理制度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为充分发挥公司的安全生产档案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规范档案的管理、 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特制订本制度。本标准对公司安全生产具有保存与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 图表、 声像等文件材料归档整理的范围、 时间、 要求、 保管和变更等作了统一规定。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10、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档案文件材料收集、 整理、 归档。 2.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3.术语与定义 3.1.安全生产档案: 指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 对国家、 社会及公司安全生产具有保存与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 图表、 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4.职责 4.1.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领导。 4.2.行政综合部门 4.2.1.任命综合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4.2.1.1.对公司档案文件的齐全、 完整和准确使用负责, 督促检查档案管理人员做好平时收发、 登记、 立卷工作。 4.3.安全生产档案员职责 4.3.1.负责公司安全
11、生产资料的收集、 整理及归档。 4.3.2.负责档案资料的查询、 借阅、 发放、 回收及文件的销毁或隔离存放。 4.3.3.负责安全档案的防火、 防潮、 防盗等, 并保证安全档案资料的安全, 不得泄密。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安全生产档案内容、 范围、 期限 5.1.1.安全组织 5.1.1.1.档案内容 ----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安全管理网络体系; ----档案管理期限: 根据机构设置和人员变更及调整, 并长期保存。 5.1.1.2.档案管理部门: 综合部门。
12、 5.1.1.3.档案管理期限: 长期 5.1.2.法律法规、 行业标准、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印发的重要指示, 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5.1.2.1档案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行业标准; ------安全监察指令书、 停产整顿通知书等各类执法文书; -----落实执行各类文书所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报告及记录; ------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13、各工种、 岗位或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各类安全责任制、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实施、 修订及作废的文件。 5.1.2.2 档案管理部门: 综合部门。 5.1.2.3 档案管理期限: 长期 5.1.3.有关文件、 计划、 总结 5.1.3.1档案内容 ——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 通知及执行情况汇报、 记录; ——上报的各种安全生产方面的计划、 总结、 报告等材料。 5.1.3.2 档案管理部门: 综合部门。 5.1.4.安全检查 5.1.4.1档案内容 ——日常检查记录及处理情况记录; ——月度、 季度及年度检查记录及处理情况记录; ——安
14、全检查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情况记录; ——各专项安全检查的计划安排、 检查记录及处理情况; ——各项检查的总结汇报材料; ——其它与安全检查相关的材料。 5.1.4.2 档案管理部门: 综合部门。 5.1.4.3档案管理期限: 长期。 5.1.5.安全教育 5.1.5.1档案内容 ——安全培训计划; ——主要负责人、 中层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记录; ——职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教育培训记录; ——复工、 换岗教育培训记录; ——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安全活动、 班前会等) 及总结; ——应急
15、救援预案、 演练记录及总结。 5.1.5.2 档案管理部门: 综合部门。 5.1.5.3 档案管理期限: 职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教育培训记录长期保存; 其它5年。 5.1.6.安全投入 5.1.6.1 档案内容。 ——年度安全投入的计划及专项安全投入计划(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 ; ——安全、 宣传、 教育培训投入的资料; ——隐患整改方面的投入资料; ——防护用品方面的投入资料; ——安全防护设备、 设施方面的投入资料; ——安全评价、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 安全代理方面的投入资料。 5.1.6.2档案管理部门: 综合部门。
16、 5.1.6.3档案管理期限: 长期。 5.1.7.工伤保险 5.1.7.1档案内容 ——参加工伤保险员工的名单; ——公司为职工缴纳保险费的凭证或单据; ——发生工伤的员工获得工伤保险理赔的凭证或单据; ——其它与工伤保险相关的文件、 凭证或单据。 5.1.7.2 档案管理部门: 综合部门。 5.1.7.3档案管理期限: 长期。 5.1.8.职业病防治 5.1.8.1 档案内容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情况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种类;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的预防措施情况;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定期检测检验报告; ——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的职工
17、及其身体检查情况( 健康档案) ; ——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情况及其身体检查、 治疗记录; ——其它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文件、 材料。 5.1.8.2 档案管理部门: 综合部门。 5.1.8.3 档案管理期限: 长期。 5.1.9.劳动防护用品 5.1.9.1档案内容。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执行情况的记录; ——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职工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记录; ——其它与劳动防护用品有关的文件、 材料。 5.1.9.2 档案管理部门: 综合部门。 5.1.9.3 档案管理期限: 长期。 5.1.10. ”三同时”管理 5.1.10
18、1 档案内容 ——有关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方面”三同时”项目的文件、 材料; ——”三同时”项目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三同时”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其它与”三同时”项目相关的文件、 资料。 5.1.10.2 档案管理部门: 综合部门。 5.1.10.3档案管理期限: 长期。 5.1.11.安全防护设备( 含劳动卫生设备, 下同) 5.1.11.1档案内容 ——各类安全防护设备的种类及型号等基本情况资料; ——各类安全防护设备管理部门及设备运行情况记录; ——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运行维护保养情况记录; ——应急救援设备的
19、种类、 数量和型号及管理部门、 状况等记录; ——其它与安全防护设备相关的文件、 资料和记录。 5.1.11.2 档案管理部门: 综合部门。 5.1.11.3 档案管理期限: 各类安全防护设备的种类及型号等基本情况资料, 应急救援设备的种类、 数量和型号, 其它与安全防护设备相关的文件、 资料长期; 其它记录5年 5.1.12.用电管理 5.1.12.1档案内容 ——用电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记录; ——配电室运行状况记录; ——临时用电申请及拆除记录; ——配电箱等用电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5.1.12.2 档案管理部门: 综合部门。 5.1.12.3档案管理期限:
20、 5年 5.1.13.车辆设备 5.1.13.1档案内容 ——车辆设备的设计文件、 制造单位、 车辆质量合格证明、 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车辆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车辆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车辆设备及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车辆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1.13.2档案管理部门: 综合部门。 5.1.13.3档案管理期限: 车辆设备的设计文件、 制造单位、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车辆设备安全附件、
21、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检验报告长期; 其它检查记录5年。 5.1.14.人身伤害事故调查处理 5.1.14.1档案内容 ——发生事故经过介绍; ——事故调查组成人员名单及事故调查的相关会议记录; ——事故调查收集各类证据; ——事故分析会记录; ——关于事故的原因分析、 责任认定和防护措施的相关决定文件; ——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的文件; ——月度事故报表; ——其它与事故相关的文件、 材料。 5.1.14.2档案管理部门: 综合部门。 5.1.14.3档案管理期限: 长期。 5.1.15.基建安全设计技术资料、
22、 5.1.15.1 档案内容: ——基建设计资料、 图纸。 5.1.15.2档案管理部门: 综合部门。 5.1.15.3档案管理期限: 长期。 5.1.16 运输监测记录资料 5.1.16.1档案内容: ——监测记录台帐; 5.1.16.2档案管理部门: 综合部门。 5.1.16.3档案管理期限: 长期。 5.2.档案收集整理与管理 5.2.1.建立专人专管文件的制度, 并统一收发、 清退、 保管, 严格执行文件的收发、 编号、 登记和回执制度, 要建立健全《收发文登记簿》。 5.2.2.档案收集整理要求 5.2.2.1归档材料须是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与安全生产
23、有关的各种文件、 规章制度、 技术资料、 原始记录、 图片、 图纸等资料。 5.2.2.2 归档材料应确保完整、 准确、 系统, 反映安全生产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5.2.2.3 归档材料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 标准和要求进行整理、 编目。 5.2.2.4 用纸、 用笔标准(不得使用铅笔、 圆珠笔), 字迹清晰。 5.2.2.5 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与内容相同的纸质文件同时归档。 5.2.2.6基础建设、 物料购置与处理、 产品生产等活动中形成的与安全相关联材料, 在项目结束后整理归档; 5.2.2.7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能够按每月、 每季或年归档, 也可
24、按项目或活动归档。 5.2.3.档案管理 5.2.3.1 特殊载体安全生产档案(录像带、 照片、 磁盘等)可按载体形式、 所反映问题或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编目。 5.2.3.2 特殊载体安全生产档案要遵照有关照片、 声像、 电子档案的标准, 按其载体形式分别保存, 并注明与相关纸质档案的互见号。 5.2.3.3 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安全生产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5.2.3.4 保管到期的安全生产档案应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后已失去保存价值的安全生产档案, 应写出鉴定报告并编制销毁清册, 报主管负责人审批。销毁安全生产档案时必须履行严格的签字手续, 由两人以上监销, 销毁清册应长期保存。
25、 5.3.档案利用 5.3.1.综合部门要每年编制库存档案索引目录。 5.3.2.严格执行档案借阅要求, 做好登记。 a 借阅档案都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签名要正楷, 名字要清楚。 b档案借期不超过二周, 逾期不能归还者需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c 借阅者要遵守档案保密制度、 爱护档案, 不得损坏丢失, 不得随意转借她人, 不得在档案上随意涂改划线。 d 借阅者如需要摘录时, 必须经领导批准, 介绍信中写明是”查阅”的不准借出门; 公司各单位或个人借阅档案时, 除借本单位业务范围者外, 其余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6.检查与考核 6.1.不按归档范围、 归档时间保存档案资料的, 应
26、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 6.2.对不执行本标准将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已有或丢失( 泄密) 、 损坏的个人, 情节严重者给予处罚, 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6.3.对违反了借阅和审批要求的个人及责任单位将根据资料损坏大小, 资料重要程度和密级给予责任单位或个人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6.4.对在检查中不合格的部门给予300~800元的经济处罚。 7.附录 7.1.本制度由公司行政综合部门负责解释。 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 出租汽车安全管理制度 1、 为规范我公司出租汽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强化出租车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7、安全生产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制度。 2、 公司所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政策, 按照本规程,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 并组织实施。 3、 出租汽车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出租汽车安全源头关, 有效预防和减少因出租汽车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故。 4、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汽车的驾驶人员、 车辆进行严
28、格检查, 确保安全。 6、 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 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7、 、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 安全检查、 事故处理、 责任追究等工作, 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应当严格落实。 8、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 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4小时以上培训。 9、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每月
29、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安全例会, 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有关事故后,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 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 培训、 考核、 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 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0、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 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 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 11、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 妥善保管备查。 12、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度出租汽车营业收入
30、总额的1.5 % , 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 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 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 安全教育培训、 应急救援演练、 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安全生产经费年度结余能够转入下年度使用, 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 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13、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设备, 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 不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14、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15、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 并确保齐全有效。 16、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
31、然灾害、 客运量突增、 公共卫生以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 应急指挥、 通信联络、 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理措施等内容。 17、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 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 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上车: ( 1) 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 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 2) 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上车等关键环节对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行包进行安全检查, 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 3) 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18、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
32、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 按照要求, 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 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 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 在运行: ( 1) 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汽车结构、 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 并经考核合格; ( 2) 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 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 设备; ( 3) 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出租车, 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 加盖汽车安全例行检查印章, 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出租汽车调度部门在调度时, 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
33、通知单”进行检查, 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排班。 19、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上路检查制度, 对出租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车和驾驶员运营。对出租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行驶证、 《 道路运输证》 、 出租车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 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 从业资格证件等。经检查符合要求的出租车和驾驶员, 检查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并经受检出租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20、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租车内部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出租车的安全生产运营, 向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 报告安全隐患, 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法定代表人
34、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 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 21、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2、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并根据评价报告, 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 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23、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公开举报电话号码、 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充分发挥乘客、 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出租车经营者对接
35、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福建省长乐市出租汽车公司 安全行车操作规程 1、 车辆行驶安全操作 1.1 车辆在道路同方向行驶时的操作 ( 1)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 左侧为快速车道, 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的车辆应当按照快速车道的速度行驶, 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行驶速度的, 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 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车辆超过前车时, 能够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 2)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 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1.2 车辆在道路上行
36、驶速度的规定 1.2.1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 标线标明的速度。 1.2.2 在没有限速标志、 标线的道路上, 车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 1)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 城市道路每小时30公里, 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 2) 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 城市道路为每小时40公里, 公路为每小时60公里。 1.2.3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 ( 1) 进出非机动车道, 经过场镇、 急弯路、 窄路、 窄桥时; ( 2) 掉头、 转弯、 下坡时; ( 3) 遇雾、 雨、 沙尘、 冰雹, 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37、 4) 在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 5)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1.3 车辆超车时的操作 1.3.1 车辆超车时, 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变换使用远、 近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的道路上, 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应降低速度、 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分的安全距离后, 从前车的左侧超越, 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 开启右转向灯, 驶回原车道。 1.3.2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超车: ( 1) 前车正在左转弯、 掉头、 超车的; ( 2)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 3) 前车为执行紧急任
38、务的警车、 消防车、 救护车、 工程抢险车的; ( 4) 行经场镇、 交叉路口、 窄桥、 弯桥、 弯道、 陡坡、 隧道、 人行横道、 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1.4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 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 减速靠右行驶, 并与其它车辆、 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 2) 在有障碍的路段, 无障碍的一方先行; 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 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 3) 在狭窄的坡路, 上坡的一方先行; 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 下坡的一方先行; ( 4) 在狭窄的
39、山路, 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 5) 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 在窄路、 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应使用近光灯。 1.5 车辆掉头、 左转弯时的操作 1.5.1 车辆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 标线的地点以及在场镇、 人行横道、 桥梁、 急转弯、 陡坡、 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 不得掉头。 1.5.2 车辆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 标线的地方能够掉头, 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它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1.6 车辆倒车时的操作 1.6.1 车辆倒车时, 应当察明车后情况, 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场镇、 交叉路口、 单行路、 桥梁、 急弯
40、 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1.6.2 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 倒车必须关好车门, 站内起步、 倒车须服从站务人员指挥, 在非站点起步、 倒车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起步, 车未停稳严禁开门上下旅客。 1.7 车辆经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的操作 ( 1)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 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 2)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 3) 向左转弯时, 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转弯时开启转向灯, 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 4) 遇放行信号时, 依次经过; ( 5) 遇停止信号时, 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 停在
41、路口以外; ( 6) 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 依次停车等候; ( 7)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 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边转弯车辆先行。 1.8 车辆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除应当遵守1.7第( 2) 、 ( 3) 项规定外,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 有交通标志、 标线控制的, 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 2) 没有交通标志、 标线控制的, 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暸望, 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 3)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 4)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
42、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1.9 车辆遇有前方交通堵塞时的操作 1.9.1 车辆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 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 不得进入路口。 1.9.2 车辆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 应当依次排队, 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 不得在人行横道、 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1.9.3 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口、 路段, 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 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 路段。 1.10 驾驶车辆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 1) 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 ( 2) 在车辆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 放置妨碍驾
43、驶人视线的物品; ( 3) 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观看电视、 吸烟、 饮食和旅客聊天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 4) 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 5)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 6) 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 7)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2 车辆装载人员的规定 2.1 车辆载客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客人数, 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 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2.2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 车厢内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 从车顶起高度不得
44、超过0.5米, 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3 车辆停车的操作 3.1 在设有禁停标志、 标线的路段, 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之间没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 施工地段, 不得停车。 3.2 交叉路口、 急弯路、 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 桥梁、 陡坡、 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不得停车。 3.3 公共汽车站、 急救站、 加油站、 消防栓或消防队( 站) 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 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 不得停车。 3.4 车辆未停稳前不得开车门上下旅客, 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 3.5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 车辆驾驶员不
45、得离车, 上下旅客后立即驶离。 4 车辆灯光使用时的操作 4.1 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 1) 向左转弯、 向左变更车道、 准备超车、 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 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 2) 向右转弯、 向右变更车道、 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 靠路边停车时, 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4.2 车辆在夜间没有路灯、 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 雨、 雪、 沙尘、 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 应当开启前照灯、 示廓灯和前位灯, 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 不得使用远光灯。车辆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警闪光灯。 4.3 车辆在夜间经过急弯、 陡坡、 拱桥、 人
46、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 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车辆驶近急弯、 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 应当减速慢行, 并鸣喇叭示意。 4.4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 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 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4.5 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 应当开启左转向灯, 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 应当开启右转向灯, 驶入减速车道, 降低车速后驶离。 5.高速公路驾驶操作规程 5.1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速度规定
47、 5.1.1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车速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速度。 5.1.2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 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80-100公里; 右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60-80公里。道路限速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的最低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 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5.1.3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车速在每小时100公里时, 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车速每小时在80公里以内时, 与同车道前车距离能够适当缩短, 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 5.2 车辆在高速公路遇有恶劣气候时的操作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
48、行驶, 遇有雾、 雨、 雪、 沙尘、 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 能见度小于200米时, 开启雾灯、 近光灯、 示廓灯和前后位灯, 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 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 2) 能见度小于100米, 开启雾灯、 近光灯、 示廓灯、 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 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 3) 能见度小于50米, 开启雾灯、 近光灯、 示廓灯、 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5.3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不得有下列行
49、为: ( 1) 倒车、 逆行、 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 2) 在匝道、 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 3) 骑、 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 4) 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 5) 在非生活区停车上下旅客。 6.特殊条件下驾驶操作规程 6.1 交通阻塞时的操作 6.1.2 车辆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 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 不得进入路口。 6.1.3 在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 应当依次排队, 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 不得在人行横道、 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6.1.4 车辆在车道减少
50、的路口、 路段, 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 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的路口、 路段。 6.2 经过桥梁时的操作 6.2.1 车辆经过桥梁时, 应注意桥头附近交通标志, 遵守其规定, 且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降低行车速度。 6.2.2 遇到窄桥时, 应尽量避免在桥头换档、 制动、 会车和停车。 6.2.3 经过漫水桥、 便桥、 浮桥以及一些简易桥梁时, 应当停车观察, 确认安全后, 在引导下低速经过。必须让车上所有乘员下车步行经过, 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6.2.4 经过有冰雪、 泥泞的桥梁时, 过桥前应对桥面情况进行勘查, 必要时桥面铺垫一些防滑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