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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制度样本.doc

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社会管理工作, 进一步鼓励和提高公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 提高消防安全动态管控能力, 筑牢社会化火灾防控网络, 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受理和办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公众举报投诉工作的主要任务, 是经过进一步拓展、 畅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 进一步规范办理举报投诉工作程序;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 及时发现和制止消防违法行为, 消除火灾隐患; 定期汇总分析信息, 科学研

2、判形势, 提出工作意见, 大力整治火灾隐患, 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来源: ( 一) 群众经过电话、 传真、 书信、 来访、 网络等形式的举报投诉; ( 二) 新闻媒体曝光涉及消防工作的; ( 三) 政府、 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的; ( 四) 上级领导批示、 交办的举报投诉。 第四条 受理和办理公众举报投诉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 二) 统一受理、 归口办理, 限时办结、 及时反馈; ( 三) 严格保密措施, 依法维护群

3、众合法权益; ( 四) 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 ( 五) 依靠群众, 方便群众, 服务群众。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公众举报投诉的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和管辖权限组织核查和处理, 不得推诿、 敷衍、 拖延; 不得歧视、 刁难和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 不得将举报投诉人的检举、 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 揭发的人员或单位。 第六条 办理公众举报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或者举报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二章 受理和办理 第七条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公众举报投诉由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 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统一受理。受

4、理举报电话为: 96119。110、 119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 应主动告知或提示举报人重新拨打96119举报。 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公众电话、 传真、 书信、 来访、 网络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 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 上级领导批示、 交办的举报投诉投诉等。 第八条 公众举报投诉的登记受理、 任务派遣、 核查处理、 反馈结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 登记受理。接到举报投诉后, 受理人应立即填写《孝感公安消防支队处理信访事项登记表》, 并记录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举报内容; 其中, 举报人应详细记录本人的姓名、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等有关

5、情况; 举报内容应详细记录被举报单位( 场所) 的名称、 地址以及存在火灾隐患的具体情况或部位。 ( 二) 任务派遣。对举报投诉进行登记后, 属消防设施损坏、 停用, 消防通道堵塞、 封闭等严重社会危险性的隐患的, 应在3个小时内报告支队防火处, 责任大队自举报受理时间起, 24小时内进行查处; 一般隐患举报投诉的, 应在6个小时内报告支队防火处, 防火处安排专人每日进行汇总, 向责任大队移交并分配任务, 并对隐患处理的全程进行跟踪; 对涉及监督人员失职、 渎职, 或廉政方面存在问题的, 应及时向支队主要领导汇报, 并配合纪检部门核查督办。 其中, 对涉及新闻媒体曝光的以及上级领导批示、

6、交办的, 由支队防火处组织核查; 其它举报投诉的, 原则上由责任大队进行核查、 告知, 并报防火处( 受理中心) 备案存档。 ( 三) 实地核查。大队值班员应随时对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进行查阅, 接到举报投诉的派遣任务后, 责任大队应按照规定时限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对举报投诉占用、 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或者其它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 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 对举报投诉的其它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 四) 处理回告。监督检查人员实地检查时, 应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其它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

7、用) 。核查情况属实的, 应当依法处理; 核查情况不属实的, 经大队长批准终止调查。检查应留存相关文字、 影像资料。 实地检查后, 责任大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按照举报投诉来源途径, 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无法告知的, 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 五) 反馈结案。公众举报投诉办结后, 责任大队应在3个工作日内, 建立《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 并将办结情况, 及时上报和反馈。举报投诉人对办理结果满意的, 方能结案; 举报投诉人提出异议, 且确实办理不当的, 应提出复查意见报支队领导批准, 交由纪检部门复查。 第九条 对公众举报投诉整改难度较大的火灾隐患的处理。经确定为重

8、大火灾隐患的, 责任大队应提出具体整改建议, 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并提请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组织媒体进行曝光, 同时报支队备案。 对违法建设、 无照经营、 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区域性隐患突出等源头性城市管理问题衍生的火灾隐患, 责任大队应视情及时移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 责任单位对举报投诉处理, 应全部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内实行网上流转, 严禁体外循环。 第十一条 公众举报投诉涉及咨询事项的, 由举报中心及时分转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办理单位负责回复咨询人。 公众举报投诉涉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

9、弊的, 移交支队纪委处理。 第十二条 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 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人员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大队对本级直接接到的举报投诉,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大队的大队长作为本级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级受理、 办理公众举报投诉工作负总责。 第十五条 在办理举报投诉工作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 依纪、 依法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一) 无故拖延,

10、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 二)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侵害举报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 三) 应当作为而不作为, 侵害举报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 四) 适用法律、 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侵害举报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 五)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六) 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 七) 在办理举报投诉工作中, 作风粗暴, 激化矛盾,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八) 弄虚作假, 对不符合有奖举报的情形进行奖励的; ( 九) 擅自处理、 扣押、 隐瞒举报、 投诉案件的; ( 十) 其它妨碍举报投诉应被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大队应定期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进行梳理, 确定突出火灾隐患、 整改难度较大和重大火灾隐患, 进行综合研判, 查找分析本地区火灾隐患现状和问题, 向属地政府和公安机关书面报告, 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适时实施专项或综合治理。 举报中心应每季度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研判, 认真分析引发公众投诉的原因, 查找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提出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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