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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葛素琴副局长就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解读.doc

1、 江苏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葛素琴副局长就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10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葛素琴副局长就《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主持人]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出台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一经公布,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人民日报》、《中国国土资源报》、人民

2、网、新华网、搜狐网、新浪网等知名媒体和网站纷纷刊登、转载和发表评论;同时,国土资源部执法局、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将此文全文转发全国各地,对我省强化土地执法监察的创新举措给予了充分肯定。这个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呢?下面请葛副局长介绍有关情况。 [葛素琴]首先非常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非常高兴今天能有机会和广大的网友在线交流。近年来,江苏所面临的土地管理形势,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耕地保护任务重,建设用地指标少”。大家都知道,江苏是一个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同时也是一个土地资源非常紧缺的省份。人多地少、经济发达,用地需求量大是我省的基本省情:就辖区面积而言,我

3、们江苏省全省面积占全国的1.06%,列全国第24位;总人口居全国第5位,占全国的5.8%;人口密度居全国各省区之首;耕地面积占全国的3.9%,人均耕地面积仅为全国的三分之二。而江苏的经济发展多年来在全国处于前列,江苏省 地区生产总值超过34000亿,位居全国第二,仅次于广东, 的GDP预期增长目标为10%。这样的经济快速发展必然对土地有较高的需求,也就是说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是刚性的,可是土地供给的约束也是刚性的,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任务异常艰巨。 [葛素琴]另外一方面,从今年来我省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来看,当前我省违规违法用地的判断是:总体趋于好转,可是尚未有效遏制,反弹压力很大。这个

4、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违规违法用地呈逐年下降趋势。从年报统计数据来看, 、 与今年上半年相比,全省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宗数、面积和耕地面积持续大幅度下降。从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来看,我们全省经过自查发现违法用地占实际新增建设用地的宗地比、面积比、耕地总量比,与 开展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成果相比,也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这是第一个方面。第二是违法违规用地在一些地区依然突出存在,一些地方重大典型案件还时有发生。第三是土地供需矛盾突出,违法用地反弹压力很大。近年来我省各地保持GDP的高速增长,带来对土地持续的旺盛需求,虽然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依法管地用地观念正在逐渐增强,但在以GDP增长为主的政绩考核体

5、系影响下,难免会选择发展而舍弃保护,一些违法违规用地处理不到位,违法成本低,也驱动一些地方违法违规用地。 [葛素琴]基于这样的背景,为此,为严格土地管理,增强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用地观念,严肃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 4月28日,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出台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的出台应该说标志着我省确立了各级党委、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定依法管地用地意识,坚定可持续发展意识,坚定保护耕地红线意识

6、虽然我们不希望我们的干部倒在耕地红线上,但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一定要维护,“一家管,大家用”的局面必须得到根本改变。 [主持人]葛局长介绍了我省土地供需矛盾突出,违法用地的情况使用发生,违法维护法制的权威,我省今年出台了这项办法,这项办法适用于哪些对象,有什么特点呢?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什么呢? [葛素琴]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它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中的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土地

7、管理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我们这个《暂行办法》归结起来应该说有这么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在责任追究重点上,突破以往只追究行政责任的惯例,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实行党政一体化问责,这个特点应该说在全国也是具有突破性的;二是在责任追究对象上,延伸到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基层党政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保护耕地的责任与意识;三是在责任追究层面上,在部门联动、共同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四是充分保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个《暂行办法》也是对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出台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15号

8、令,结合我们江苏省的实际的补充。关于我们追究责任的原则在《暂行办法》中是这样规定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用责任追究代替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主持人]葛局长介绍,该办法颁布以后,市县乡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都在该办法的责任追究范围之内,该办法也有四个明显的特点,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原则,具体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主要有哪些呢? [葛素琴]在我们江苏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里面,对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具体分了下面几种情况:

9、一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第二个是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第三各对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等三种情形。下面我逐一做一个介绍。 [葛素琴]《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它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它主要规定了六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第二种情形是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出台违反

10、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政策、规定、决定等,致使本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三是因组织领导不力,对违法用地未能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或者妨碍、干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五是违反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征地补偿不落实,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或者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六是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它情形。刚才说的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对违反土地规定责任追究的情形。 [葛素琴]《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国土

11、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其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也是六种情形:第一种是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二是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未能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发现、制止、查处,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三是不认真履行本部门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四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审批的;五是明知建设项目用地违法

12、依然办理该项目土地登记申请的;六是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它情形。这是对国土资源部的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建立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用地审批等相应手续,发展改革部门为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为其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为其通水、通电、通气,房产部门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为其办理工商登记,为违法用地提供便利条件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另外,第八条还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报送审批《被征地农民保障实施方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的,

13、依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主持人]葛局长介绍了,对市县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责任追究各有六种情形,对相关部门的追究也有具体条款,概括起来讲就是严重扰乱土地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危害社会稳定的性质恶劣的都在本办法的责任追究范围之内,责任追究如何启动,有哪些追究方式?追究的程序如何呢? [葛素琴]在我们《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过下列途径,发现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需要实行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出的附有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并经调

14、查属实;二是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并已查实;四是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五是工作检查、干部考核、巡视工作结果;六是上级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要求。在责任追究的方式上,《暂行办法》规定了七种责任追究方式,分别是: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上述七种责任追究方式在处理的时候既能够单处也能够并处。关于责任追究的权限和时限,在我们的《暂行办法》里面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机关能够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

15、人事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责任追究程序应当在30天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决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机关批准,可延长15日。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15日内,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责任追究决定送有关部门备案。 [主持人]葛局长介绍群众举报,媒体爆光都能够举报责任追究,另外也明确了七种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必定会产生影响,具体到被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对其任职的影响如何呢? [葛素琴]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其个人及所在单位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在这个《暂行办法》里,第十五条规定: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接受责任追究调查的同时,应当主动配合并采取积极措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其配合调查及整改情况作为从重或者从轻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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