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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制度.doc

1、 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制度 10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上海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 ),推进落实<上海鼓励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立工程实施办法>(沪府办发〔 〕52号文),经过创立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全面提升本市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与发展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和技术诀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

2、服务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应遵循重在创立活动、鼓励经验推广、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依照<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专项资金资助。 第六条 市经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等六部门负责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并对其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由市经委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等部门组成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立工程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示范企业推进委”

3、),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立工程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制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立工程的推进计划; (三)落实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立工程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立工程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示范企业推进办”)。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立工程的推进; (二)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创立和认定工作; (三)总结、推广示范企业经验,指导面上工作; (四)开展宣传、培训和表彰,策划专题活动; (五)市示范企业推进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包括

4、企业申请、创立预审、培育选拔、认定授牌、定期公告等阶段。 第十条 申请参加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立工程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上海市注册的企业,拥有自主商标和授权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或植物新品种权); (二)企业经济效益、服务质量、产品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等在本市同行业中位于前列; (三)建立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培训和奖励),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四)企业注重软件正版化工作。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信息公告及受理 经过市示范企业推进委的审核批准,由市示范企业推进办指定的信息网络,公布市知识产权示范

5、企业认定的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资助方式及受理部门等。 (二)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经过”上海市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网”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的方式,申请参加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立活动。 (三)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创立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请表; 2. 近几年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3. 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4.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等); 5.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 6. 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制度; 7. 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申请受理和授权通

6、知等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8. 上年度审计后的会计报表。 (四)预审和组织创立活动 市示范企业推进办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组织符合要求的企业参加相关的创立培训、交流、咨询等活动。 (五)考核和认定 市示范企业推进办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以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两个认定阶段,对申报企业分别进行考核和评分。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认定的条件 1. 企业须拥有并使用已核准注册的自主商标; 2. 企业专利申请和授权总量须在同行业中位于前列; 无专利授权的特殊领域企业需提供相应拥有该领域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其

7、中,软件企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农业系统企业植物新品种登记总量须在同行业中位于前列。 3. 企业使用正版化软件,并已制订切实可行的正版化实施计划; 4. 企业在工商信用方面须二类企业以上、财务会计信用或纳税信用方面须B级以上; 5.企业具有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落实专项工作经费。 (二)认定的程序 1. 根据企业自主申请、主管区县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遴选出30-40家左右企业,由市示范企业推进办组织对其进行调研和评分; 2. 考核评分内容包括:基础管理、技术创新能力、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经济效益、知识产权占有、

8、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激励机制、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特色等; 3. 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经过市示范企业推进办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形成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推荐名单,上报市示范企业推进委审批经过后,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认定的条件 1. 具有较大经营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服务质量在本市同行业中位于前列; 非本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和亏损企业不得认定为示范企业; 2. 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3. 具备自主创新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领先,拥有自主知

9、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4. 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的创造、拥有、运用、管理、保护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 5. 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创立”中国驰名商标”或”上海市著名商标”; 6. 注重知识产权实施并取得明显效益,知识产权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效应,有推广应用价值; 7.必须是已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 (二)认定的程序 1. 在培育阶段,举行企业经营者现场演讲、介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经验,由市示范企业推进办和已获得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代表组成评定小组,按照领导参与、企业特色、创立成效、和现场效果等四方面进行评分。 2. 企业提交的培育验收资料

10、 (1)培育验收申请及相关工作总结; (2)企业示范经验介绍 (3)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4)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等); (5)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申请受理和授权通知等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3. 市示范企业推进办组织对申请培育验收的企业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指标和行业地位、知识产权状态、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培育成效及特色等。 4.根据考核评分(占70%)和企业经营者现场演讲评分(占30%)的结果,结合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示范企业应具有的典型经验等综合情况,形成20家示范企业推荐名单,上报市知识

11、产权示范企业创立工程推进委员会审核。 市示范企业推进委的六个组成部门联合发文,在相关信息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公布认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并颁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证书>,授予”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铜牌。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培育企业在当年度没有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可参与下一年度的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年复审一次。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措施;两次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对虚假申报骗取示范企业或培育企业资格、复审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除收缴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外,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企业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立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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