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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doc

1、 今年的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15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2004年7月2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

2、收购业、典当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机动车维修业。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歌舞、游戏游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的场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它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文化、体育、卫生、劳动、经贸、交通、物价、环保、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

3、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大型公众性活动的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业主为治安责任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治安责任人、共同治安责任人承担本单位或者大型公众性活动的治安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治安秩序、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公民制止、举报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六条经营旅馆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住宿登记制度,五十个床位以上以

4、及其它有条件的旅馆应当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执行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旅馆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应当在大堂、电梯、楼道、停车场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监控室应当配有值班人员;   (五)不得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经营印章刻制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许可不得承接公章刻制业务;   (二)刻制公章应当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按照规定的名称、式样、规格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   (三)

5、经营公章刻制的,应当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   (四)执行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制度。   第八条经营旧货交易、废旧金属收购、典当、拍卖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验证、登记制度;   (二)不得收购、寄售、承典、承当或者非法拍卖国家禁止经营的物品;   (三)从事异地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应当将拍卖物品清单提交拍卖地公安机关备案;   (四)经营旧手机交易业的,应当登记手机电子串号和寄售者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架)、改装车型,应当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

6、改装证明,并执行验证、登记制度;   (二)禁止改装、拆解、买卖明知是盗窃、抢劫、走私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机动车;   (三)禁止更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回收报废机动车;   (四)禁止拼装、组装机动车。   第十条经营印刷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照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经营娱乐、按摩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的包间、按摩操作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   (二)有禁止违法行为的告示和禁止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场所的标识;   (三

7、娱乐场所和桑拿按摩场所应当聘请保安人员负责保安工作;   (四)不得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经营射击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军用枪支,使用民用枪支弹药按规定报批;   (二)设立接待区、等候区、射击区、观众区,各区间有明显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   (三)射击靶位配有熟悉枪械性能的技术服务人员;   (四)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枪、弹库的安全设施;   (五)执行民用枪支、弹药使用、存放、保管、检查和顾客登记等制度,并符合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规定;   (六)禁止在射击场所内销售酒类饮品,禁止酒后

8、进入射击场所。   第十三条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十五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认为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制订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日内向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经整改符合要求的,方可举办。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维护现场秩序,指导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对依法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办单位或者个人书面申请报告后十五日内,进行治安安全检查、验收

9、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业主的整改验收申请后十日内,重新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   第十五条开办除应当办理许可证以外的特种行业、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受备案的同时向报备者出具备案回执,并书面告知开办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六条领取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须备案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停业或者变更名称、

10、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七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法建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安民警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实施日常治安管理检查时,必须同时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的行业场所治安检查证。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治安责任   第十九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日常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责:   (一)监督治安

11、责任人建立治安安全制度、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二)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治安隐患和其它治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性的治安灾害事故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四)指导、组织治安责任人、经营负责人、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的治安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规范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执法行为,实行警务公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安民警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二)为非法活动提供庇

12、护;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不依法审批;   (五)检查时不依法出示证件;   (六)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打骂、虐待、侮辱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七)其它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治安责任人的治安责任:   (一)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二)组织本单位的经营负责人、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治安业务培训;   (三)做好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制订治安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组织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的治安情况,配

13、合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二十四条治安责任人和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治安责任,防范治安灾害事故、治安事件和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发现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寻衅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治安责任人和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处理,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护好现场秩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

14、予警告,能够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论,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能够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能够并

15、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一

16、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要求仍举办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停止活动,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17、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治安防范责任,造成场所内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公安民警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治安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10月1日起施行。本资料来自互联网共享文档 好资料来自互联网,一起创造,共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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