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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核管理办法.docx

1、 干部考核管理办法 12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沈阳地铁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 干部考核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考核制度,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分公司领导干部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及职责履行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推进沈阳地铁运营分公司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分公司党委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的考核,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 党管干部原则; (二) 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三) 群众

2、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 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分公司领导干部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及职责履行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任用、奖励等的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合用于考核沈阳地铁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中层以上有关干部(各中心副部长以上、站务中心站长有待确定 )。 第五条 本办法由分公司党群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对干部的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 (一) 日常考核是对分公司领导干部所进行的日常性考核。考核部门经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所属党总支(党支

3、部)的民主生活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日常考核每季度一次,每年四次。考核工作于第二季度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各中心主管领导将本中心参与考核的干部按考核成绩依次排名,并将考核情况报于考核有待确定 部门。 (二) 年终考核是对分公司领导干部所进行的年度总结性考核。考核部门经过考核对象的工作总结、所属部门主管领导评价、所属部门员工评议等方式,了解考核对象整个年度的有关情况。年终考核每年一次,考核工作于次年一月前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各中心主管领导将本中心参与考核干部按全年考核成绩依次排名,并将考核情况报于考核部门。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内容分为思想政治建设、日

4、常工作考评、领导及下属评价三部分。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基层员工评议与领导评价相结合的办法,采取百分制考核。 (一) 思想政治建设。考核内容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团体协作、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 日常工作考评。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工作作风等情况。 1、组织领导能力。考核对象在考核时期内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知人善任的能力。 2、工作实绩。考核对象在考核时期内完成工作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

5、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 3、工作作风。考核对象在考核时期内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深入实际,坚持原则,勇于改革,敢于负责,严格管理,勤奋敬业的情况。 (三) 领导及下属评价。考核内容包括所属部门领导评价及所属部门下属评议。 1、所属部门领导评价。由所在中心领导(中心领导由分管中心总经理)对其考核期间内的表现做出综合性的评价。 2、所属部门下属评议。有所在部门的基层员工对其考核期间内的表现做出综合性的评议。 第八条 逐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规范,以此作为考核分公司领导干部的重要根据

6、 第九条 各中心、部门可根据自身部门特点,结合考核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考核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 考核准备。组成考核组,并拟定考核方案;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学习或培训;考核组与考核部门商定考核工作的实施计划。 (二) 自我总结。由考核对象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地总结个人情况,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三) 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应根据考核内容列出测评项目和测评等级,由参加民意测验的人员填写测评意见。民主测评表由考核组回收,进行统计整理并存档。 (四) 个别谈话。个别谈话要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

7、并注意代表性,具体人选由考核组确定。一般包括: 1、考核对象所在部门的同级领导干部、部门基层员工等有关人员。 2、考核对象本人。 3、其它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五) 填写《沈阳地铁运营分公司领导干部考核情况表》。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填写《沈阳地铁运营分公司领导干部考核情况表》,并向考核部门报告考核情况、提交考核材料。 第十一条 考核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和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 《沈阳地铁运营分公司领导干部考核情况表》。

8、 (四) 考核组的评价和建议。包括对领导干部的总体评价,调整领导干部和加强领导干部自身建设的建议。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由考核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决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的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定量考核的分值分配。总分值100分,其中: (一) 思想政治建设满分100分,占总分值20%。 (二) 日常工作考评满分100分,占总分值的60% (三) 领导及下属评价满分100分,占总分值的20%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 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为

9、优秀”。 1、所得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 2、领导及下属评价为优秀; 3、民主测评优秀率为90%以上(含90%)。 以上三项条件必须全部满足。 (二) 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为“称职”。 1、所得分数在80分—89分(含80分); 2、领导及下属评价为称职; 3、民主测评优秀率为80%以上(含80%)。 以上三项条件有一条未达到“优秀”,仍为“称职”。 (三)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为“基本称职”。 1、所得分数在60分—79分(含60分); 2、领导及下属评价为基本称职; 3、民主测评优秀率为60%以上(含60%)。

10、 以上三项条件有一条未达到“称职”,仍为“基本称职”。 (四)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为“不称职”。 1、所得分数在60分以下; 2、领导及下属评价为不称职; 3、民主测评优秀率为60%以下。 以上三项条件有一条未达到“基本称职”,仍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级别或上调工资不知是否可行 。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

11、党群办公室将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能够调整其领导职务。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三)降职。 领导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第二十条 考核意见反馈后,各中心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向考核部门报告。同时将有关内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考核部门应根据考核结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存人本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部门   第

12、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部门,是指分公司党群办公室。党群办公室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分公司领导干部。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由考核部门组建并派出,对考核部门负责。 需要时,考核部门可约请或抽调其它中心的人员,参加考核组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二)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 (三)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示能力。 考核组组长应由具有较高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的领导干部或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 第七章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

13、五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组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它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对考核人员还应实行一定范围的地域回避。   第二十七条 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的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第二十

14、九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六)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七)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 对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党委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中心、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中心、部门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沈阳地铁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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