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油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17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江油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等文件规定,结合江油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油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油分中心(以下简称江油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
2、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因生活困难造成子女无法入学的
3、 (十二)其它依法能够提取的。 第五条 依照第四条第(二)、(三)、(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依照第四条第(八)项规定,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够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七条 依照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业贷款)的职工,且该住房未一次性提取过住房公积金,自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无逾期),可每年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余额中不超过上年还款本息金额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次年贷款本息。 贷款(含商业贷款
4、购买商品房的,其贷款余额小于或等于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可转账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余额到归还个人贷款过渡账户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 一次性提取后一年内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如确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缴存满一年后,且不得以同一套住房申请贷款(即同一套住房只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或一次性提取一次)。另有多套住房消费的,一年内只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或一次性提取一次。 第九条 职工的配偶、父母和子女购房,未注明共有产权的,不得以购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产权所占份额按共有产权证所属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按人数平均计算份额。 第十条 职工未发生购房行为而变更房
5、产证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1、因更换、补办房产证的; 2、因继承或赠予房产而变更房产证的; 3、因分割房产份额或夫妻离婚而变更房产证的。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依照第四条第(一)、(四)、(七)、(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婚姻状况(或关系)证明。 (二)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双方身份证原件。 (三)委托她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委托人签署盖有手印并
6、注明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按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一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登记)或二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婚姻状况(关系)证明;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产权交易的契税发票,婚姻状况(关系)证明;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婚姻状况(关系)证明;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销合同(协议)》(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婚姻状况(关系)证明
7、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拆迁补交款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关系)证明; (六)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关系)证明; (七)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购买材料的清单及发票(收据),婚姻状况(关系)证明; (八)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为危房的证明、维修预算表、购买材料清单及发票(收据)、《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婚姻状况(关系)证明; (九)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申请表; (十)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等)或《残疾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患绵阳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社保或保险机构报销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婚姻状况(关系)证明; 2、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提供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缴存人和家庭成员亲属证明,婚姻状况(关系)证明; (十二)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判决书生
9、效时即可提取,提供判决书、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十三)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十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正常还贷款满一年:提供借款合同(商业贷款)和银行出具的连续正常还款12个月还款明细清单及余额证明,婚姻状况(关系)证明; 2、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商业贷款)、银行贷款余款证明,婚姻状况(关系)证明。 (十五)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身份证及提取人合法继承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
10、 (十六)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比例以上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房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婚姻状况(关系)证明。 (十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家庭特困证明。 (十八)因生活困难造成子女上大学无法入学的,提供家庭收入证明、入学通知书和入学当年收费证明,婚姻状况(关系)证明; (十九)其它依法能够办理提取的和遇到其它突发事件提取的,由江油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需材料。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夫妻双方及其产权共有人,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度末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
11、生的住房支出总额或产权注明所占份额,一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期付款。 第十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年可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工资30%以上部分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30%)×12月。如果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足以支付的,以当年缴存额作为支取限额。 按照绵住房公积金发〔 〕53号文件规定:职工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住的房屋面积在90㎡(30㎡/人)以下;在本行政区域内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没有产权住房,依法租住住房在一年(含)以上;职工及配偶每年只能以一套
12、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最大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偿还贷款本金的提取额度: 1、支付月供本息的提取额度按还款清单连续12个月月供计算。 2、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当账户余额大于贷款余额时,可提取至缴存当月。 夫妻双方都有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额度不能分别计算。 第十六条 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患绵阳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2、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
13、故,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扣除保险等相关赔偿费用后,可申请从本人、配偶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因生活困难造成子女上大学无法入学的,按入学当年收费证明,提取当年费用。 第十八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的外,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九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取申请人到中心领取《江油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或在江油分中心网站-相关下载中下载申请表并打印(),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核实并盖章; (2)提取申请人到中心办理相关提取审批手续; (3)中心审批出具支票后,由
14、提取申请人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直接转账至本人银行卡,能够不到受委托银行。 第二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现金时,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本人确实不能亲自提取的: 1、由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代为办理,其住房公积金必须转账至所在单位账户,由所在单位负责其住房公积金提取。 2、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能够转账或提取现金。 3、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配偶)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亲属证明,可转账至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 符合提取条件且手续齐全的,中心在受理申请
15、当日办结。其它情况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江油分中心追回被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骗取她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江油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江油市行政监督部门、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油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油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1月1日起实施。原《江油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