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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饭店星评员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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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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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星评员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 ), 为确保饭店星级评定工作质量, 规范饭店星级评定工作, 加强对饭店星级评定人员(以下简称”饭店星评员”)的监督和管理, 制定本章程。
一、 星评员的划分和任职条件
第一条 饭店星评员分为: 国家级星评员、 地方级星评员(含省级和地市级)和星级饭店内审员。国家级星评员和地方级星评员主要由政府行业管理人员、 饭店高级管理
2、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条 星评员基本条件:
1、 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2、 有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 全面掌握《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 );
3、 有较高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口头、 文字表示能力;
4、 有严谨、 科学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担任国家级星评员的人员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 还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 在省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含旅游协会)工作的行业管理人员。
2、 在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饭店连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五年以上, 且任期内饭店经营业绩良好,
3、 在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3、 理论水平较高, 在饭店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工作者。
第四条 担任地方级星评员的人员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 还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 具有较为丰富经验的饭店行业管理人员;
2、 在星级饭店连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五年以上, 且任期内饭店经营业绩良好, 在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3、 理论水平较高, 在饭店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工作者。
第五条 星级饭店内审员应由本饭店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二、 星评员的选聘办法和职责
第六条 国家级星评员由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
4、会(以下简称”星评委”)负责选聘。接受全国星评委的委派, 承担全国范围内的饭店星级评定、 复核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七条 地方级星评员由省级星评委或地区星评委负责选聘。接受省级省级星评委或地区星评委的委派, 按照职责分工, 承担辖区内饭店星级评定、 复核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八条 星级饭店内审员由各饭店指定。星级饭店内审员根据相应星评委的指导和安排, 依照星级标准, 执行对所在饭店的检查、 复核工作, 并同时向所在饭店管理层和所在地区星评委办公室报告工作。
三、 星评员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 星评员在相应星评委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下, 能够明查或暗访方式对受检饭店进行检查, 要预
5、先研究受检饭店的申请报告或复核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掌握受检饭店的概况和特点;检查结束时向受检饭店全面反馈检查情况, 就其星级达标情况提出规范的书面报告。各级星评员应保持清正、 廉洁的作风, 未经相应星评委授权, 不得随意实施对饭店的检查工作。
第十条 饭店星级评定或复核时, 要据实评判各项必备条件的具备情况和饭店设施设备、 饭店运营质量的得分情况, 并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及时呈交委派工作的星评委。
第十一条 星评员向受检饭店和相应星评委做出的反馈意见应严谨, 规范, 条理清晰, 具有较高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不达标的饭店, 要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 星级饭店内审员应按照
6、星级标准和所在地星评委的要求, 检查所在饭店的达标情况, 敦促饭店管理层就所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并向所在地星评委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饭店星评员接受聘用单位的检查、 监督和管理。
四、 星评员的工作守则
第十四条 服从相应星评委的安排, 认真履行星评员的各项职责。
第十五条 按规定时间抵达受检饭店, 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和《星级评定/复核检查通知书》。
第十六条 在受检饭店工作时间应不少于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不得以个人理解随意解释标准, 不得做超越权限的评论和表态。
第十八条 检查期间要着正装, 保持衣履整洁、 举止文明、 谦虚谨慎、 尊重受
7、检饭店的员工。
第十九条 在保证检查效果的前提下, 提倡节俭, 反对铺张。
第二十条 不得向受检饭店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 不得为个人或亲属谋取私利。受检饭店可就任何星评员的违规行为向相应星评委举报, 星评委经调查核实后可进行查处。
五、 星评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 各级星评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由聘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星评委应对所聘星评员的变化、 工作态度、 工作质量和受检饭店对其工作的评价应有详细的记载, 并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各级星评委每年以书面形式逐级报告上述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全国星评委办公室负责对全国的星评员实施宏观管理, 星评员资格不搞终身制, 对个别不称职或玩忽职守的星评员可及时进行撤换。
第二十四条 任期内的星评员一旦离开与饭店业相关的工作岗位, 其星评员资格自行取消, 空缺名额由原聘用单位按照任职条件重新选聘。
第二十五条 星评员由聘用单位颁发证书, 证书格式由全国星评委统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