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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本级单位经费预算管理制度.doc

1、 大连市本级单位经费预算管理制度 13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大连市本级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单位经费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发[ ]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单位经费预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单位工作任务编制、核准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三条 各项行政事业性经费开支构成的单位经费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基本

2、建设支出、城市维护费、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支农资金等建设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及列收列支等专项支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单位经费预算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一般预算拨款;   (二)财政基金预算拨款;   (三)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   (四)其它收入。   第五条单位经费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以及现行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是单位经费预算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统筹安排原则。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综合预算。

3、   (三)优先保障原则。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退职(役)费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   (四)预算约束原则。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五)勤俭节约原则。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对所有支出要精打细算,讲求效益,严禁铺张浪费。   第二章单位经费预算的范围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有关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具体规定和我市的实际,单位经费划分为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和大型专项经费三部分。   第七条 人员经费包括人员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人员支出包括

4、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和经市人事局批准的临时聘用人员劳动报酬等其它人员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和生活补助、住房补贴、助学金(指对市属高校、中专等全日制学生补助)和其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八条 正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不含党政机关离退休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三类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专业图书馆除外)及其它正常公用经费等。   第九条 大型专项经费包括:大宗印刷费、专用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以及交通工具

5、购置费、中央空调等特殊设施购置费和大型公共场馆的维护费、党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取暖费、大型会议费(一、二类会议)、大型修缮费、专业图书馆图书资料购置费、经批准符合规定的公务出国经费、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和专用通讯网租赁费、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大型专项经费等。   第三章单位经费预算的编制   第十条 单位经费预算依照人员经费按实际、正常公用经费按定额、大型专项经费根据需求与可能的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 单位经费预算的编制程序和基础数据的统计时点按市财政局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人员经费预算根据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省、市出台的人员经费开支政策核定;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

6、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正常公用经费预算根据定额和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实有人数超过编制的,按编制核定)。正常公用经费预算中,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项目,要按规定的标准安排。   第十四条 单位正常公用经费定额是以市本级正常公用经费标准定额为基础,按照单位分门别类加以系数调整确定,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细化、完善。   同一类别单位定额系数原则上相同。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如发生影响单位定额确定的因素,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时统一考虑。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本级正常公用经费实际开支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市本级正常公用经费标准定额为

7、人均1.1万元/年。   第十六条 根据单位承担的职责及工作任务。将市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分成五类:   (一)五大机关类,包括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   (二)普通机关类,除五大机关类之外的市本级党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及市政府驻外省、市机关)、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财务归口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各部委办局属于普通机关类。   (三)公检法司类,包括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检察院、大连地区监狱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及其所属预算单位。   (四)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类,包括市本级各部门所属经费性质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

8、位,不包括各类学校。   (五)学校类,包括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技校教育、特殊教育、职业高中教育、高中教育、初中教育、小学教育。   第十七条单位定额系数的确定   (一)五大机关类定额系数为1.8.(二)普通机关类定额系数为1.4;考虑县区开支水平,垂直管理单位的县区级机关定额系数为0.6.在市委或市政府大楼内办公且财务独立单位,其水电费、办公取暖费及物业管理费等共同负担的费用按年人均0.3万元标准上缴市委或市政府办公厅管理;在市委或市政府大楼内办公且财务由市委或市政府办公厅代为管理单位,其水电费、取暖费(包括办公取暖和在职人员取暖费等)、电话费及物业管理

9、费等共同负担费用按年人均0.48万元标准上缴市委或市政府办公厅管理。   (三)公检法司类定额系数中,市监狱和劳动教养院的定额系数为1,其余预算单位定额系数为1.4.(四)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类定额系数为1(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学校类的正常公用经费定额按照生均核定。   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财政补助定额分别是生均300元/年和500元/年。   高中教育支出定额为生均600元/年,财政补助定额为生均300元/年,其余部分由依法收取的学杂费等收入弥补。   职业高中教育支出定额为生

10、均600元/年,财政补助定额为生均360元/年,其余部分由依法收取的学杂费等收入弥补。   中等职业教育、技校教育、特殊教育财政补助定额为生均1400元/年,其余部分由依法收取的学杂费等收入弥补。   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因其支出的特殊性(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支出较大),财政补助定额为生均1900/年,其余部分由依法收取的学杂费等收入弥补。   第十八条 大型专项经费预算以单位申报的项目为基础,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   第十九条 大型。专项经费经过编制财政发展三年滚动计划,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项目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

11、十条 单位正常公用经费和大型专项经费中属于政府采购品目的,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格式分别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经费预算指标后,15日内要完成下属单位预算指标的分解,并统一采用”e财”软件编制部门预算上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单位经费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单位根据批复的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预算,编制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三条 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单位应在调整月份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

12、根据年初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均衡拨付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取暖费和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支出除外);根据年初确定的预算和项目进度拨付大型专项经费。   取暖费等季节性支出,根据年初预算和实际用款时间拨付。   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经费根据采购合同和相关规定拨付。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单位,市财政局根据经市人事局审核的月份工资情况表,将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代发工资银行的职工个人账户中。   第二十六条 因政策调整或工资滚动晋级需要调整人员经费预算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单位实有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由单位提出申请(附市人事局的有关

13、批件),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市财政局审核,办理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的预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单位因机构划转、撤并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市财政局按照市编办的编制文件和预算执行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单位预算执行中发生大型专项经费项目变更、终止、调整的,必须报经市财政局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单位因加强管理、节约,支出等形成的资金结余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章决算   第三十一条 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时,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要求,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和往来款项,进行年终结账。   第三十二

14、条 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等法规和市财政局的具体要求认真编制决算,并按时上报。决算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数字应当以核实后的会计势字为准,不得瞒报、漏报,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以估代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要对各单位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单位在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对市财政局有关经费预算的监督检查予以支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财务资料,认真落实市财政局提出的检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内部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规范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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