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巴林左旗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5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巴林左旗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旗安全生产工作, 提高我旗防灾抗灾能力, 有效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巴林左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 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巴林左旗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 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工作原则为: ( 一) 以人为本
2、 预防为主。 ( 二) 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 三) 快速反应, 联动处理。 ( 四) 专群结合, 资源整合。 ( 五) 科学施救, 降低损失。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旗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旗长担任总指挥; 旗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旗安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事发地苏木镇政府、 旗公安局、 旗环境保护局、 旗质量技术监督局、 旗交通运输局、 旗卫生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的指挥部。指挥部设在旗政府办公室。 第五条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有: ( 一) 贯彻执行国家、 自治区、 赤峰市、 巴林左旗有关生
3、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 ( 二) 按照本《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做好统一领导、 集中指挥、 组织协调等工作, 力争使事故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 三) 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顾问组, 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 四)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与事故应急救援急需的各类物资、 设备、 人员以及协调占用场地, 并在事故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 五)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 遇有危及周边单位人员和居民的险情时, 及时组织指挥人员疏散、 撤离和物资转移工作; ( 六) 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
4、事故通报; ( 七) 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 八) 迅速、 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将事故原因、 性质及处理结果公布于众。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讯报道由旗委宣传部、 旗文体广电局负责。通讯报道稿件须经总指挥及旗委宣传部审定, 确保报道的真实性、 及时性, 避免引起公众恐慌等不良后果。 第六条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下列职责: ( 一) 旗公安局 1、 负责各类火灾、 爆炸、 中毒事故的现场扑救、 洗消及应急处理工作; 2、 迅速控制危害源, 营救受害人员, 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 撤离; 3、 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收集有关证据工作; 4
5、 负责事故区域( 包括相关区域) 的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 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5、 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 身份等; 6、 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 监控, 以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 二) 旗环境保护局 1、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工作, 及时确定并通报危险、 危害的程度和范围; 2、 负责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的处理工作; 3、 牵头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工作; 4、 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 三) 旗质量技术监督局 1、 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 负责危
6、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设备处理的技术支持, 并负责对事故中受损设备的评估、 鉴定工作; 3、 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 四) 旗交通运输局 1、 负责组织各类事故救援物资运输工作, 及时将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险救援现场; 2、 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 五) 旗卫生局 1、 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医疗救护预案; 2、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伤、 中毒等人员医疗救护工作; 3、 负责调动应急救援所需药品、 医疗器材, 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提供医疗救援保障; 4、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 5、 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 六) 旗总工会
7、 1、 负责维护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2、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护、 善后处理等工作; 3、 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 七) 旗气象局 负责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 八) 旗发展改革局 1、 负责协调和调集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 设备等; 2、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 九)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建筑物的相关技术支持; 2、 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的评估、 鉴定工作; 3、 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 十) 旗财政局 1、 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 2、
8、负责突发性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资金财政预算的调整和资金支持; 3、 参加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 十一) 旗民政局 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安置、 抚恤工作, 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 十二) 旗监察局、 人民检察院 参加事故相关的调查处理, 根据各自的职责, 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触犯刑律的, 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十三) 旗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道工作, 确保稿件的客观、 真实。 ( 十四) 行业主管部门 1、 负责提供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主要生产、 储存区域及重大危险源目标; 2、 负责危险化学
9、品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安置, 抚恤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3、 参加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4、 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 十五) 有关苏木镇人民政府 1、 负责抽调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救援队伍, 参加事故救援; 2、 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供电、 供水、 通讯联络需要, 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 物力等后勤保障; 3、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安置、 抚恤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救援程序 第七条 应急救援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 一)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 迅速组织救援,
10、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直接报告旗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旗政府应急办统一安排部署, 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接到命令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 二) 到达现场后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人员伤亡时, 经旗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启动巴林左旗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三) 在应急救援程序实施完毕、 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 事故影响消除后, 由旗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 第四章 事故类别及处理措施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有泄漏、 火灾( 爆炸) 两大类。其中火灾又分为固体火灾、 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主要原因又分为人为操作失误和设备缺
11、陷。 第九条 针对事故不同类型, 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 灭火、 隔绝、 堵漏、 拦截、 稀释、 中和、 覆盖、 泄压、 转移、 收集等。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危害范围分为以下三个区域: (一) 事故中心区域 距离事故现场0~500m的区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 随时有爆炸、 火灾发生, 造成建筑物及设备设施损坏和人员急性中毒事故。 (二) 事故波及区域 距离事故现场500~1000m的区域。该区域空气中危险化学品浓度较高, 作用时间较长, 有可能造成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事故。 (三) 受影响区域 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
12、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 对人员造成一定的危害。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理措施有: ( 一) 危险化学品泄露 ( 1) 立即疏散无关人员, 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 ( 2) 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 必须立即消除泄露污染区域内的各种火源; 如果泄漏物是有毒的, 应根据其毒性和接触形式选择相应的防护器具。对于泄露化学品毒性大、 浓度高且缺氧情况下, 宜采用空气呼吸器。 ( 3) 如果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生泄露, 要关闭有关阀门, 切断与之相连的设备、 管线, 停止作业或改变工艺流程; 如果是容器发生泄露, 应根据实际情况, 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
13、处。 ( 4) 对于气体泄漏物应急处理人员要做的只是止住泄露, 如果可能的话, 用合理的通风使其扩散不至于积聚, 或者喷雾状水使之液化后处理。 ( 5) 对于少量的液体泄漏物, 可用砂土或者其它不燃吸附剂吸附, 收集于容器内后进行处理。对于大量液体泄漏后四处蔓延扩散, 难以收集处理, 能够采用筑堤堵截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为降低泄漏物向大气的蒸发, 可用泡沫或者覆盖物进行覆盖, 而后进行转移处理。 ( 6) 对于固体泄漏物要用适当的工具收集泄漏物, 然后用水冲洗被污染的地面。 ( 7) 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并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具。 ( 二) 危险化学品火灾 1、 迅速查明燃烧范围、
14、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 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 燃烧的危险化学品及燃烧物是否有毒等情况。 2、 正确选择最合适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 应先堵截火势蔓延, 控制燃烧范围, 然后逐步将火势扑灭。 3、 对有可能发生爆炸、 爆裂、 喷溅等特别危险情况, 需要紧急撤退的, 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撤退信号应格外醒目, 能使现场所有人员都看得到、 听得到。 4、 火势扑灭后, 要派人监护现场。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 未经公安消防和安监部门同意, 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5、 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并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具。 ( 三) 压缩气体
15、和液化气体火灾 ( 1) 首先应扑灭外围被火源引燃的可燃物火势, 切断火势蔓延途径, 控制燃烧范围, 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 ( 2) 如果火势中有压力容器或有受到火焰辐射热威胁的压力容器, 能移动的应尽量在水枪的掩护下移动到安全地带, 不能移动的应部署足够的水枪进行冷却保护。为防止容器爆裂伤人, 进行冷却的人员应采用低姿射水或利用现场坚实的掩蔽体防护。对卧式贮罐, 冷却人员应选择贮罐四侧角作为射水阵地。 ( 3) 如果是输气管道泄漏着火, 应设法关闭气源阀门, 只要关闭气源阀门, 火势就会自动熄灭。 ( 4) 如果贮罐或管道泄漏关阀无效, 应根据火势大小判断气体压力和泄漏口的大小
16、及其形状, 准备好相应的堵漏材料( 如软木塞、 橡皮塞、 气囊塞、 粘合剂、 弯管工具等) 。 ( 5) 火扑灭后, 应立即用堵漏材料堵漏, 同时用雾状水稀释和驱散泄漏出来的气体。 ( 6) 如果一次堵漏失败, 再次堵漏需一定时间, 应立即用长点火棒将泄漏处点燃, 使其恢复稳定燃烧, 防止较长时间泄漏出来的大量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发生爆炸事故, 同时, 准备再次灭火堵漏。 ( 7) 如果确认泄漏口很大,根本无法堵漏, 只能采取冷却着火容器及其周围容器和可燃物品, 控制着火范围, 直到燃气燃尽, 火势自动熄灭。 ( 8) 现场指挥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 遇到火势熄灭
17、后较长时间未能恢复稳定燃烧或受热辐射的容器安全阀火焰变亮耀眼、 尖叫、 晃动等爆裂征兆时, 指挥员必须适时做出准确判断, 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现场人员看到或听到事先规定的撤退信号后, 应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 四) 易燃液体火灾 易燃液体一般也是贮存在容器内或用管道输送的, 与气体不同的是, 液体容器有的密闭, 有的敞开, 一般都是常压, 只有反应锅( 炉、 釜) 及输送管道内的液体压力较高。液体不论是否着火, 如果发生泄漏或溢出, 都将顺着地面流淌或水面漂散, 而且, 易燃液体还有比重和水溶性等涉及能否用水和普通泡沫扑救的问题以及危险性很大的沸溢和喷溅问题。 ( 1) 首先应切断
18、火势蔓延的途径, 冷却和疏散受火势威胁的密闭容器和可燃物, 控制燃烧范围, 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如有液体流淌时, 应筑堤( 或用围油栏) 拦截漂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 ( 2) 掌握着火液体的品名、 比重、 水溶性以及有无毒害、 腐蚀、 沸溢、 喷溅等危险性后方可采取灭火和防护措施。 ( 3) 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 如汽油、 苯等) , 严禁用水扑救。应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水泡沫扑灭, 并用水冷却罐壁。 ( 4) 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 如二硫化碳) 可用水扑救, 并用水冷却罐壁。 ( 5) 具有水溶性的液体( 如醇类、 酮类等) , 最好使用抗溶性泡沫扑救, 并用水冷
19、却罐壁。 ( 6) 扑救毒害性、 腐蚀性或燃烧物毒害性较强的易燃液体火灾, 扑救人员必须佩戴防护面具, 采取防护措施。 ( 7) 扑救具有沸溢和喷溅危险的液体火灾, 必须计算可能发生沸溢、 喷溅的时间和观察是否有沸溢、 喷溅的征兆。一旦现场指挥发现危险征兆时应迅即下达撤退命令, 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失。 遇易燃液体管道或贮罐泄漏着火, 应设法找到进、 出阀门, 将其关闭; 如果管道阀门已损坏或是贮罐泄漏, 应迅速准备好堵漏材料, 然后先用泡沫、 干粉、 二氧化碳或雾状水等扑灭地上的流淌火焰; 为堵漏扫清障碍, 其次再扑灭泄漏口的火焰, 并迅速采取堵漏措施。与气体堵漏不同的是, 液体一
20、次堵漏失败, 可连续堵几次, 只要用泡沫覆盖地面, 并堵住液体流淌和控制好周围着火源, 不必点燃泄漏口的液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旗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 赤峰市、 巴林左旗有关规定,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 未立即组织抢险救灾或采取必要措施, 减少事故损失, 防止事故蔓延、 扩大或者拖延、 推诿的; ( 二)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或者隐瞒事实真相、 谎报实情、 拖延不报, 导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延误,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 在
21、应急救援工作中, 拒绝执行命令或者借故逃避、 逃匿, 临阵脱逃, 擅离职守, 情节恶劣的; ( 四) 阻碍、 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拒绝调查取证、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或者伪造、 故意破坏现场、 作伪证及指使她人作伪证的; ( 五) 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她人财产损失, 而拒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或负责人逃匿的。 第十三条 本《预案》是旗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方案, 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四条 各苏木镇政府、 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 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制定本地区、 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同时报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预案》中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生产、 储存、 经营、 运输、 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过程中, 由于自然、 人为、 技术或设备的原因而引发的火灾、 爆炸、 毒物泄漏等事故。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