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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志愿者章程.doc

1、 南京大学志愿者章程 13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附件2: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促进我校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青年志愿者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学院分会以及各种开展关于青年志愿者活动的组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均适用本章程。 第三条 协

2、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我校在校学生组成的群众团体,是由我校各院大学生青年志愿者组成的非盈利性学生组织。本协会经过组织和指导全校志愿服务活动,为学校、社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青年的综合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协会在校党委和江苏省青年志愿者协会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我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据国务院社团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成立。协会根据需要能够设立分支机构,协会承担以下任务: (一)改进校园文化生活、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配合团中央关于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青年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城市发展、社区服务、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学生、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全校各院、部青年志愿活动,协调、指导其开展活动。 (七)与校外志愿组织和团体的交流、合作,共同开展有关活动。 第六条 协会按照本章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培训、考核; (二)组织实施审核协会

4、及各院分会开展的志愿服务项目; (三)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 (四)本章程所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协会及各分会招募志愿者,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服务内容等。 第八条 建立完备的校内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我校大学生志愿者长期参加志愿服务。具体见“注册志愿者管理条例”。 第九条 协会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证明,每年度在我校注册志愿者中评选优秀志愿者并给予表彰。具体评选办法见“优秀志愿者评选条例”。 第十条 协会审议并经过各院分会或其它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并对全校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管理有关志愿服务

5、活动的相关财物。具体见“财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 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简称青代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协会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青年志愿者服务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会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院分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

6、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协会理事会是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 (三) 向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加入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六) 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协调协会与各院分会的工作,使其保持紧密联系; (七) 听取、审议各院分会的工作报告;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聘请协会顾

7、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 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名誉会员; (十一) 决定其它相关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八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8、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个月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理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热心为同学服务,有牺牲精神,不怕苦,不计名利; (二)必须为在校青年志愿者; (三)乐于奉献,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未受过学校处分; (五)懂得科学管理方法,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能合理安排工作、学习、生活。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共青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委员会书记担任。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

9、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支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成员开展活动;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协会工作组 1.协会工作组是本协会的常设机构,下设两个部门:文宣组、活动组,具体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开展。 2.协会工作组享有以下职权 ⑴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和活动的管理、协调,人力资源调配和志愿者培训工作; ⑵负责协会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提供志愿服务项目; ⑶负责协会的企划和宣传工作,扩大协会的影响力; ⑷负责对外联络、交流,拓展志愿服务领域,加强与兄弟院校的交流合作。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分会部分 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分会是

10、协会的下级机构,在各学院团委或学生会、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在协会的指导监督下自主地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青协分会要积极配合协会的工作,认真完成协会所交给的任务,同时各分会要立足于自身开展的各项有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开拓创新。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分会换届改选必须向理事会报告备案,而且各分会的工作情况要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至少每月两次,每学期开始前各分会应将学期工作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经过。 第四章 注册志愿者 第二十八条 注册志愿者是本协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注册志愿者有权参加有关会议和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志愿者的条件: (一) 有志于

11、青年志愿者事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在校本科学生、研究生,以及热心公益事业的在校教职工; (二) 具备经常性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技能要求; (三) 接受规定项目的培训并经过考核; (四) 每年至少参加规定时间的志愿服务; (五) 主动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注册志愿者分为书面注册和网络注册,具体见“注册志愿者管理条例” 第五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志愿者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与我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我校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 获得参与本协

12、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我校青年志愿者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 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向协会推荐会员的权利; (六) 获得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权利; (七) 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的权利; (八) 参与评选优秀志愿者的权利; (九)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十) 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三条 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宣传和推广青年志愿者活动;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声誉和形象,不能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

13、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功德的活动; (三) 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 (四) 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能够担任荣誉理事。 第三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或有损协会荣誉的行为,由协会依照有关规定撤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 志愿服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支教助学、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科技传播、医疗卫生、治安消防、社区服务、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等社会公益服务

14、 第三十七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识进行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时应佩戴志愿者标识,或者其它能够证明身份的物品,完成志愿服务后,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证明,记录服务时间。具体见“志愿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能够向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提出申请,并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协会对志愿服务申请进行审议,及时答复,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我

15、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能够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我校青年志愿者在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中,因主观过错给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由协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协会承担民事责任后,能够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 第四十二条 在志愿服务中,志愿服务对象因自身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志愿服务中,志愿者因其它原因受到损害的,协会将会协助其依法获得补偿。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章程规定利用协会或志愿者名义、标识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协会和志愿者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校团委审议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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