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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运行的法律规范.pptx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8,章,劳动关系运行的法律规范,本章结构,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劳动关系运行的法律基准法调整,第三节 劳动关系运行的劳动合同法规范,第四节 劳动关系运行的集体合同法调整,4,1,2,3,第一节 概述,一、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含义,静态的理解:指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本身,动态的理解:指一法律为手段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对劳动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现代国家干预劳资关系的方式主要有:,直接干预,将工资,工作时间等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间接干预:保障劳动者的结社权,集体参与权,争议处理权等,(二)劳

2、动关系法律规范的功能,1.,劳动法是保护法,2.,劳动法是平衡法,通过集体协商立法,劳动法能平衡双方的谈判能力,去,3.,劳动法是矛盾协调法,通过法律调整,能救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劳动法建立了劳资矛盾解决途径,能够缓和,及时解决劳资矛盾,二、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起源、发展和体系,(一)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起源,劳动关系的雇佣是以人身自由为基础的雇佣,A,B,C,D,劳动关系变迁六个时代:不自由劳动时代、租赁劳动时代、团体主义时代、雇佣契约时代、劳动契约时代、咨询时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关系发生在获得人身自由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占有者之间,资本主义初期,用民法调整,法国拿破仑民法典,劳工法规,

3、经过逐步发展,劳动法从民法法律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二)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发展,通过工时、工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事业和养老救济等方面的立法,逐渐建立起一套最低劳动保护标准,原因:一战后,无产阶级斗争的高涨,作用:对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劳工 权益的保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21,世纪全球化,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ThemeGallery is a Design Digital Content&Contents mall developed by Guild Design Inc.,以劳动关系标准立法开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21,世纪:建立完整的社

4、会安全网,(三)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体系,劳动标准法,劳动关系法,劳动行政法,劳动保障法,Description of the products,劳动法律体系,1.,职能结构模式,工资法,工作时间和休假法,特殊群体的劳动保护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会和雇主组织法,劳动整理法处理,就业法,职业介绍与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行政法,劳动监督检查法,2.,劳动过程结构模式,1.,劳动关系建立前的法律调整,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从劳动关系缔结和结束的过程来看,是对劳动关系形成和结束过程进行法律干预。,如:劳动培训制度、职业准入制度、职业介绍制度、促进就业制度,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

5、动标准立法等,如: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立法,2.,劳动关系运行中的法律制度,3.,劳动关系结束后的法律调整,3.,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结构层次,劳动关系,法律规范,1.,劳动基准规范,由法律直接确定的最低劳动标准,2.,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进行的立法干预,3.,集体合同规范,平衡劳资双方的谈判力量,鼓励劳资双方能够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找到利益上的平衡点,4.,劳动争议处理规范,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从劳动法律对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劳动关系的调整所起作用的重点不同,可将劳动法分为四个层次,第二节 劳动关系运行的劳动基准法调整,一、劳动关系运行法定基准的概念、特征和立法模式,(

6、一)劳动基准立法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关系运行法定基准指有关劳动基准法的规定,劳动基准法是国家规定最低劳动条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基准法的制定是对传统劳动关系协调的大突破,管对于力量强大的雇主并无讨价还价的能力,劳动者处于无力抗拒、被迫签约的状态,为保护劳工,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劳动基准法逐渐产生和发展。,劳动基准法的特征,1.,替补性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条款不完备。劳动标准法具有一定的替补作用。,2.,劳动基准法为公法。是政府对劳动条件干预、介入执法、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条件的强行的干预。,3.,劳动基准法为实体法。劳动基准法有关劳动条件实体内

7、容之规范,为国家对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之管制。但是劳动标准法只能对劳动条件之最低标准加以限制。,(二)劳动基准法的立法模式,ThemeGallery is a Design Digital Content&Contents mall developed by Guild Design Inc.,法典式立法的国家,劳动基准规范是包括在劳动法典之中,如法国,综合立法和单行立法共存的模式,劳动标准法存在于综合的,劳动法,和单行的法规之中,我国采用,单独立法的模式,专门制定,劳动基准法,日本,韩国,美国等,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Description of the con

8、tents,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二、劳动关系运行基准的立法概况,(一)劳动基准立法的内容,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的内容涉及最低工资、最高工时、加班工作、童工、调查、检查、家庭劳动、学习者、学徒、学生和残疾人的工作等方面。,我国大陆采取综合立法和单行立法共存的模式,除,劳动法,中综合规定以外,在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方面确立了一系列的法定的最低劳动标准。,(二)劳动基准的监督和执行,仅仅有劳动基准立法是不够的,关键是要落实劳动基准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各国均设置了相关机构来保障标准的实施。,我国劳动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执行,没有专门的劳动标准执法组织,

9、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仅是业务指导关系。,这样的设置有一定阻碍作用。一方面,个地方为保证财政收入,积极吸引投资。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地方政府执法杠杆难免会发生倾斜,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劳动者利益情况。,第三节 劳动关系运行的劳动合同法规范,一、劳动合同的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特征:,第一,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的角色。从属性包括人格上从属(按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劳动)和经济上从属(劳动者是为他人目的而劳动,并非为自己的营业劳动)。,第二,劳动合同时继续性合同。,第三,劳动合

10、同具有公私法兼容的性质。,第四,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围绕着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来展开。,(二)劳动合同的性质及其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劳动合同具有明显的社会法性质,公法的调整原则是功法关系完全依法设定,私法的调整原则是“合同既是法律”。这使劳动合同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一直为主体的特性。,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在法定标准基础上商定,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协调,对救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起着重大作用。首先,劳动合同法对雇员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时的弱势地位进行救济。其次,劳动合同立法对劳动合同旅行过程进行干预,救济处于从属地位的雇员。,

11、三,),劳动合同的立法概况,1.,从民事合同到劳动合同,最初由民法规范,完全遵循契约自由原则,之后,由于雇主残酷的剥削劳动者,国家开始干预劳动合同,协调劳动关系。国家对劳动合同的干预,使其区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而不是纯司法合同。,2.,我国劳动合同立法概况,建国初期,劳动部制定了,事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等。,20,世纪,80,年年代的劳动制度改革,开始确立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1980,年,国务院发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95,年起施行的,劳动法,就劳动合同设立专章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不断的完善中。,二、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主要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动合同是

1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权利义务的方式,协商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为劳动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的外在表现形式为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形式一般有书面、口头和默示三种,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具有以下条款:,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终止条件;,7.,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劳动合同当事人可就协商的事项在劳动合同中做出约定,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履行应遵循以

13、下原则:,1.,亲自履行原则;,2.,全面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劳动关系的变更,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对已经依法成立,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应遵循两个原则:,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2.,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别依法消灭。,(四)劳动合同的解除,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特点:,1.,别解除的合同是依法已经成立的合同;,2.,合同的解除可以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通过协商来决定,也可以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决定。,劳动合同解除有以下几

14、种情况:,1.,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辞退,即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预告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即用人单位需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需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辞职。劳动者不需要通知用人单位,预告辞职。劳动者通过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及存在的问题,劳动实施中问题,劳动制度本身问题,(unit:%),(unit:%),Statistics agency statistics,*,2006 Statistics agency statistics,Cont

15、ents of the product,and please fill it out.,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劳动实施中的问题,二是劳动合同制度本身的问题。,(一)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非国有企业侵犯劳动和权益,二元用工制度,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改革,整改措施,1,2,3,4,非公有制领域,劳动关系是典型的市场化劳动关系,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有市场价格来决定,身份、等级、地位在这里不起作用。,超时加班,克扣拖欠工资,工作环境恶劣,工伤事故严重等,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制无法实现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完全由市场决定,身份等级和地位仍有一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歧视。,进行一

16、系列的制度调整、改革和重建,包括制定和实施有关法律,打破劳动力市场的城市和地区保护等。,在计划经济下,以固定工为主的用工制度,严重束缚了劳动者的生产力和创造力,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劳动合同中的担保制度问题,违约金问题,劳务关系问题,M1,M2,M4,M3,(二)劳动合同制度问题,劳动关系既需要稳定性有需要流动性。我国采取流动性原则,但是存在着:,1.,劳动者无职业稳定感和安全感;,2.,增加劳动力资源优化合理配置的成本;,3.,劳动者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4.,不利于形成劳动关系的制约机制。,我国劳动规范性文件中对用人单位收取,“,入场押金,”,或扣押劳动者身份或学位证件等作出禁止性规定,实践

17、中,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保证人,使得劳动者没有平等缔约的地位。,有时违约金比较高,对劳动者的合理流动造成限制。,劳务工作如派遣劳动等不断出现,一些企业钻法律空子,以劳务合同取代劳动合同。,第四节 劳动关系运行的集体合同法调整,一、集体合同制度概述,(一)集体合同制度含义,集体协商是指雇员通过工会或者雇员代表,同雇主就劳动条件进行商谈以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集体合同是协商的书面结果。,(二)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结构,1.,集体协商的内容,集体协商是劳资双方代表通过谈判,共同决定雇用条件的程序,通过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一般来说,集体协商的议题有经济、制度与行政三大类。,我国大陆一般认为,集体合同条款可以

18、分为三类,1.,标准性条款。即关于劳动标准的条款,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2.,目的性条款。即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应达到的生产任务指标。,3.,程序性条款。即规定集体合同的运行程序。如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2.,集体协商的结构,协商层次(指协商在哪个层级进行,一般包括三个层次:企业层次、产业层次和全国层次),权力分配(全国性工会集中的集体协商还是由各产业企业工会进行完全自主的集体协商),权利单位(协商双方当事人的形态和数量),(三)集体合同的效力,集体合同是劳动者集体和用人单位或其他团体经过集体协商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所签下的书面契约。集体合同会产生法规效力和债法效力,1.,法规效

19、力,集体合同签订后,不论个别成员是否同意,合同对全体职工、雇主团体产生当然效力。,法规性效力具有四种特性:,(,1,)不可贬低性,(,2,)优惠性,(,3,)不可抛弃型,(,4,)替代性,2.,债法效力,任何一方违反规定,他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双方当事人履行集体合同效力时均具有“维持和平”和“敦促”义务,二、我国的集体协商规范和实施中的问题,(一)我国的集体协商规范,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得到恢复。,1979,年工会首先倡议恢复集体合同制度。,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中做了详细规定。,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进一步作了规定。目前,全国省一级基本都建立了三方会议制度。,(二)我国的集体协商实施中的问题,我国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的问题十分突出,。自上而下的集体谈判缺少来自基层的支持,看不到谈判的过程。,集体谈判制度是产业关系的一次根本性转型,必须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培育真正的谈判主体,主要是培育真正能够代表工人的工会组织。,第二,明确规定集体谈判中雇主的责任,包括雇主及其的组织在有关劳动条件的决定方面必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谈判。,第三,规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建立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和违约处罚的司法制度。,第四,在构建集体谈判制度中,罢工问题是一个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上解决的问题。,Thank You!,WWW.CQUS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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