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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制度.doc

1、 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10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六、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本制度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条例、结合本司实际情况而制定。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属违法行为。 3.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人。总公司与各单位每年签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单位及责任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4.本制度适用全公司长期合同员工;适用

2、于总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单位。短期合同工按省、市计划生育有关条例执行。 5.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积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无证不用工的原则。新入司的员工必须接受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离司员工须到总公司计生办开具离司通知单到其户口所在地计生办报到,凭回函方可办理离司手续。 6.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入党、入团、评先、晋升、调资、招工、出国培训等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7.每年的计划生育经费应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二)生育节制 1.实行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

3、的为晚婚,即男员工25周岁,女员工23周岁。已婚妇女23周岁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凡要求结婚的员工必须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经所在单位计生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凭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及员工申请结婚报告表到总公司计生办开具婚姻状况证明,然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员工领取结婚证后,由女方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计生办领取生育指标申请表,按表内要求填写完毕后到女方单位计生办加具意见及盖公章,再到男方单位计生办加具意见及盖公章(二级公司的员工,请先到本单位开具证明,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及生育指标申请表到总公司计生办)。然后到街道计生办领取生育指标。

4、 短期合同工登记结婚、申请生育指标应到其档案挂靠的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 2.严禁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计划外怀孕必须及早采取补救措施,终止怀孕。 3.实行优生、优育。执行《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有关规定和关于患有遗传性疾病等不宜生育的规定。 (三)节育措施 1.公司卫生所和计生办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科学、安全、有效、方便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育保健咨询和技术服务。 2.推行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节育措施。女员工生育第一个孩子或二孩,产后六个月内必须上环或结扎。因病不宜上环的育龄妇女,须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计生部门批准

5、方可采取其它避孕措施;男女双方因病不宜结扎的,须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及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同意方可采取其它节育措施。 3.已婚女员工每年一至二次妇检查环、查孕。男员工的配偶每年两次调查孕情(3月份、9月份)。 (四)优待与奖励 1.员工晚婚奖励10天假期。女员工晚育奖励15天假期。 2.员工生育第一孩后,应在婴儿出生两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1) 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从发证之日起到子女14周岁止;办证时一次性奖励5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是城镇失业人员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一方是农业人口的而当地

6、未实施独生子女优待的由有单位的全部负担。短期合同工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应到其档案挂靠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 (2)女员工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35天的产假; (3)每年“六·一”节向享受期内的独生子女发放礼品; (4)男员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0天看护假。 3.对完成年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计划生育责任奖。 4.符合计划生育的假期,属总公司员工的需经总公司计生办批准方可生效;属二级单位的员工由本单位计生负责人批准。 (五)限制与惩罚 1.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采取必要的节育限制,违反者给予行政处理及经济惩罚。 (1)违反

7、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当月奖金100到200元(所扣奖金不予补还): ①凡规定上环而不上环,应结扎而不结扎者。 ②不按规定时间交回男员工配偶孕情调查表者。 ③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查环、查孕者。 ④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者。 ⑤未经批准擅自取环者。 ⑥未经单位同意及总公司未出具婚姻证明而私自登记结婚者。 ⑦不按规定申请生育指标而怀孕者。 2.未婚先孕应采取补救措施,否则按“广州市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及扣发本人当年年度奖。 3.计划外怀孕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计划外生育是违法行为,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解除劳动

8、合同等行政处分。 4.不办收养证私自收养的属违法行为,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5.女员工请假连续一个月以上的,要经本单位计生负责人批准并上报总公司计生办备案。 6.藏匿、容留违反计划生育对象、骗取计划生育虚假证明的,按《条例》规定给予罚款及行政处理。 7.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凡阻碍、威胁、殴打闹事、干扰计生工作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织管理 总公司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具体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服务。各单位成立计划生育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兼任组长,指定计生宣传员负责日常计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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