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储物流企业安全隐患自查指引要点 自 查 要 素 自 查 具 体 描 述 指 引 参 考 依 据 一、基础安全管理 资质证照 1、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消防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或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如二次装修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安全管理机构建立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主任。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港口企业、商场、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应当配备安全主任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单位主要负责人:
3、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负责人(安全主任): (1)协助聘用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协助聘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指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3)掌握
4、聘用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协助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导落实; (4)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责任人,督促聘用单位落实整改; (5)协助聘用单位对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聘用单位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 (6)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3、车间主任(分厂厂长)职责: (1) 必须明确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车间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2) 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在车间的贯彻执行;
5、3)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4) 合理组织生产,做到必须安全,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5) 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6) 建立车间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配备车间和班组两级安全管理人员; (7) 组织车间员工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并对新进员工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8) 每月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排除,或报请上级进行解决; (9) 一旦发生事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并注意 保护现场和做好记录。 4、班组长职责; (1) 必须明确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 (2) 负责把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
6、定落实到班组; (3) 严格要求职工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 (4) 组织车间员工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并对新进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5) 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6) 组织班组安全检查或班组安全活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督 促有关人员解决; (7) 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人员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 做好记录。 5、员工职责: (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2) 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装置; (3) 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7、 (4) 了解岗位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 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停止作业,立即向有关人员反映; (6) 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7) 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
8、编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企业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按下列顺序汇编成册: (1)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3)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如新进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员工转岗、复岗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等); (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外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9)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
9、制度; (10)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如危险区动火作业、受限密闭空间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等); (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3)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4)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6)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17)安全投入管理制度; (1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9)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20)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21)其它保障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相关的记录档案 1
10、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建立新进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员工转岗、复岗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等培训记录和档案并以保存。 2、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任对排查的隐患(含单位自查及政府职能部门检查的安全隐患等),应当按隐患的等级、性质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登记台账、隐患整改及验收信息档案;并对每月的安全生产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并以保存;同时安全主任应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上报每季、每年的相关报表。 3、危险作业管理的相关记录:建立危险作业作业票审批管理并预以保存。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
11、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奖惩罚和责任究制度。 6、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7、事故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8、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9、及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及承包
12、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0、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应急救援: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档案记录: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检测报告: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保养记录: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应急救援 1、应急救援预案: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并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并做好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及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
14、救援协议。 2、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3、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物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提供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定专、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者及周边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负责应急预案的实施。 4、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深圳市安全
15、生产条例》 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 1、压力容器(如储气罐等): (1) 特种作业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2)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3)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液位
16、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4)运行情况: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 2、压力管道: (1)特种作业人员: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 (2)登记及检验标志:应登记,检验报告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3)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4)运行情况: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压力管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 3、电梯: (1)
17、特种作业人员:电梯管理人员和配备的专职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2)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 (3)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 (4)维保情况: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 4、起重机械(吊机、吊车、吊具等): (1) 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2)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
18、并按规定固定在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应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 (3)日保记录:应有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警示装置: 运行警示铃、电源总开关应有效。 (5)吊车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并完好有效: l 吊车之间防碰撞装置。 l 大、小行车端头缓冲以及防冲撞装置。 l 过载保护装置。 l 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 l 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l 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 l 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6)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7)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越过主体设
19、备。 (8)及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9)应有吊索具管理制度,车间有吊索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集中存放地点,存放点有选用规格及对应载荷的标牌,有专人管理和保养。 (10)普通麻绳和白棕绳只能用于轻质物件捆绑和吊运,有断股、割伤、磨损严重的应报废。 (11)钢丝绳编接长度应大于15倍绳直径,且不小于300mm,卡接绳卡间距离应不小于6倍绳直径,压板应在主绳侧。 (12)链条有裂纹、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或下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时应报废。 (13)报废吊索具不得在现场存放或使用。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牵引车、推顶车、装载机、搬运车、叉
20、车等): (1)特种作业人员: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2)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 6、叉车: (1)叉车载重不超过额定能力,产品标志清楚。 (2)动力系统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无异响。 (3)叉车的操纵符合规定。 (4)车架不得变形,螺栓不得缺少或松动;车轮防护装置齐全、牢固、无损坏。 (5)车辆转向系统良好,自由角满足额定要求。 (6)刹车系统灵敏,脚制动器踏板力均匀,手刹车完整、有效。 (7)升降架属具齐全、完好;门架前倾上下动作平稳。 (8)货叉安装
21、可靠、牢固;货叉无裂纹、开焊。 (9)货叉两叉尖高度差,水平长度差,货叉磨损长度满足额定要求。 7、工业气瓶: (1)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2)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5)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6)夏季应防止曝晒; (7)
22、严禁敲击、碰撞; (8)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9)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0)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1)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2)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3)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4)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15)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
23、得超过下列规定: l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及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l 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l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l 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 8334的规定(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l 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l 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l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l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
24、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l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16)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l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l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l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l 空瓶及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l 气瓶放置应整齐,
25、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l 储存仓库、使用场所应按照气体的特性设置监控报警装置及MSDS(属危险化学品的)中文版资料置于现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6、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 1、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2、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及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4、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
27、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 m2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6、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它仓库中供垂
28、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8、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 9、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10、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1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1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及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建筑面积超过30
29、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4、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15、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6、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17、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
30、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用电安全 用电安全 用电安全
31、 用电安全 1、低压配电系统: (1)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 1)TN系统: 必须将TN-C系统改造为TN-C-S、TN-S系统; 2)TT系统。TT系统的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必须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作为防电击事故的保护措施。 (2)下列设备和场所必须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末端保护): 1)属于Ⅰ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2)生产用的电气设备; 3)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设备; 4)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 5)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6)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 (3)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根据配电线路的具体情况,采用两级或三
32、级保护,并符合下列要求: 1)各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值及动作时间应协调配合; 2)电源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防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的要求。 (4) 在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设备、开关、插座不得安装在可燃材料上,电线下方不得堆放可燃物资。 (5)移动电气设备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作电源线,同时装设了漏电保护器。 (6)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7)插头及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及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 (8)防雷装
33、置和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阻值应符合相关规定。 (9)设备设施的局部照明和移动照明工作灯以及潮湿狭窄场所、金属容器内照明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 (10)配电房建筑(位置、室内空间、门窗、孔洞)及设施配置应符合要求,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2、配电室: (1)绝缘胶垫铺设: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2)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 (3)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 (4)门窗的要求: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及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
34、高压间及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5)安全用具管理: l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l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l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l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
35、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² 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及墙接触;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及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 ² 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 ² 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6)使用安全标志:禁止类:禁止合闸、禁止攀登、高压危险;警告类:止步、高压危险;准许类:从此上下、在此工作。 (7)配电室、值班室要求:配电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不应存放及运行无关的闲散器材和私人物品,禁止无关
36、人员进入场地;主控制室、高压配电室不应带入食物及储放粮食,值班室不应设置、使用寝具、灶具,并应有防止小动物的安全措施。 (8)持证上岗: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格有效的电工作业操作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9)门禁管理:非配电室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变配电室时,应经值班人员许可,并办理登记手续。当需要进入设备区时,应有值班人员监护。 3、配电箱、柜: (1)金属框架接地: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及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作好标识。 (2)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 l 箱盘
37、内开关灵活可靠。 l 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 l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 l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 (3)配电箱、柜1米范围内不应有物品遮挡: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4、电气线路敷设: 一般环境下布线: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
38、应穿管保护。 5、固定用电设备: 保护接地: l 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 l PE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得使用铝芯线; l PE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铝芯线; l PE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 l 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 l PE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6、插座: (1)接地、漏电保护装置: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2)使用要求: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
39、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 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不应从带插座灯头上引接电源供给电器。 7、临时用电: (1)使用期限: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为过15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2)漏电保护装置: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线路敷设: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2.5m ,室外不低于4.5m,道路 上方不低于6m。 8、安全电压使用: (1)安全电压等级:我国规定42伏、36伏、24伏、12伏、6伏为安全电压的额定值。 (2)现场使用: l 手提式照明使用36伏
40、 l 危险环境携带式电动工具使用36伏 l 金属容器内使用24伏 l 室内灯具离地面低于2.4m,手持照明灯具,一般潮湿作业场所(地下室、潮湿室内、潮湿楼梯、隧道、人防工程以及有高温、导电灰尘等)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l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24V。 l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导电良好的地面使用手持照明灯具等,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运 行》
4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运 行》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 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运 行》 《用电安全导则》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运行》 《用电安全导则》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安全电压标准》 三、
42、作业场所及职业安全: 作业环境 作业环境 作业环境 1、厂区环境: (1)厂区规划: l 厂区内实行定置管理:厂区有定置图,对各类厂房建筑、物料堆放点、交通道路等应注明。 l 厂区内按照定置管理的要求实现定置摆放,厂区内无杂物、无图物不符等状况。 l 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定点存放,有防吹散、防污染措施。 l 危险固体废料应有专门存放地点,存放点有
43、防渗漏措施,且符合国家规定妥善处理。 l 厂区大门开关灵活、方便,迅速,无卡死现象。 (2)厂区道路: l 厂区双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5米,单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米,且为环形。 l 路面排水良好,路面平整,无台阶、无坑沟,盖板齐全。 l 厂区主干道在平原地区应小于6度,山区应小于8度。 l 厂区大门、危险路段的车速应限制在每小时5公里;人员稠密地段、下坡路、转弯路、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限速每小时15公里,并设置限速标志。 l 交叉路口若有视线盲区,应设立反光镜,反光镜无破损,角度和高度应便于观察道路盲区。 l 厂区道路应有明显的人、车分流线,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米,分流线清晰,宽度
44、大于10厘米。 (3)主干道占道率: l 利用主干道堆放物品或作为停车位置,应有划线标志,通行部分宽度必须不小于5米。 l 不得在转弯处或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或停置车辆。 l 道路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l 厂区主干道占道率应小于道路长度的5%。 l 不得将厂区主干道横向全部堵死。 (4)照明要求 l 照明灯布置合理,无照明盲区。 l 照明灯具完好率达100%。 (6)周围高压线: l 搬运、安装、其他一些作业和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 l 厂房的装修、维修、做防水等和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 l 高压线下严禁码放材料和有建筑物。 2、车间作业: (1)通道
45、宽度要求: l 车间通道根据生产要求,宽度标准如下:通道只行人通道,宽度不小于1米;通过电瓶车、叉车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8米;通行汽车的车间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米;如有铁路线,车间通道,宽度应不小于5米。 l 通道线应明显清晰,宽度不小于10厘米。 (2)路面状况: l 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 l 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3)通道占道率: l 任何堆放在通道标记线内和压住安全通道标记线的物件,都判定为占道。 l 车间占道率应低于5%。 l 不得有物件将通道横向全部堵死。 (4)悬挂物防护: l 车行道上方的悬挂物高度不小于4米,人行道上方悬挂物高度不小于
46、2.5米。 l 悬挂应牢固可靠。 3、仓库: (1)通道要求: l 仓库通道的宽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车行道宽度不小于3.5米;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米。 l 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l 占道率应小于5%。 (2)库房采光要求: 1、照明灯具完好率达100%。 2、库房内不得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3)电气部分: l 库房内不得存在临时线。 l 库房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 l 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 l 甲、乙类物品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安装防爆型电气装置,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仓库,不得使用碘钨灯或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
47、等高温照明灯具。 (4)物品包装要求: l 物品包装应牢固,不得有严重破损、残缺、变形、物品变质、分解等现象。 l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应严密,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 《国家储备仓库安全保卫规范化管理
48、及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及设施强制性条文》 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 1、受限空间: (1)作业票制度: 凡
49、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票制度。未按规定取得作业工作票,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危害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3)先检测,后作业: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
50、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4)危害评估: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5)现场监督管理: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6)通风: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