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5 ,大小:14.39KB ,
资源ID:9804624      下载积分:6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980462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丰****】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docx

1、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由】赠与合同   【关键字】附义务赠与 撤销赠与   【案情简介】   黄xx与瞿x福(系瞿xx、瞿x炜的亲生父亲)于1991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黄xx与瞿xx、瞿x炜系继母与继子女关系。1997年9月6日黄xx与上海宝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一份,购买本市沪太路3717弄103号《泰与敦发商住楼》,权利人为黄xx与瞿x福。   XX年8月9日,瞿x福立遗嘱一份,其中就系争房屋作出如下注明:“我与妻子黄xx共同购置的产权房二处:1、宝山区沪太路3717弄门面房103号(商住);2、宝山区沪太路3717弄139号103室(

2、住房),该二处产权房待我妻子百年之后由我女儿瞿xx、儿子瞿x炜共同继承。本人身故之后宝山区沪太路3717弄103号门面房即交与女儿瞿xx、儿子瞿x炜协商安排使用用途,产生的经济效益也由二人协商安排,黄xx不加干涉。沪太路3717弄139号103室作妻子黄xx身前居住用,百年身故之后按上面所协定由二子女继承,……,以上二处产权房不准出售、转让,如黄xx百年身故之后由二子女继承产权之后,该享受权也只属女儿瞿xx、儿子瞿x炜所有(包括媳妇、女婿均与该产权无关)。二子女的应尽义务:1、XX年前每月必须支付壹仟贰佰元给黄xx作生活费;2、……;3、二子女除了每月必须支付的生活费之外,如遇妻子黄xx有意外

3、事情(如生病、住院等)必须得到合理的安排照顾,直到百年身故及后事了理。……注:以上二处产权房的继承与女儿黄晓菲无关。……”。   XX年12月8日,瞿x福立补充遗嘱一份,其中就系争房屋作出如下说明:“瞿x福、黄xx夫妻17年,由于黄xx之女黄晓菲与生母感情淡薄,对父母不尽孝道,特别是瞿x福生病期间。故原本3717弄103号门面房产改为黄xx、瞿x福、瞿xx、瞿x炜4人共有,在瞿x福病故之后,二子女每月要给黄xx壹仟伍佰元生活费,一直给到黄xx百年身故,产权自然转移至二子女。103号出租的房租由瞿xx安排管理,黄只收1500元。……。”该房屋产权已变更。   在瞿x福去世后至黄xx诉讼前,瞿

4、xx、瞿x炜按约给付黄xx生活费。   瞿x福死亡后,黄xx将有关房产转让给其女儿,黄xx与瞿xx的关系恶化。   黄xx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其对于瞿xx、瞿x炜的宝山区沪太路3717弄103号商铺房份额的25%的赠与。   原审法院认定,系争房屋是黄xx与瞿x福将其二人所享有的产权的一半赠与给了瞿xx、瞿x炜。黄xx主张撤销赠与的事实与理由均不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故对黄xx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黄xx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7元,由黄xx负担。   黄xx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瞿

5、xx、瞿x炜自XX年11月即停止支付生活费,瞿xx两次撬门进入黄xx家中,将黄xx打成轻微伤,故瞿xx、瞿x炜没有履行对己的赡养义务,黄xx有理由撤销赠与。即使黄xx没有正当理由将房屋过户给黄晓菲,瞿xx、瞿x炜也应该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黄xx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   瞿xx、瞿x炜共同辩称,黄xx未履行抚养协议,将其中一套住房出售,造成瞿xx、瞿x炜停付赡养费,并直接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只要黄xx严格履行协议,瞿xx、瞿x炜愿意支付每月的赡养费,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产生矛盾的起因主要由于黄xx将上述房产转让给其女儿黄晓菲所

6、引起,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均有过激行为,故黄xx以瞿xx、瞿x炜侵害其人身健康权利为由请求撤销赠与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7元,由上诉人黄xx承担。   【争议焦点】   黄xx要求撤销赠与是否合法?   【法理分析】   本案中,XX年12月8日,瞿x福所立补充遗嘱的内容表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附义务赠与又称附负担赠与,是指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则按约定必须负

7、担一定的义务,该负担条款是赠与合同的组成内容。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对赠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撤销赠与。   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赡养义务为由撤销赠与的要求是否合法,关键在于上诉人是否履行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关于受赠人义务的履行,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对此,许多国家赠与制度都明确规定:赠与人除另有约定外,应先履行赠与义务,始得向受赠人请求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或者撤销赠与。我国司法实践

8、中也应坚持这一原则,要求赠与人先行交付赠与财产。   根据上述有关受赠人义务的履行原则,赠与人未履行赠与义务的,则受赠人有权拒绝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本案中,上诉人将赠与给被上诉人的房屋份额转让给第三人,表明上诉人拒绝履行赠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受赠人的被上诉人停止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并无不当,并有权要求上诉人按照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综上,上诉人黄xx要求撤销赠不合法。一审与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性质上仍是单务合同,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不构成赠与人的抗辩,只要附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赠与人都应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后,始能要求受赠人履行所附义务。   【法条链接】   1、《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5 / 5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