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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知识讲座讲稿.docx

1、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知识讲座讲稿   一、合作社实行独立的财务制度   1、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活动的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新型的、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经依法登记后,即取得及公司等其他市场主体一样的平等法人地位。但从合作社的性质看,又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所以法律规定其实行不同于一般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务制度,具体的财务制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门制定。   合作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与管理效劳过程中的本钱及费用。   

2、2、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活动特殊性的表现。   合作社法人是使用者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强调的是“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与基于使用的分配方式〞。企业那么是面向社会的。理论上说,前者是以全体成员利益优先,后者是以资本利益优先。   合作社是以对抗市场失衡或信息不对称、由处于不利市场地位的弱势者联合组成的组织。而企业往往是强强联合。   合作社是一种管理本钱相对较高、运行效率相对较低的组织。由于合作社原那么的推行,使得其组织内部运行协调难度大,吸引外来资本能力弱,在及企业的竞争中需要政府的扶持。因为其决策强调的是民主性,而企业那么强调股权控制。   合作社对内以效劳成员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

3、对外那么及其他市场主体一样,讲究经营效率,追求经济利益。而社团组织一般只是开展非盈利性的效劳,不能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   3、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国家依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犯。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合作社及社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它合法权益,严禁没有法律依据,巧立名目的各种收费、罚款,增加农民负担。   二、合作社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这是合作社保护成员权利的重要保障,也是合作社理事会的重要职责。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4、享有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是反映合作社业务经营情况的重要资料,这些资料及成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作为合作社的出资者与利用者,应当享有查阅这些资料的权利。   2、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前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合作社可以将财务报告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三、合作社盈亏及公积金处理规定   1、相关概念。   盈余——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之为盈余。   可分配盈余——指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供当年分配的那局部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以下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方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5、   a、按成员及本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b、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局部,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与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承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与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公积金——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稳固自身的财产根底,提高本组织的对外信用与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与章程的规定,从利润中积存的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

6、员的份额。   2、成员账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1、该成员的出资额;   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3、该成员及本社的交易量〈注:农民成立或参加合作社是要解决个人办不了、办不好或者办了不合算的事情,主要是为了利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效劳。因此,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及合作社进展交易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义务。成员及合作社的交易,可以是商品买卖,也可以是购置生产资料,也可以是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等效劳。成员及合作社交易的情况应当记载在该成员账户中〉。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四

7、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交易、及利用其提供的效劳的非成员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3、两个说明。   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   为了表达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的根本原那么,保护一般成员及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规定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及本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局部可以依法以分红的方式按成员在合作社财产中相应的比例分配给成员。可以看出——可分配盈余中的大头按交易量返还,小头按财产额分配,即盈余分配额不完全及财产额成正比,这样既鼓励了出资额较小但交易量又较大的一般成员的积极性,也

8、比拟保护出资大户的积极性。应该努力的是——出资大户应确保出资额及交易量成正比,实现双丰收。   及可分配盈余剩余局部可依据本社承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分配给成员不同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方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承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及量化的公积金份额、承受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应该分别核算与记载。   四、合作社章程中还应明确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

9、务与会计制度,实行每月×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2、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与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合作社财会人员。   3、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成员出资;   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未分配收益;   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他人捐赠款;   其他资金。   4、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

10、评估作价。   5、合作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个月内缴清。   6、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及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当一样义务。   7、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   8、为实现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开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与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9、合作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合作社财务印章与理事长印鉴。   10、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11、合作社从

11、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与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及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12、合作社承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与他人捐赠,均按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合作社的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与捐赠者意愿用于合作社的开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受他人的捐赠,及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方法处置。   13、合作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缺乏局部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负担,

12、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与公积金份额。   14、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视。根据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合作社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合作社进展年度审计、专项审计与换届、离任审计。   五、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权利的保护性与处分性规定   1、保护性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与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承受他人及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与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2、处分性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承受有偿效劳,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 - 8 -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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